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过程中的语用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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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语用学转向”的时代背景下,语义、语法推理已不能满足司法活动中的推理要求,语用推理成为法律推理的重要形式。本文立足于传统语义、语法推理向语用推理的转向,简要地分析语用推理的内容,并以“语言顺应理论”为阐释对象,试图为司法过程中的语用推理提供一个方法论路径。
  关键词 司法过程 语用推理 语言顺应论 语境
  一、引言
  司法过程中的推理建立在人类逻辑理性的基础上,外化为“司法三段论”的形式。但是,随着人类的进步以及世界的复杂化,“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变得越来越抽象和模糊。为了得出一个裁判必然要对大前提进行解释或推理,从而使之精确化。传统的司法推理的第一步就是文义推理,也可以说是语义、语法推理,即从静态的语义、语法角度对大前提的意义给出解释。但是语言是模糊的,单纯从语义、语法的语言内角度无法对语言的意义进行准确的解读。随着语义向语用发展的“语用学转向”的到来,语用推理必然成为法律推理的重要方法。本文立足于传统语义、语法推理向语用推理的转向,简要地分析语用推理的内容,并以“语言顺应理论”为阐释对象,试图为司法过程中的语用推理提供一个方法论路径。
  二、司法过程中的语用推理
  (一)从语义、语法推理到语用推理
  莫里斯首次使用语用学一词与语义学、语法学相对应,而且把语用学看作是指号学的一个分析维度。逻辑实证主义者热衷于语法—语义维度的分析,却忽略了语用学的研究方式。尽管通过语法、语义也可以了解语言的意谓和形式,但是缺少语用学就无法获得行为的整体,因为不首先研究语境对行为的解释也就无从谈论意谓。语用学的构造是可以独立于语义学和语法学的,因为语境的构造与它们关系不大。但是,语义学是无法脱离语用学的,任何语句的意义都要在特定的情景条件下分析和把握。
  从语义—语法维度分析到语用维度分析的嬗变,在一定面相上反映了语义、语法推理到语用推理的过渡过程。语义、语法推理是指通过话语的词组联系、句子结构、文字结构等对话语活动进行判断的思维过程。这种推理形式一般忠实于话语的本义,价值判断的成分不多,但是它忽略了语境要素,无法获得对行为整体的理解和构造。语用推理就弥补了这一缺陷,它在语义、语法推理的基础上运用具体语境分析话语活动,在推理中根据特定语境因素增加或补充缺失或模糊的前提来得出真正的结论。在语义、语法推理中,只考虑形式结构及字面含义的推理,不考虑特殊的语境因素,因此其属于静态推理。而语用推理是具体的前提到具体的结论的推理,缺失了语境因素,就无法得出结论或不能正确进行推理;语境不同,同一个前提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因为语境的差异会使得补充的前提具有差异性,因此语用推理属于动态推理。
  (二)语用推理的定位
  不同学者对语用推理的定义不同,大概有以下几种:“语用推理是话语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意义的推理”;“语用推理是处理自然语言语用关系的逻辑方法,它是在具体语境因素的制约下,由已知话语前提的语法意义推出未知的语用意义结论的过程”;“所谓语用推理,就是在交际过程中,听话人为了准确理解说话人的意图,将话语与语境结合而进行的推理。它包括话语、语境和结论三个要素……”。还有学者认为,“语用推理,简言之,就是在语境中的推理”。上述定义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都突出了“语境”这一要素,语用推理是跟语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语用推理就是结合具体的语用环境对语句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完成推理这种活动。
  那何谓语境呢?“语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波兰人类学家B.Malinowski提出来的,他把语境区分为“语言性语境”和“非语言性语境”。语言性语境主要指书面语和口语中与语言有关的要素,如语词、语句、语法结构等,非语言性语境主要指言语活动中涉及的非语言性主客观因素,包括时间、地点、场合、话题、交际者的身份、地位等。本文的讨论采用广义上的语境含义。
  (三)如何进行语用推理
  在语用推理中,语境要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不仅存在于一定的命题体系结构当中,还与人们的基本存在状况和生活方式紧密相关。在这里,语境就不仅是语言的上下文情景,即静态的语言系统,更是包涵了历史的、心理的、社会的和人们生活习惯等多个层面的动态复杂系统。在这个意义层面上,维特根斯坦将语用分析中的语境因素引入话语活动分析,“不仅突破了句法和语义分析的狭隘性,而且还强调语用就在于对语境的使用,将语用看作是与语境一致性的东西,从而在语境的基底上将语形、语义和语用整合起来”。因此,恰当得体的语用推理也需要以语义、语形推理为基础,充分强调语境的使用,将语义、语形和语用统一起来。
  本文试图借鉴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理论”来探讨如何进行语用推理。Verschueren认为语言使用关系到人们的具体生活,语言顺应发生在话语活动的各个层面,语用理论要对语言中能表达意义的各个层次做出解释和推断。在他的理论框架中,语言的使用是一个不断选择语言的过程,语言具有变异性、商讨性和顺应性三个特征。其中,语言的变异性和协商性是基础,为语言的顺应性提供内容基础,语言的变异性是功能性指向,具有引导双方达到交际的满意位点的功能。根据顺应论,我们应该从语境关系的顺应、语言结构的顺应、顺应的动态性和顺应过程中的语用意识四个方面阐释语言的使用。那这四个方面该如何解读呢?语境关系的顺应指在言语交际中语境必须和语言选择相互顺应,既包括物理维度、社交维度,也包括心智维度。语言结构的顺应指包括任何一个组织层面上的语言结构和结构组织过程中与语言选择的顺应。顺应的动态性反映的是交际原则和交际策略在协商过程中的运作,体现了选择过程的实际运作方式。顺应过程中的语用意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语言使用中的自返性意识,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的语用意识也有差异。对于语用推理而言,也可以借鉴这四个方面抑或四个角度进行话语活动的分析。这部分内容将在下文作出具体分析。   三、语用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
  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尤其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运用法律逻辑推理,即司法三段论的形式。这种模式在法律确定时可以顺利找到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从而推出结论。而在疑难案件中,也即法不确定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模式就不能胜任了,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在这个意义层面上,语用推理就可以充分运用到司法过程中,为案件事实找到恰当得体的语境,从而对案件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和推理。那如何在司法过程中进行恰当的语用推理呢?本文拟从语言顺应论的四个方面进行探究和讨论。
