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客运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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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乘客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客运公司的服务,双方之间的关系除受《合同法》的调整之外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当乘客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时,有权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客运合同 消费者权益 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09-01
  
  对于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的乘客而言,享有三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赔偿请求权、基于《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在司法实践时,究竟使用何种法律进行评判,消费者又该如何选择呢?
  一、法律的优先适用与请求权竞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民法性质,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合同法性质和侵权法性质。其中调整消费者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为合同法;调整非消费者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为侵权法。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但在消费者存在多个请求权,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时候,实务上如何处理?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如果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消灭。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其处理原则就典型地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请求权竞合,我国法律赋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如果受损害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律适用的观念性障碍的克服
  在司法实践中,当存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相选择的情况下,很多法官会因为认为适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违公平原则,而放弃对其的适用。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于其特殊的倾斜保护,但除了其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的双倍罚则之外,整部法律并不具有惩罚性质,而仅仅是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强调的是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与《合同法》相比扩大了赔偿数额。此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会使受害方获取了额外的赔偿,而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追求?
  受害一方所蒙受的不利益,有事实上的不利益和法律上的不利益之分,若为法律规范所认可而应由他方给于赔偿的不利益,是为法律上的不利益,但在一般损害赔偿纠纷中,依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等之规定,其法律上的不利益并非受害一方所蒙受的全部的不利益,这些不利益因未有法律规范的认可而成为事实上的不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于保护的目的,明确了较为具体的人身损害救济制度,以使侵权的经营者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所蒙受的全部的不利益。因此,并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标准超过了一般损害案件的赔偿标准而认为受害方获取了额外的赔偿,反而此时受害方才是公正的取得了其该获得的全部赔偿。
  三、法律适用实质性障碍的克服
  若果乘客受伤是由客运公司与第三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引起,例如两车相撞导致乘客受伤,此时若对因车辆相撞致残的受害人的赔偿仅由客运公司承担,就显失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第三人侵权的问题,更无从涉及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我们认为,承运人与侵权第三人对受害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两者之间为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应适用侵权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也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若原告方未将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客运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侵权第三人对其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客运公司承担了其额外负担的应由共同侵权人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侵权双方赔偿承担的具体数额则应根据双方的责任份额进行分配,确保公平。
  
  参考文献:
  [1]浙江省高院编.案例指导.2007-2008年卷(总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孙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孙秋建,徐烨.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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