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

来源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ihouf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股指期货业务在现行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和三级监管体制的较严格规制下,交易秩序总体平稳,但是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积极采取加快期货立法、改善监管体制等措施,以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监管;美国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38-03
  一、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组成。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它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其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内容更加充实,从而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完善了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后,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并调整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办法,进而在期货市场基本上形成了覆盖面较广、针对性更强的规章框架体系。
  从期货市场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我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等也可以说是股指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为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规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目前关于期货市场规定最为系统完备的一部司法解释,从而为我国股指期货业务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间接规范作用。
  (二)我国股指期货的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主要实行三级监管型模式。根据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证监会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期货监管部门来具体执行对股指期货业务的监管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审批和监管期货市场规章的制定;监管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等活动;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制定期货行业自律规则;审查会员资格,并对违反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受理业务投诉、调解期货纠纷等。在我国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制运行中,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股指期货业务的实时监控职责。中金所作为股指期货的一线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能还包括:组织安排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上市、交易等活动;制订具体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交易信息等。
  二、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主要不足
  一是现行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效力较低。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现行股指期货业务发挥着主要规制作用,但是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由于其法律效力欠缺,威慑力不足,而且缺乏对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因此对股指期货业务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都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一些大户投机者操纵、欺诈、疯狂炒作等行为时有出现,并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二是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权的高度集中。作为股指期货业务的最高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权高度集中,其对资本市场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行政约束,因此,这种状况很容易导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权过大过宽。在实践中,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证监会时常会把其监管职权侵入到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领域。在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中,亟需重视中国证监会职权过宽和高度集中的问题,并给予行政监管权力的重新配置。
  三是股指期货业务自律监管的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一直受到行政干预的较深影响,因此在新生的股指期货交易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规制调整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在实际股指期货业务运行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监管中只是起到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且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较多牵制。
  三、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
  (一)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
  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其一套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紧密相关的。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既包括起宏观指导调控作用的法律法规,又涵盖详尽的、发挥微观实时监控作用的股指期货市场规则,它们为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在美国诞生,其中一个缘由在于美国对《期货交易法》进行修改,放松了对金融衍生品的严格管制。股指期货业务实施后,美国提高了股指期货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积极推动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立法主要有:《商品交易所法》(1936)、《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74)、《商品期货交易法》(1978)等。其后,为进一步适应国际期货业迅猛发展对本国金融创新的不断需求,在2000年12月15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这部法案明确界定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股票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权权限问题,并对两家机构共同监管的法定程序予以简化和确定,同时,增加了各自监管权的自由度[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国会大规模进行了一系列金融修法活动,并于2010年颁布了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对期货市场的相关违法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①另外,由于美国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早,各个交易所都拥有较悠久的发展历史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形成了许多比较详尽而又符合市场机制的股指期货市场交易规则,这些细则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着微观实时监控,从而有效促进了其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层次分明的监管体系
  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主要实行所谓的“三层监管模式”,各监管层次之间分工明确:第一层次是政府的依法监管,第二层次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第三层次是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其中,CFTC负责股指期货市场的立法以及法律的执行;美国期货协会(NFA)负责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和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各期货交易所则负责监管场内交易。
  CFTC作为美国期货市场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措施,将金融期货市场置于政府宏观全面的监管之下:(1)审核批准金融期货交易品种的进行;(2)拥有对期货交易所开办以及其会员和经纪人资格的批准权;(3)分析并监察市场交易秩序;(4)监督管理全国期货业协会的运作状况等[2]。
