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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指的是将一个工程项目的所有建设施工工程全部都交于一家施工单位进行负责。不过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很多时候也会将工程的某些具体环节分包给其它公司进行施工。在这整个过程中,纳税问题以及会计核算问题,对EPC总承包项目的进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务处理中,EPC总承包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也导致了核算和纳税实务的操作无法统一。基于此,本文结合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针对合同的签订模式,对收入成本以及纳税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希望对未来EPC总承包项目的财务实务问题的优化管理,能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项目会计核算和纳税现状
(一)项目会计核算方式之现状及其弊端
现阶段,在总承包项目的常规业务处理中,很多的企业以及单位都是在确定预算合同总成本之后,会计核算在后续的很长时间内都维持不变。同时,这些施工企业或者单位在会计核算方面的操作都比较简单,很多地方并不合乎规范,尤其目前的汇率变动比较大,很容易会因为核算的疏漏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因此,这些现存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采用EPC会计总承包的会计核算方式,通过EPC项目总承包的会计核算方式,优化目前的核算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以保障工程的进展顺利。
(二)项目总承包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如果进行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的内容要包含工程所需的劳动力价款、工程设备价款以及工程原料价款等,但是不包含工程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过, EPC总承包合同金額中的材料以及设备都是含税价,是要总承包商进行购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在这种背景下,就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总承包方为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同中所规定,必然缴纳增值税。现在作为EPC的总承包方,如果按照上面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在施工部分为建设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其营业额就得包括已经缴纳增值税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再缴一遍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会计核算分析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要求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会根绨的签订方式的不同而又有一些差异。
(一)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准确划分和计量,则应将该项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将总收入确认为合同收入,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业务发生的各项成本确认为合同成本,以总体进度作为合同完工进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的原则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
(二)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工程总承包商能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准确划分和计量,则应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收入成本区分开,分别不同的业务确认。
1.设计业务部分的核算问题分析
设计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相关要求,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实务操作中,设计业务的完工程度一般可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量方法为依据,如取得业主审核签认过的设计出图数量、设计里程碑等等。
2.采购业务部分的核算分析
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购买该项目,并以个人名义使用,购买成本将构成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费用。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只购买代表所有者,而发票是直接发放给业主,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只收集代理的购置费,那么总承包商只能识别代理的购置费为收入。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购买在自己的名字,然后将其出售给业主,而业主则提供项目的使用,总承包商应确认按照收入和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
3.施工业务部分的核算分析
施工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的有关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实务当中,工程总承包商将施工业务进行分包的,分包收入和分包成本应作为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的组成部分。
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纳税分析
(一)根据合同签仃情况,如果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准确区分设计、采购、施工业的收入和成本,应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按建筑业计算墩纳3%的营业税。如果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按扣除分包金额后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果工程总承包商能够准确划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则每部分适用于不同的税收规定。
1.设计业务部分的纳税问题分析
一般按照服务业中的提供劳务项目,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
2.采购业务部分的纳税问题分析
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购买它以自己的名义,并把它投入使用后,或合同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总承包商首次购买,然后将其出售给业主,谁再供应项目使用,所购材料,设备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如果在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只购买代表业主的合同规定,发票是直接发放给业主,而总承包商只收集代理的购买费。该代理收取购置费属于营业税的税目,应根据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EPC总承包商的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原材料,设备,材料和电力在项目中使用的价格,但不包括由构造所提供的设备的价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该设备由业主提供,销售税应包括在采购成本。
3.施工业务部分的纳税分析
营业税一般是计算,并按照建筑行业支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行业分包合同或分包的项目,其他的总承包商,减去整个签约量分包项目或分包商后的余额承包商的价格成交。在实际业务处理,它可以分为不同的方式:
第一种方法是,分包商和EPC工程总承包工资单独的税种,并通过分包商所缴纳的税款从EPC总承包商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种方法是,EPC总承包商和所有者发票和解决该法案。首先,一般的建筑承包商计算和纳税均匀,预提并支付分包商税。
四、结语
