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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6种经营行为说不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6种生产经营行为亮起红灯,以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禁止传播未成年人不宜文化产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等。如有上述行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禁止生产销售危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物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5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禁止校园周边设置未成年人不宜活动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的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同时,还要求不在学校周边的这类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要检查出示的身份证件。如果在校园周边设置这些场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将予以关闭并给予行政处罚。如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未设禁入标志,则要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违反规定出售烟酒,或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7条也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是禁止招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合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是禁止有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乞讨及表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告诉人们,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对这些乞讨或表演等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6种禁止性行为,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英林、单逸)
奶牛误食农药果农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我村农民刘某在为自家的果园打农药时。忘记将半桶稀释以后的农药放在路边,被邻村王某家的奶牛误食以后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请问,刘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永宁县:张海
张海同志: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要求,在使用农药时,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同时还规定:“施用过高的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根据以上规定,刘某将使用的农药放在路边,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王某的奶牛中毒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文成(律师)
农民刘生良素有烧砖的技术,两年前,他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费50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0000元。刘生良雇了几个帮工,精心管理,效益很好。到年底除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支出其他开支外,还获利两万多元。这时,村上干部看到刘生良一年就挣了两万多元,而其他村民收入很低,于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终止与刘生良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三人承包。刘生良不同意,仍然起火烧砖。而王某等三人以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损失了4000多元。刘生良为此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生良与村上签订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由于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4000元损失由村委会赔偿刘生良。
这类纠纷实际上是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刘生良作为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农民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的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李文成(律师)
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结婚誓言离婚时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与小陈结婚时立下誓言:结婚后任何一方如不忠诚有外遇,则不要家中财产,家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誓言双方各执一份。但3年后,小陈与一女同事租房同居。现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小陈却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誓言。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结婚誓言离婚时是否有效?
读者:小燕
小燕读者: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你与小陈的结婚誓言实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发生赠与所附条件,结婚誓言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你与小陈结婚的立下誓言,既是对婚姻忠诚的承诺,同时,也对出现婚姻不忠诚时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只不过这种约定是附加了条件的。《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你们所立的结婚誓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规定,这种赠与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为条件,附加于赠与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意识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结婚誓言约定出现“外遇”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带来的对己不利的结果。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誓言中赠与合同的全部成立要件具备,一旦发生“外遇”,离婚时,财产依法应当属于你。但同时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赠与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如你们所约定离婚时财产归无过错的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小陈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处理涉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部分则是无效的。(汪振鹏、单逸)
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违法的
编辑同志:
我村农民刘某在为自家的果园打农药时。忘记将半桶稀释以后的农药放在路边,被邻村王某家的奶牛误食以后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请问,刘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永宁县:张海
张海同志: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要求,在使用农药时,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同时还规定:“施用过高的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根据以上规定,刘某将使用的农药放在路边,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王某的奶牛中毒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文成(律师)
农民刘生良素有烧砖的技术,两年前,他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费50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0000元。刘生良雇了几个帮工,精心管理,效益很好。到年底除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支出其他开支外,还获利两万多元。这时,村上干部看到刘生良一年就挣了两万多元,而其他村民收入很低,于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终止与刘生良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三人承包。刘生良不同意,仍然起火烧砖。而王某等三人以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损失了4000多元。刘生良为此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生良与村上签订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由于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4000元损失由村委会赔偿刘生良。
这类纠纷实际上是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刘生良作为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农民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的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李文成(律师)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6种生产经营行为亮起红灯,以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禁止传播未成年人不宜文化产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等。如有上述行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禁止生产销售危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物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5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禁止校园周边设置未成年人不宜活动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的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同时,还要求不在学校周边的这类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要检查出示的身份证件。如果在校园周边设置这些场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将予以关闭并给予行政处罚。如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未设禁入标志,则要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违反规定出售烟酒,或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7条也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是禁止招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合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是禁止有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乞讨及表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告诉人们,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对这些乞讨或表演等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6种禁止性行为,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英林、单逸)
奶牛误食农药果农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我村农民刘某在为自家的果园打农药时。忘记将半桶稀释以后的农药放在路边,被邻村王某家的奶牛误食以后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请问,刘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永宁县:张海
张海同志: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要求,在使用农药时,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同时还规定:“施用过高的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根据以上规定,刘某将使用的农药放在路边,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王某的奶牛中毒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文成(律师)
农民刘生良素有烧砖的技术,两年前,他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费50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0000元。刘生良雇了几个帮工,精心管理,效益很好。到年底除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支出其他开支外,还获利两万多元。这时,村上干部看到刘生良一年就挣了两万多元,而其他村民收入很低,于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终止与刘生良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三人承包。刘生良不同意,仍然起火烧砖。而王某等三人以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损失了4000多元。刘生良为此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生良与村上签订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由于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4000元损失由村委会赔偿刘生良。
这类纠纷实际上是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刘生良作为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农民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的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李文成(律师)
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结婚誓言离婚时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与小陈结婚时立下誓言:结婚后任何一方如不忠诚有外遇,则不要家中财产,家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誓言双方各执一份。但3年后,小陈与一女同事租房同居。现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小陈却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誓言。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结婚誓言离婚时是否有效?
读者:小燕
小燕读者: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你与小陈的结婚誓言实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发生赠与所附条件,结婚誓言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你与小陈结婚的立下誓言,既是对婚姻忠诚的承诺,同时,也对出现婚姻不忠诚时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只不过这种约定是附加了条件的。《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你们所立的结婚誓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规定,这种赠与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为条件,附加于赠与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意识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结婚誓言约定出现“外遇”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带来的对己不利的结果。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誓言中赠与合同的全部成立要件具备,一旦发生“外遇”,离婚时,财产依法应当属于你。但同时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赠与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如你们所约定离婚时财产归无过错的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小陈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处理涉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部分则是无效的。(汪振鹏、单逸)
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违法的
编辑同志:
我村农民刘某在为自家的果园打农药时。忘记将半桶稀释以后的农药放在路边,被邻村王某家的奶牛误食以后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请问,刘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永宁县:张海
张海同志: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要求,在使用农药时,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同时还规定:“施用过高的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根据以上规定,刘某将使用的农药放在路边,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王某的奶牛中毒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文成(律师)
农民刘生良素有烧砖的技术,两年前,他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费50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0000元。刘生良雇了几个帮工,精心管理,效益很好。到年底除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支出其他开支外,还获利两万多元。这时,村上干部看到刘生良一年就挣了两万多元,而其他村民收入很低,于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终止与刘生良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三人承包。刘生良不同意,仍然起火烧砖。而王某等三人以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损失了4000多元。刘生良为此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生良与村上签订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由于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4000元损失由村委会赔偿刘生良。
这类纠纷实际上是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刘生良作为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农民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的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李文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