  NFC于1976年成立,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客户共同组成的、唯一被批准的期货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主要专注于期货行业的自治、协调和自律管理。其职能主要有:宣传政府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向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以及市场交易状况;统一会员标准,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对会员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察等[3]。NFC作为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促进了本国期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美国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其三层监管体系中最直接、有效且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制定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审核和批准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监督会员对金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等。
  (三)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
  美国期货市场不仅具有层次分明的政府监管、交易所监管以及行业协会监管,而且这些不同层次的监管部门之间还相互协调,这些既成为美国期货市场高效有序发展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稳健发展应借鉴的经验之一。在美国期货市场信息监管交流与协作机制原则指导下,当市场中出现异常交易情形时,上述3个不同层次的监管部门之间会及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交流,共同分析和商讨市场中异常情形的形成原因、解决对策等,并积极提供自己监管职责范围内所获得的信息,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深入调查活动予以充分配合。
  四、以美为鉴,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
  (一)中美两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比较
  1.相同之处。中美两国股指期货业务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由CFTC、NFA和期货交易所三方构成,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构筑了高效的集中型三级监管体制。中国股指期货业务也实行三级监管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宏观调控,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股指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则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一线监控。股指期货业务的“三级监管模式”可以使政府的宏观监管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监控相结合,以实现股指期货业务的平稳运行。
  2.不同之处。第一,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而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权威的期货基本法。美国期货市场在相对完备的《商品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运作,法律环境比较成熟,市场秩序稳健。而我国期货市场虽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系列配套办法,但是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强,亟需《期货交易法》的权威规制。第二,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注重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相结合,而我国行政监管则占主导地位。在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CFTC的行政监管同等重要。我国股指期货业务则以中国证监会的宏观监管为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控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发挥极其有限。
  (二)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1.提高期货交易立法的效率。美国在1921年就出台了第一部统一的专门针对期货交易监管的《期货交易法》,从而有效保障了本国期货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其实我国1993年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就将《期货交易法》问题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中。在此期间,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文海兴提出的11章体例。②不过此后关于期货交易立法问题却较少提及。因此,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发展过程中应科学构建我国的期货交易立法框架,加快制定《期货交易法》,提高立法效率,推进股指期货业务更加有序发展。
  2.改进证监会的监管权限。在我国资本市场很多领域,中国证监会拥有较大的监管权限,这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范股指期货业务产生的新风险,应当积极借鉴和吸收美国成熟股指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担负着过多行政干预权的中国证监会而言,应该大力将监管权限授权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并积极促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有效实施其实时动态的监管职责,争取在市场第一线就能够解决股指期货交易出现的异常情形。同时,中国证监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对其没有能够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宜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则有权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
  3.加强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在美国股指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系中,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同等重要,并且更注重自律监管的灵活运用。因此,在完善我国股指期货业务监管体制运行中,应采取相关措施以激发市场自律组织足够的创新动力,强化其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对于中国期货业协会而言,应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其会员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的诚信水平,并能够及时解决行业内部纠纷,从而为会员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高度重视并发挥自身一线监管的灵活作用。首先,应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已经确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完善在投资者开户环节建立的系列具体制度。其次,应全方位深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股指期货运行的良好氛围与舆论导向。再次,应积极实施实时动态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5]。
  4.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运行、有序发展的股指期货业务,需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通力合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有效监管,可以由国务院设立一个新的部门机构来平衡协调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间的工作,以更好地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和效率性。在日常工作中,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通过日常监管协调、法规政策协调、处理措施协调等措施来解决实际监管中存在的一些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6],并且力求使这些监管协调机制法制化,以真正发挥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对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作用。
  注 释:
  ①新出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修订了《商品交易法》第4c条(a)款,在末尾增加了“(3)销售合同和(4)非公开信息”条文。董裕平等.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327-328.
  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文海兴的11章体例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货投资者;第三章期货商;第四章期货交易所;第五章期货结算机构;第六章期货业协会;第七章主管机构;第八章涉外期货交易;第九章纠纷的解决;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黄永庆.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54.
  参考文献:
  〔1〕邱永红.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基础[J].证券市场导报,2005,(9).
  〔2〕潘淑娟.金融发展、开放与国际金融衍生工具[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唐波.新编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71.
  〔4〕叶萍,陈世伟.美中两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向.浙江学刊,2009,(5).
  〔5〕江明德,顾萍萍.有效监管是股指期货规范稳定运行前提条件[N].中国证券报,2010-6-28.