通过上文论述,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问题有了一定了解,近年来,国内的EPC工程总承包在工程中推行得很顺利,但是国内现阶段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核算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合同签订方面格式各式各样,这对后续的纳税以及会计核算问题都有非常直接的影响。在这整个过程中,纳税问题以及会计核算问题,对EPC总承包项目的进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务处理中,EPC总承包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也导致了核算和纳税实务的操作无法统一。基于此,本文结合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针对合同的签订模式,对收入成本以及纳税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希望对未来EPC总承包项目的财务实务问题的优化管理,能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一、 项目会计核算和纳税现状
(一)项目会计核算方式之现状及其弊端
现阶段,在总承包项目的常规业务处理中,很多的企业以及单位都是在确定预算合同总成本之后,会计核算在后续的很长时间内都维持不变。同时,这些施工企业或者单位在会计核算方面的操作都比较简单,很多地方并不合乎规范,尤其目前的汇率变动比较大,很容易会因为核算的疏漏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因此,这些现存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采用EPC会计总承包的会计核算方式,通过EPC项目总承包的会计核算方式,优化目前的核算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以保障工程的进展顺利。
(二)项目总承包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如果进行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的内容要包含工程所需的劳动力价款、工程设备价款以及工程原料价款等,但是不包含工程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过, EPC总承包合同金額中的材料以及设备都是含税价,是要总承包商进行购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在这种背景下,就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总承包方为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同中所规定,必然缴纳增值税。现在作为EPC的总承包方,如果按照上面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在施工部分为建设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其营业额就得包括已经缴纳增值税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再缴一遍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会计核算分析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要求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会根绨的签订方式的不同而又有一些差异。
(一)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准确划分和计量,则应将该项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将总收入确认为合同收入,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业务发生的各项成本确认为合同成本,以总体进度作为合同完工进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的原则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
(二)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工程总承包商能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准确划分和计量,则应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收入成本区分开,分别不同的业务确认。
1.设计业务部分的核算问题分析
设计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相关要求,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实务操作中,设计业务的完工程度一般可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量方法为依据,如取得业主审核签认过的设计出图数量、设计里程碑等等。
2.采购业务部分的核算分析
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购买该项目,并以个人名义使用,购买成本将构成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费用。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只购买代表所有者,而发票是直接发放给业主,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只收集代理的购置费,那么总承包商只能识别代理的购置费为收入。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购买在自己的名字,然后将其出售给业主,而业主则提供项目的使用,总承包商应确认按照收入和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
3.施工业务部分的核算分析
施工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的有关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实务当中,工程总承包商将施工业务进行分包的,分包收入和分包成本应作为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的组成部分。
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纳税分析
(一)根据合同签仃情况,如果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准确区分设计、采购、施工业的收入和成本,应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按建筑业计算墩纳3%的营业税。如果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按扣除分包金额后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果工程总承包商能够准确划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则每部分适用于不同的税收规定。
1.设计业务部分的纳税问题分析
一般按照服务业中的提供劳务项目,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
2.采购业务部分的纳税问题分析
如果合同规定,该项目的总承包商购买它以自己的名义,并把它投入使用后,或合同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总承包商首次购买,然后将其出售给业主,谁再供应项目使用,所购材料,设备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如果在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只购买代表业主的合同规定,发票是直接发放给业主,而总承包商只收集代理的购买费。该代理收取购置费属于营业税的税目,应根据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EPC总承包商的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原材料,设备,材料和电力在项目中使用的价格,但不包括由构造所提供的设备的价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该设备由业主提供,销售税应包括在采购成本。
3.施工业务部分的纳税分析
营业税一般是计算,并按照建筑行业支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行业分包合同或分包的项目,其他的总承包商,减去整个签约量分包项目或分包商后的余额承包商的价格成交。在实际业务处理,它可以分为不同的方式:
第一种方法是,分包商和EPC工程总承包工资单独的税种,并通过分包商所缴纳的税款从EPC总承包商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种方法是,EPC总承包商和所有者发票和解决该法案。首先,一般的建筑承包商计算和纳税均匀,预提并支付分包商税。
四、结语
通过上文论述,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问题有了一定了解,近年来,国内的EPC工程总承包在工程中推行得很顺利,但是国内现阶段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核算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合同签订方面格式各式各样,这对后续的纳税以及会计核算问题都有非常直接的影响。在这整个过程中,纳税问题以及会计核算问题,对EPC总承包项目的进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务处理中,EPC总承包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也导致了核算和纳税实务的操作无法统一。基于此,本文结合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针对合同的签订模式,对收入成本以及纳税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希望对未来EPC总承包项目的财务实务问题的优化管理,能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