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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利益联系最为紧密,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能够提高立法质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同时促进行政法律的顺畅运行。
【关键词】公众参与;民主;法治
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来源不同。在我国,狭义的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广义的立法机关还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无论是广义的立法机关,还是狭义的立法机关,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受人民的合法委托行使立法权的,是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的;而行政机关的立法大部分是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委托而进行,这种授权间接来源于人民,加之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尚不完善,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民意志性就比较弱,行政立法权来源的单一性就必然的要求更多的公众参与,从而加强行政机关立法的正当性。
实现行政立法方面的公众参与,具有必然性。首先,公民参与行政立法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主精神。民主就意味着参与,公民积极参与立法,丰富了民主形式,是公众行使立法参与权的具体体现,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也加强了公众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符合我党的执政理念。我党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近几年来,政治上越来越重视公众立法参与的作用,尤其十八大以来,我党主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强调完善公众参与政法立法机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深入贯彻之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最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现阶段,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滥用立法权,违背民意,而公众的参与加强了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立法的监督,使立法更加公正公平,使法律更加体现民情、吸收民意。同时,由人民参与而产生的立法更加信任,也会更加愿意遵守,使行政法规能够更加顺畅地运行。
二、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公民参与立法越来越普遍,部分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参与的热情也日益高涨,形成了全新的局面。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有关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任意性较大
现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被授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时须召开立法听证会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所缺失,虽然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性事项,但是,大多数条款都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这就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主权,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就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加之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自行立法的监督力度不够,简化甚至规避公众参与程序,是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没有制度化
我国法律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模糊笼统,尚未形成一套完善而成熟的制度。例如,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可参与的立法的范围,公众立法参与的具体程序,公众参与的渠道以及对于公众参与本身的监督机制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不利于实际的执行与操作,违背了立法本意。
(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公开性较差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人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高,更多公民期待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表达自己的看法,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参与立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但是,我国现阶段在立法层面上的公众参与层次较低,公民的参与度比较低,政府公开程度差,且其内部程序复杂且繁琐,造成公众参与无门,降低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三、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制度之完善
(一)细化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
面对我国有关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相对粗糙的现实,就要求修改、细化法律关于公众参与具体程序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规,明确公民权利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责任,防止一些部门为了私利,压制民意,消极对待公众建议的行为,做到征集意见的公开透明,让公众意见更好地、更加充分地体现到行政立法之中。
(二)健全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行政立法的信息公开还停留在公开立法结果和部分行政法律草案的阶段,而立法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立法的基础,因此,急需建立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机关要做到对于一项行政法律从立法的准备、设计、评估、立法背景资料、草案等信息及时、充分的公开,并将搜集和采用的公众建议整理并最终反馈给公众。
(三)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其他机制
在细化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的同时,还要重视其他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行政立法机关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众文明有序地参与立法,发表意见,避免混乱,这也有助于提高立法效率,降低立法成本;另一方面,积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媒体的影响愈发强大,媒体已经成为司法监督、执法监督的重要力量,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重视舆论,通过媒体及时向大众传递立法信息并获得反馈。当然,媒体也存在着不实报道的现象,我们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随意受其影响。
四、结束语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而行政立法关乎公众切身利益,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总方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立法者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化,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刘福元.行政参与的度量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
[4]蔡定剑.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J].民主与法治,2010(10).
[5]秦耘.我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刘岩,辽宁大学,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公众参与;民主;法治
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来源不同。在我国,狭义的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广义的立法机关还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无论是广义的立法机关,还是狭义的立法机关,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受人民的合法委托行使立法权的,是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的;而行政机关的立法大部分是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委托而进行,这种授权间接来源于人民,加之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尚不完善,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民意志性就比较弱,行政立法权来源的单一性就必然的要求更多的公众参与,从而加强行政机关立法的正当性。
实现行政立法方面的公众参与,具有必然性。首先,公民参与行政立法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主精神。民主就意味着参与,公民积极参与立法,丰富了民主形式,是公众行使立法参与权的具体体现,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也加强了公众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符合我党的执政理念。我党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近几年来,政治上越来越重视公众立法参与的作用,尤其十八大以来,我党主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强调完善公众参与政法立法机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深入贯彻之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最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现阶段,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滥用立法权,违背民意,而公众的参与加强了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立法的监督,使立法更加公正公平,使法律更加体现民情、吸收民意。同时,由人民参与而产生的立法更加信任,也会更加愿意遵守,使行政法规能够更加顺畅地运行。
二、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公民参与立法越来越普遍,部分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参与的热情也日益高涨,形成了全新的局面。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有关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任意性较大
现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被授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时须召开立法听证会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所缺失,虽然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性事项,但是,大多数条款都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这就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主权,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就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加之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自行立法的监督力度不够,简化甚至规避公众参与程序,是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没有制度化
我国法律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模糊笼统,尚未形成一套完善而成熟的制度。例如,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可参与的立法的范围,公众立法参与的具体程序,公众参与的渠道以及对于公众参与本身的监督机制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不利于实际的执行与操作,违背了立法本意。
(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公开性较差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人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高,更多公民期待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表达自己的看法,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参与立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但是,我国现阶段在立法层面上的公众参与层次较低,公民的参与度比较低,政府公开程度差,且其内部程序复杂且繁琐,造成公众参与无门,降低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三、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制度之完善
(一)细化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
面对我国有关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相对粗糙的现实,就要求修改、细化法律关于公众参与具体程序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规,明确公民权利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责任,防止一些部门为了私利,压制民意,消极对待公众建议的行为,做到征集意见的公开透明,让公众意见更好地、更加充分地体现到行政立法之中。
(二)健全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行政立法的信息公开还停留在公开立法结果和部分行政法律草案的阶段,而立法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立法的基础,因此,急需建立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机关要做到对于一项行政法律从立法的准备、设计、评估、立法背景资料、草案等信息及时、充分的公开,并将搜集和采用的公众建议整理并最终反馈给公众。
(三)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其他机制
在细化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的同时,还要重视其他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行政立法机关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众文明有序地参与立法,发表意见,避免混乱,这也有助于提高立法效率,降低立法成本;另一方面,积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媒体的影响愈发强大,媒体已经成为司法监督、执法监督的重要力量,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重视舆论,通过媒体及时向大众传递立法信息并获得反馈。当然,媒体也存在着不实报道的现象,我们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随意受其影响。
四、结束语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而行政立法关乎公众切身利益,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总方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立法者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化,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刘福元.行政参与的度量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
[4]蔡定剑.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J].民主与法治,2010(10).
[5]秦耘.我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刘岩,辽宁大学,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