  〔6〕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姜黎梅)
其他文献
摘 要:《拾遗记·秦始皇记》中一条有关赵高登仙的文献记录迥然不同于正史中赵高的乱臣贼子形象,反而是一个令人同情敬慕的有道之人。考索诸多史料,我们认为《拾遗记》中对于赵高的记录态度未必失实。以此为例,给予我们的反思是:《拾遗记》虽是汉魏六朝时期的一部文言志怪小说,但其中有些记载也同样具有文献价值,对正史或有补遗。  关键词:《拾遗记》;赵高;文献价值  中图分类号:I207.419 文献标识码:A
期刊
摘 要:长子县法兴寺宋代圆觉殿彩塑,以其栩栩如生的神态,以假乱真的形态和准确精练的线条已经越来越多地博得了众多雕塑家,画家和美学家的高度赞叹。笔者认为,由于法兴寺圆觉殿彩塑所体现出的内在艺术价值对于当今艺术创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启示,所以,对圆觉殿彩塑进行深入的艺术风格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兴寺;彩塑;艺术风格  中图分类号:J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
期刊
摘 要:维吾尔文学近十年的发展同时带动了维吾尔翻译文学的繁荣,翻译后的文本在叙事关系上发生了变化,《棱角玻璃杯》在翻译中把叙述者和作者等同起来,但原文中是采用“故事套故事”的结构,“我”叙述“疯子”的故事,“疯子”叙述他自己的故事,这是买买提明·吾守尔“疯子”系列小说的叙述风格,而这种处理也与译者本人的生活与学习背景有着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叙述者;作者;叙述风格  中图分类号:I046 文献标
期刊
摘 要:十二生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肖熟语文化意义的分析是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了解民族性格的有效方式。关于生肖“虎”的歇后语是十分丰富和精彩的,从其内容和性质的角度可以分为三大类。与“虎”有关的歇后语是承载民族文化的重要语言材料,通过分析整理已有与“虎”有关的歇后语,可得出此类歇后语所蕴含的典型文化意义。  关键词:生肖虎;歇后语;文化意义  中图分类号:H136.3 文献标识码:A
期刊
摘 要:在鸦片战争之前中西社会就有了一定的接触,但彼此仍然是雾里看花,由于双方各自生活在不同的文明结构中,存在着不少的误读。在英国企图通过所谓“和平”遣使手段打开中国大门失败后,终于选择以武力的方式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从此拉开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序幕。中国也被迫卷入到了西方的资本主义体系中,从朝贡体系到条约制度,中西两种文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而这种冲突的本身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  关键词:
期刊
摘 要: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坚持侦查法制化以保障人权,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现象的出现,对于维护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于侦查程序的法制化与人权保障问题有着很大的进步,但是此次修法中的不足之处也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法制原则;人权保障;比较考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
期刊
摘 要:教学管理队伍对新建本科院校保证教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但当前教学管理队伍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本文以合肥师范学院为例对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队伍现状进行分析,找寻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为提高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
期刊
摘 要:本文介绍了肇庆学院网络引导在学生社区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功能,以及网络引导作为肇庆学院学生社区文化建设途径的革新典型,通过网络引导使学工干部和学生对学生社区文化建设视角的转变,从而促进学生从社区文化建设的享受者转变建设者,进一步推进学生社区文化建设。  关键词:网络引导;大学生;学生社区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273
期刊
摘 要: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运用浪漫主义笔法将现实人生中的种种以梦幻形式表达出来,创造了一个个扑朔迷离而又扎根现实的梦幻世界。在这些众多的梦境中,有进行道德劝诫的警诫梦,有反映人物情感心理的思绪梦,也有预兆未来生活的预示梦等。这些千姿百态的梦境使故事充满了奇异性,使人读之精彩,感之颇深。梦境在作品中有着重要的艺术作用,梦境深化了人物性格,推动了故事情节的发展,反映了社会生活。  关键词:《聊斋志
期刊
摘 要:以黄山景区的旅游翻译为例,首先分析了译者作为源语文本读者与目的语文本创造者的双重身份,指出译者是一个特殊的读者,他在自己的期待视野制约下对源语文本进行阅读、理解与接受;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创造者,译者本人的接受、参与与阐释都对译本产生极大的影响。接着探讨了译者的创造、视野融合与视野分歧,指出译者的期待视野对于源语文本的接受与所采取的旅游翻译策略的影响,提出作为源语文本读者与目的语文本创造者,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