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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市场中的灵活用工人数增多,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本文从现行实施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出发,并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阐述了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措施。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
2001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支持。之后又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就缴费基数、参保方式、缴费比例上作出规定,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的社保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中参保人数最多的是养老保险。但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值得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改善。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状况
(一)缴费标准标准偏高
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这样的缴费规定使得随着通货膨胀和平均工资的增长,保险缴费也快速上涨。但我们要明确的是,灵活就业人员中包含着大量的农民工、私企员工、自谋职业者,在整个经济市场中他们属于工资上涨较慢的一群人,缴费水平的增长大速度超出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增长速度,他们中的很多人难以承受。过高的缴费标准使得很多有参保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望保兴叹”,也迫使很多人最终选择中断缴费。
(二)参保人员“逆向选择”现象突出
参保人员都按自己的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自己的参保行为,而在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中这一情况尤为突出。有研究显示年纪较大、健康状况较好的人更愿意参加,而年轻的、身体状况较差的参保的意愿比较低。有数据显示,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为 30 多岁,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起始平均参保年龄要迟 7至 8 年。并且,由于现有政策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对缴费年限、标准与基础养老金待遇基本不挂钩。按现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缴费一旦达到 15 年的缴费最低年限,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很多参保人就在缴费年限满 15年就停止缴费。“逆向选择”缩小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直接降低了社会保障“安全网”的作用。
(三)尚未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全国转移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碍。一、手续烦琐,转移成本高。很多在外省就业的参保者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要来奔波几次,其间交通等费用可能就已超过其转移的账户储存额。二、地方政策保护,由于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很低,各地为了维持当地养老基金的平衡,设置了较高的外地转入人员参保的门槛。
(四)制度严重碎片化
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城乡、单位、就业状态设计的,相互不衔接,管理不到位。而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分割,导致了资源的分散,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也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健康运行需要实现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要建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缴费越高获得的保障水平就越高。
(二)尊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
政府可运用网络、电视等宣传媒介和方式广泛宣传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向大众说明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了解制度的基础上主动、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三)构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要求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处理的专门窗口,并运用银行、超市等网络系统进行缴费,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辐射性强、方便快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系统和个人账户管理系统。做到管理专业、服务快捷。
三、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现行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还无法满足参保人的需求,因此要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制定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国家基础养老金制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不高的很大原因是他们收入较低,且养老保险的缴费偏高,使他们难以在维持家庭开支的情况系支付养老保险缴费。针对这一情况,中央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起国家基础养老金,使每一个参保的老百姓都享受到国家财政的补贴。另外,社会保障本身就有着社会财富在分配的作用,灵活就业人员中很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更加需要政策上的倾斜和帮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应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更多的补贴。
(二)设定合理的缴费规则
1.缴费标准
缴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国外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普遍低于我国的保险费率,因此应该适当降低目前的养老金缴费水平,以降低参保人员的资金压力,扩大保险覆盖率。但是,灵活用工人员中也有个体商贩等收入较高的群体,他们有着更高的保险需求,因此要设定多档次并可以自由选择的缴费标准。
2.缴费年限
我国现行缴费年限为 15 年,使得很多年轻人由于“逆向选择”的原因推迟参加养老保险。因此应该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延长到20年。通过延长缴费时间将15年的缴费总量分摊到20年里,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参保人每月的缴费数量,有利于吸纳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3.缴费方法
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动性大,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又不够灵活,常常造成费用未能及时缴纳。因此应建立更加灵活的繳费方法,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月、季、年缴费,总的缴费额以年为单位进行累加计算。当参保者未能在退休年龄到达之前缴满缴费年限,可规定其一次性缴满费用,保障其及时退休。 (三)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度的建设