  (一)语境关系的顺应
  在司法活动中,语用推理的语境是指法官要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文化语境,也就是说,要顺应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渊源、时代背景、文化背景、地域环境等。这些不同的因素会制约语用成分,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大前提的选择。
  以许霆案为例进行说明。法官在一审时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二审时却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法官同样是按照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进行判决,但判决结果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异呢?判决的不同在于法官进行语用推理的过程不同。在一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刑法第264条进行审判,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属于新型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人们还没有普遍意识到这种行为也称得上犯罪行为,不符合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取款机刚刚开始使用,立法者在制定97年刑法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金融机构使用的特殊情况,所以刑法规范中的量刑情节和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二审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充分考虑到案件发生时的语境,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背景、社会制度、人们的文化程度等,从而恰当得进行语用推理,得出较为合理的司法判决,有力的维护了社会正义和被告人的权益。因此,在司法活动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语境要素,正确进行语用推理,做出契合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
  (二)语言结构的顺应
  在语用推理的过程中,司法人员要在语言结构方面作出顺应性选择。语言结构指话语构建的全部要素,包括语音结构、词素和词、命题结构及各种超语句单位。在不同的结构层面上,要根据不同的原则和策略进行语言选择和语用推理。语言结构的顺应可以建立在语义、语法分析的基础上,因为语言结构的不同会影响语言的语义和语法,而语用推理是以语义、语法推理为基石的。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就分别表达不同的情绪和意味,即使是表述一致的一句话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举一例说明,在原告诉被告欠款不还的案件中,原告举证的纸条上写着“还欠款两千元”,这句话的意思是被告还欠原告两千元没还呢,还是指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两千元呢。这时就需要法官依据句子结构进行分析推理了。因为如果把“还”当作动词,则这句话就是偿还借款的意思,而如果把它当作副词呢,则是还有两千元未偿还。对该句子结构分析的不同,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从而决定了原告是否胜诉。因此法官在语用推理时要顺应语言结构的分析,从而作出恰当合理的价值判断,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三)顺应的动态性
  时间维度会影响交际者的语言选择,这是交际原则和交际策略在言语交际活动中的实际操作方式。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话语时间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语用推理。比如,在庭审中,被告人推翻了他在案件侦查阶段的说法,法官就可以分析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不同的语言表达,找出被告人运用的策略,从而认识到被告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继而对被告人的话语进行恰当的语用推理。
  (四)顺应中的语用意识
  法官在进行语用推理时要具有语用意识,这种意识存在程度之分,而且是不能精确度量的,当然也没有必要去衡量法官在语用推理时的意识程度。当法官意识到不能成功得推断出话语含义和事实,难以找到案件事实的大前提即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时,他就会考虑其他的方式和策略,采用间接的推理策略,以确保语用推理的成功实现。如果在语用推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政治因素、意识形态、道德伦理等因素,法官的语用意识程度会更高,因为他们不得不在恪守忠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的真实场景的职责和对其进行重构的矛盾冲突中进行选择和衡量。
  四、结语
  要解决司法推理中大前提不确定的问题,必然要从传统的语义、语法推理转向语用推理。恰当得体的语用推理是以语义、语形推理为基础,充分强调语境的使用,将语义、语形和语用统一起来的推理形式。因此,语用推理的关键就是在语境中融合各种因素去解释使用中的语言。为此,本文借鉴了语言顺应理论的四个角度即语境关系的顺应、语言结构的顺应、顺应的动态性和顺应过程中的语用意识来解释如何在语境中进行融合和选择。司法过程中的语用推理同样可以从该四个角度出发,为案件事实找到恰当得体的语境,从而对案件进行价值判断和推理。
  本文是2011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庭语言证据实证研究——以北京市法院案件为例(11WYB019)”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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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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