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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在“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两种观念冲突的现状之下,从古到今流传已久的亲亲相隐的观念,重归人们的视野,引发了人们的深思。本文首先从亲亲相隐观念的的源头追溯,概括了其从春秋战国时期到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这一历史进程中的种种变化。其次,分析了亲亲相隐观念在当今社会中体现以人为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等合理之处。最后,对亲亲相隐观念如何建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历史演变;合理性;重新建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03-01
在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一文中公布了一组对“大义灭亲”民意调查的数据:认同31.80%;反对29.39%;矛盾38.81%。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明确提出的“亲亲相隐”这一法律观念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历史演变
追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石。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认为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最终的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西汉以“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指导,亲亲相隐做为一项司法原则确定下来。到唐代时候该项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备,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性规定。宋代,《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明清律在容隐制规定上大体承袭唐律,稍有变化。在文革期间,把亲友间的相互检举揭发作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在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
二、亲亲相隐法律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性
(一)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首先,“大义灭亲”不仅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甚至会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一种损害我国“亲亲相隐”传统道义规范的行为。
其次,对亲属大义灭亲的,可以给予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回报,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刑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性质。亲属大义灭亲并非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并不代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较小,有我国司法公正背道而驰。
最后,面对情、法、理,困扰我们的更多时候不是事情本身,更多的是面对这些事情我们的态度。以人为本,作为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亲情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二)亲亲相隐观念深入人心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西方法律格言,亲亲相隐制度使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法律在制定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考虑其现实可行性,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亲亲’观念而触犯刑法的人大有所在,如果现实中多数人都难以做到,那立法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立法就形同虚设,相反,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亲属相隐的存在,那么亲属违法的行为势必会减少。
(三)亲亲相隐法律观念社会层面的价值
经权思想是先秦儒家的重要思想之一。经权思想,简单地说就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在面对亲属违法的情况,在保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如何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亲亲相隐制度从经权思想的角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两难的境地。“凡是知道案件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这是我们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 只有发动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力量打击犯罪, 但是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人类最自然的亲属关系保留一定的自由空间, 而这一法律观念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 在保持一般法律原则的同时兼顾了特殊人群的权益, 利于推进法治进程。
三、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新建构
(一)在具体条文中对“亲亲相隐”观念给予一定体现
中国有一句俗语:“法律不外乎人情”。如:《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未将犯罪人的亲属排除在外,有些过于苛刻,子犯罪,父为其包庇,夫犯罪,妻为其隐瞒,这些本在情理之中,可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则实在有违人之常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具体法律条文中,适度考虑“亲亲相隐”的法律观念,并将其运用,制定出更具人性化、实效性,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将依法治国建立于以人为本基础之上。
(二)亲亲相隐观念之精髓应当大力宣传
法律尤其是刑法一直给我们一种非常严肃的感觉,“法律无情”、“法律是不含任何感情因素的理性”都一一向我们说明了法律冷酷的一面。其实并非这样,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应该有“情”的一面,即法律与道德感情是统一的。因此,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应该要考虑到人性伦理,给予足够的情理空间,制定出来在执行的时候就必须严格执法。因此,将“亲亲相隐”观念的精髓大力宣扬,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运用是需要的。
(三)规定亲亲相隐限制性条款
亲亲相隐的借鉴一定要适可而止,不可以事事都加以运用。具体到刑法法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影响面之广,对此类犯罪可以不考虑亲亲相隐,以维护社会安定。同时,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等,此类的行为本身就有违人伦常理,本身就是对亲属之情的亵渎,也不该将亲亲相隐观念引入。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人大代表盛娅农:刑法引入“亲亲相隐”原则[N].2010,03,09.
[2]梁岩妍.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制度重建[J].大众文艺,2011,02.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8 .
[4]宋闵.浅谈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法治的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3.
[5]刘丹,焦守林.刑法的情怀—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导入[J].法制与社会,2011,20.
关键词:亲亲相隐;历史演变;合理性;重新建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03-01
在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一文中公布了一组对“大义灭亲”民意调查的数据:认同31.80%;反对29.39%;矛盾38.81%。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明确提出的“亲亲相隐”这一法律观念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历史演变
追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石。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认为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最终的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西汉以“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指导,亲亲相隐做为一项司法原则确定下来。到唐代时候该项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备,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性规定。宋代,《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明清律在容隐制规定上大体承袭唐律,稍有变化。在文革期间,把亲友间的相互检举揭发作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在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
二、亲亲相隐法律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性
(一)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首先,“大义灭亲”不仅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甚至会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一种损害我国“亲亲相隐”传统道义规范的行为。
其次,对亲属大义灭亲的,可以给予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回报,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刑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性质。亲属大义灭亲并非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并不代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较小,有我国司法公正背道而驰。
最后,面对情、法、理,困扰我们的更多时候不是事情本身,更多的是面对这些事情我们的态度。以人为本,作为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亲情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二)亲亲相隐观念深入人心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西方法律格言,亲亲相隐制度使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法律在制定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考虑其现实可行性,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亲亲’观念而触犯刑法的人大有所在,如果现实中多数人都难以做到,那立法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立法就形同虚设,相反,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亲属相隐的存在,那么亲属违法的行为势必会减少。
(三)亲亲相隐法律观念社会层面的价值
经权思想是先秦儒家的重要思想之一。经权思想,简单地说就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在面对亲属违法的情况,在保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如何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亲亲相隐制度从经权思想的角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两难的境地。“凡是知道案件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这是我们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 只有发动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力量打击犯罪, 但是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人类最自然的亲属关系保留一定的自由空间, 而这一法律观念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 在保持一般法律原则的同时兼顾了特殊人群的权益, 利于推进法治进程。
三、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新建构
(一)在具体条文中对“亲亲相隐”观念给予一定体现
中国有一句俗语:“法律不外乎人情”。如:《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未将犯罪人的亲属排除在外,有些过于苛刻,子犯罪,父为其包庇,夫犯罪,妻为其隐瞒,这些本在情理之中,可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则实在有违人之常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具体法律条文中,适度考虑“亲亲相隐”的法律观念,并将其运用,制定出更具人性化、实效性,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将依法治国建立于以人为本基础之上。
(二)亲亲相隐观念之精髓应当大力宣传
法律尤其是刑法一直给我们一种非常严肃的感觉,“法律无情”、“法律是不含任何感情因素的理性”都一一向我们说明了法律冷酷的一面。其实并非这样,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应该有“情”的一面,即法律与道德感情是统一的。因此,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应该要考虑到人性伦理,给予足够的情理空间,制定出来在执行的时候就必须严格执法。因此,将“亲亲相隐”观念的精髓大力宣扬,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运用是需要的。
(三)规定亲亲相隐限制性条款
亲亲相隐的借鉴一定要适可而止,不可以事事都加以运用。具体到刑法法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影响面之广,对此类犯罪可以不考虑亲亲相隐,以维护社会安定。同时,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等,此类的行为本身就有违人伦常理,本身就是对亲属之情的亵渎,也不该将亲亲相隐观念引入。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人大代表盛娅农:刑法引入“亲亲相隐”原则[N].2010,03,09.
[2]梁岩妍.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制度重建[J].大众文艺,2011,02.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8 .
[4]宋闵.浅谈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法治的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3.
[5]刘丹,焦守林.刑法的情怀—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导入[J].法制与社会,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