当前应加强养老保险立法和制度建设,为灵活就业者参保提供保障。首先,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建立明确的身份定位,明确各种就业方式的内涵和范围,严谨构建明确的构建劳动关系的构建标准,对灵活就业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其次,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制度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四)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基本养老金采取多头管理,各机构之间职责不清,对于基金的管理相关机构授权不足、权责不清,而产生诸多弊端。在新闻报道中各种社保基金违规挪用的案件屡见报端。应当选择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集中授权,垂直管理,明确基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要强化养老金运行的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建立查询网站,方便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查询自身养老保险账户信息,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账户记录。要建立专门的咨询部门,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推进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参保服务,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信息还存在以下问题:一、各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各地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相互分割,不利于人员流动;二、系统不够完善,效果尚未真正发挥,目前的信息系统尚未起到参保人可随时对自身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查询的效果。
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应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信息集成系统,使其成为一个拥有远程信息功能的网络平台。以适应灵活就业人数日益增多,岗位更换日益频繁的情况,通过提高信息系统的覆盖面和管理水平,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地区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以为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社保关系通过便利。
(六)通过激励政策提高覆盖面
建立有限的奖励政策是激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手段,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以是,当参保者连续缴费到一定的年限后就给予一定的缴费上的优惠,如果参保人停止缴费超过一年就取消其享有的优惠,这样就有利于促进参保人继续参保。另外在设定的15年缴费年限上,可制定在缴满15年后还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一定程度上获得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参保人在缴费累计15年后继续缴费。
(七)维护灵活就业者权益、提高其收入水平
灵活就业者大多就业者中有很多是农民工和私企工作者,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常常被侵害。如私企老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被拖薪、欠薪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企业的雇佣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用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其次,要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让灵活就业者了解其相关规定,认识到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增强其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诉,对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敦促其就灵活就业人员损失进行赔偿。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并非我国特有的现象,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提高该群体参保率的有效办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之庞大、增长速度之快都是世界之最的,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的同时,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董西明,罗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及对策分析[J].理论学刊,2010,(02):81-85.
[2]余政.浅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和建议措施[J].科技向导,2010,(05):320-321.
[3]李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研究.[D].河北大学,2011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
2001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支持。之后又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就缴费基数、参保方式、缴费比例上作出规定,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的社保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中参保人数最多的是养老保险。但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值得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改善。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状况
(一)缴费标准标准偏高
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这样的缴费规定使得随着通货膨胀和平均工资的增长,保险缴费也快速上涨。但我们要明确的是,灵活就业人员中包含着大量的农民工、私企员工、自谋职业者,在整个经济市场中他们属于工资上涨较慢的一群人,缴费水平的增长大速度超出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增长速度,他们中的很多人难以承受。过高的缴费标准使得很多有参保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望保兴叹”,也迫使很多人最终选择中断缴费。
(二)参保人员“逆向选择”现象突出
参保人员都按自己的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自己的参保行为,而在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中这一情况尤为突出。有研究显示年纪较大、健康状况较好的人更愿意参加,而年轻的、身体状况较差的参保的意愿比较低。有数据显示,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为 30 多岁,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起始平均参保年龄要迟 7至 8 年。并且,由于现有政策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对缴费年限、标准与基础养老金待遇基本不挂钩。按现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缴费一旦达到 15 年的缴费最低年限,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很多参保人就在缴费年限满 15年就停止缴费。“逆向选择”缩小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直接降低了社会保障“安全网”的作用。
(三)尚未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全国转移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碍。一、手续烦琐,转移成本高。很多在外省就业的参保者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要来奔波几次,其间交通等费用可能就已超过其转移的账户储存额。二、地方政策保护,由于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很低,各地为了维持当地养老基金的平衡,设置了较高的外地转入人员参保的门槛。
(四)制度严重碎片化
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城乡、单位、就业状态设计的,相互不衔接,管理不到位。而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分割,导致了资源的分散,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也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健康运行需要实现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要建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缴费越高获得的保障水平就越高。
(二)尊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
