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的浅析

来源 :东方青年·教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m4033797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着中国逐步摆脱金融危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但是金融危机的阴霾并未完全消散,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能够加快我国走出低谷的步伐,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也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立足于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等法学原理,通过我国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现状作了概括的介绍,然后针对我国法律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有企业 立法 完善
  外资并购的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晰的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会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便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但是外资并购是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的。正如理查德•A•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 所以,外资并构想要开展,就要求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就要求法律制度的支持。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体系已初具规模。
  一、我国现行与外资并购有关的法律规范
  主要有三类:
  一是专门或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被兼并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
  二是规范外资并购准入与审批的法律规范,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
  三是规范外资并购过程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关于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等。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范的缺陷
  由前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活动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的支持,但从整体来看这些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主要缺陷有:
  (一)立法权限分散,缺乏整体性、系统性
  从我国目前有权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和管理的部门来看,国务院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都有权反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管理;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文件中,除《公司法》、《证券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它都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内部文件。这些法规、规章等文件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之处难以避免。例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转让国有产权若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的30%,余款在首期付款之日一年内付清;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若采用分期出资,第一期出售不可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等等。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低
  从外资并购领域的立法现状来看,除了《公司法》、《证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效力层级较低。然而,在企业并购的实践中,主要发生规范性作用的还是国务院各组或部门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向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试问,如此繁琐的处理程序,如何适应外资并购实务的需要?
  三、关于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建议
  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范的以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
  (一)维护外资并购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应当全面、彻底地清理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文件,消除矛盾和冲突,废除不合理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国务院应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在全面清理、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及时改变或撤销国务院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并购的不适当的规章、指令、命令、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何谓“不适当”呢?所谓“不适当”,是指内容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制定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设计不合理而致效率低下、实施效果弊大于利、存在限制合法并购或宽纵违法并购的内容、不适应当前形势或未来趋势等。另外,地方人大应依据这些标准撤销本级政府关于企业并购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二)法律效力层次分析
  有关外资并购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大多数学者多认为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外资并购法》,而笔者认为,、可以把国务院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作为外资并购领域的“法典性”规范。因为它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这样一来,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的外资并购领域的特殊政策,都必须依照之,否则会因为与其冲突而无效,最为关键的是,外资并购领域的法律规范数目繁多,而国务院各相关组成部门的规章往往发挥较大的作用。国务院直接领导各组成部门,所以国务院可以直接在外资并购政策、立法以及执行过程中直接实现对各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的意图得到正确理解和有效的贯彻执行。这应当是最为便捷经济的监督方式。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外资并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早日完全的走出金融危机阴影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优化存量资产,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并且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它又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抑制竞争甚至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我们当趋利避害,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摆脱金融危机。笔者坚信,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将会不断完善,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此项经济活动终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其他文献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并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状况不容乐观,学术道德失范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生
学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儿童与世界最早的接触点,是一切教育的开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家长则在学校教育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我国有1亿多小学生,只有500多万小学教师,但却有1亿
教师培训的目的是通过提升教师理论水平,提高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来提高学科教师的整体素质.作为培训者需要提升内力,把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相结合,把反思探索和实践研究相结合
当前信息化技术已经完全渗透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使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工作学习方式、支付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而对于我国的素质教育
实践表明:孩子们通过科学的音乐教育,不仅能学到了一些必要的音乐知识和技能,同时也培养了对音乐的感受力、记忆力、理解力、想象力和表现力,提高了他们的音乐素质,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其智力的开发。因此在幼儿园音乐活动实施过程中,教师应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思维发展规律,利用多种形式,突出一个“活”字来进行音乐教学,注意多种教学手段的运用,使幼儿将各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感观的参与,充分调动幼儿对音乐学习
一、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本课主要是让学生知道人生的道路不可能都是笔直平坦的,一个人从童年到成年,总会遇到困难和挫折。但人们面对困难时会有不同的表现,有的人面对困难时没有思想准备,或者没有正确的认识,这样常常使他们贻误一生。本课要让学生明白,在挫折面前要勇于面对,能够锲而不舍地前进,排除障碍,才能克服困难,成为生活的强者。   学生分析:  现在小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女,缺乏面对困难的智慧与勇气
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的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我国社会责任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全社会对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已逐步形成共识。
体育兴趣的培养作为我国体育课程教学的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终身体育思想的确立,体育兴趣的培养问题引起学校、体育界的高度重视,体育课从小学到高中始终为必修课。学生经过这么多年的体育课学习,对体育感兴趣者少得如此可怜,原因何在?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其原因:  一、体育课程教学中影响体育兴趣培养的主要因素。  根据体育课程教学特点,影响学生体育兴趣培养的主要  因素包括:  1、学生的直接体育需要
随着高职生就业压力的增加,就业中出现了一些思想问题影响着高职生就业,因此,了解当前高职生就业中存在的思想问题现状,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解决对策,才能有效地开展思想
在语文教学中,提问是课堂导学的重要表现形式。师生在“问”和“答”的碰撞、适应、启迪过程中,产生共鸣、进入理想境界,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是课堂教学成功的关键。本文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