政府可运用网络、电视等宣传媒介和方式广泛宣传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向大众说明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了解制度的基础上主动、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三)构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要求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处理的专门窗口,并运用银行、超市等网络系统进行缴费,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辐射性强、方便快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系统和个人账户管理系统。做到管理专业、服务快捷。
三、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现行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还无法满足参保人的需求,因此要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制定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国家基础养老金制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不高的很大原因是他们收入较低,且养老保险的缴费偏高,使他们难以在维持家庭开支的情况系支付养老保险缴费。针对这一情况,中央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起国家基础养老金,使每一个参保的老百姓都享受到国家财政的补贴。另外,社会保障本身就有着社会财富在分配的作用,灵活就业人员中很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更加需要政策上的倾斜和帮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应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更多的补贴。
(二)设定合理的缴费规则
1.缴费标准
缴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国外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普遍低于我国的保险费率,因此应该适当降低目前的养老金缴费水平,以降低参保人员的资金压力,扩大保险覆盖率。但是,灵活用工人员中也有个体商贩等收入较高的群体,他们有着更高的保险需求,因此要设定多档次并可以自由选择的缴费标准。
2.缴费年限
我国现行缴费年限为 15 年,使得很多年轻人由于“逆向选择”的原因推迟参加养老保险。因此应该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延长到20年。通过延长缴费时间将15年的缴费总量分摊到20年里,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参保人每月的缴费数量,有利于吸纳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3.缴费方法
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动性大,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又不够灵活,常常造成费用未能及时缴纳。因此应建立更加灵活的繳费方法,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月、季、年缴费,总的缴费额以年为单位进行累加计算。当参保者未能在退休年龄到达之前缴满缴费年限,可规定其一次性缴满费用,保障其及时退休。 (三)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度的建设
当前应加强养老保险立法和制度建设,为灵活就业者参保提供保障。首先,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建立明确的身份定位,明确各种就业方式的内涵和范围,严谨构建明确的构建劳动关系的构建标准,对灵活就业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其次,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制度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四)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基本养老金采取多头管理,各机构之间职责不清,对于基金的管理相关机构授权不足、权责不清,而产生诸多弊端。在新闻报道中各种社保基金违规挪用的案件屡见报端。应当选择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集中授权,垂直管理,明确基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要强化养老金运行的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建立查询网站,方便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查询自身养老保险账户信息,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账户记录。要建立专门的咨询部门,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推进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参保服务,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信息还存在以下问题:一、各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各地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相互分割,不利于人员流动;二、系统不够完善,效果尚未真正发挥,目前的信息系统尚未起到参保人可随时对自身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查询的效果。
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应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信息集成系统,使其成为一个拥有远程信息功能的网络平台。以适应灵活就业人数日益增多,岗位更换日益频繁的情况,通过提高信息系统的覆盖面和管理水平,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地区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以为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社保关系通过便利。
(六)通过激励政策提高覆盖面
建立有限的奖励政策是激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手段,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以是,当参保者连续缴费到一定的年限后就给予一定的缴费上的优惠,如果参保人停止缴费超过一年就取消其享有的优惠,这样就有利于促进参保人继续参保。另外在设定的15年缴费年限上,可制定在缴满15年后还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一定程度上获得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参保人在缴费累计15年后继续缴费。
(七)维护灵活就业者权益、提高其收入水平
灵活就业者大多就业者中有很多是农民工和私企工作者,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常常被侵害。如私企老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被拖薪、欠薪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企业的雇佣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用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其次,要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让灵活就业者了解其相关规定,认识到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增强其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诉,对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敦促其就灵活就业人员损失进行赔偿。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并非我国特有的现象,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提高该群体参保率的有效办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之庞大、增长速度之快都是世界之最的,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的同时,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董西明,罗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及对策分析[J].理论学刊,2010,(02):81-85.
[2]余政.浅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和建议措施[J].科技向导,2010,(05):320-321.
[3]李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研究.[D].河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