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后哥本哈根时代,发展中国家更迫切需要的,不是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而是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来补偿在石化能源时代的“后发劣势”,换取低碳经济时代的“后发优势”。
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2009年12月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结束,并于当地时间19日下午在达成《哥本哈根协议》。
在后根本哈根时代里,中国企业将如何直面其中的危与机,阔步走向低碳经济之路呢?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在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问题达成共识。
全球变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排放大量温室气体造成的,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减排负有更大的责任,也符合环境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意味着,除了降低自己的排放,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负更大的责任。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累积排放量少,人均排放量低,当前的首要任务依然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需求将有所增加,这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在现阶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性减排要求是不适宜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也应承担主要的义务,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统计数据显示,全球主要工业化国家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延续了近年来的上升趋势,达到182亿吨,接近于1990年187亿吨的历史最高纪录。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6月3日~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原则所阐明的,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双轨谈判,主要是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要求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本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环保技术的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资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全球环境的责任。
“碳权之重,重于泰山”
“碳权正在兼具商品本位和货币本位的整体优势。”一位独立分析师告诉本报记者,“碳权这种新的金融衍生品将重新分配全球财富,并改变现有国际分工格局。”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2008年的碳交易量平均增长率超过320%,2008 年碳交易总额达到48亿吨,全球碳市场规模达到1260亿美元,比2004年不到10亿美元的规模,增长100余倍。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DM机制下提供碳减排量的最大的国家,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量的58%以上,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分析人士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至13亿吨,将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碳交易市场。预计未来5年全球碳交易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发达国家积极搭建全球碳交易市场,并对现在的金融产品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与碳权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包括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纷纷出现,这一系列碳金融体系导致发达国家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中夺得制高点。
联合钢铁网副总级首席分析师马忠普认为,“各领域的中国企业不仅要关注碳权和全球碳交易市场,更要努力地跻身其中,积极参与碳权的定价权工作和全球碳交易市场,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加主动。”
“哥本哈根会议的气候之争背后其实是以碳信用本位体系及碳权的暗战,碳金融体系和碳交易市场俨然已经形成,”有不愿具名的独立分析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一些概念上也产生分歧。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GDP能源强度是计算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衡量能源利用效率的指标,可指降低一定GDP产生的能源使用量的减少,或者一定量的能源生产出更多的GDP。
当然,节能意味着减排,客观上有降低能源对环境影响的作用,但该政策主旨还在于为满足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能源供给量,基本上是一个能源使用量的问题。
林伯强认为GDP碳强度计算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即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能源强度而言,碳强度也受能源效率影响,但主要受能源结构的影响,因此,GDP碳强度是一个能源质量问题。
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然而,中国想参与一系列碳产业链中的定价环节则困难重重。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人民币尚未成为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中国将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后哥本哈根时代,国家应制定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交易场所如何运营的相关法规,
以支持碳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一位接近国家环保总局的人士告诉记者。
我国必须加紧制定碳金融战略与发展框架体系,建立健全人民币在全球碳交易中的贸易、投融资和资本市场循环流通机制,积极争取发展的主动权,上述人士指出。
新能源发展牵引新未来
12月26日,经过历时四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案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表决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原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制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过去主要有常规能源的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将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更有效促进产业发展。”
而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数据,全球可再生能源与核能利用量占比在2007年就达到12%,美国为11%,欧盟达到16%,日本为14%。
为此,中国政府计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利用量比重力争提高到15%,其中,水电、核能、风电、光伏发电都存在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显然,发展清洁能源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利益相符合。
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中,能源结构升级将是实现碳减排的一个重要途径,即提高低碳能源比重,主要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利用量占比,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模式和能源结构需要改变,比如,改变现有的产业结构调整,大力促进新能源的发展,走持续的低碳和清洁能源之路。
林伯强认为中国现在还无法做到碳排放绝对量的减少,因为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减少单位GDP煤炭消费量,这就需要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也是一个利好的方向,除此之外,我国还必须应对本身的能源稀缺和环境问题。这都是中国企业在后哥本哈根时代中面临的最大课题。
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发展中国家更迫切需要的,不是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而是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来补偿在石化能源时代的“后发劣势”,换取低碳经济时代的“后发优势”,分析人士普遍认为。
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2009年12月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结束,并于当地时间19日下午在达成《哥本哈根协议》。
在后根本哈根时代里,中国企业将如何直面其中的危与机,阔步走向低碳经济之路呢?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在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问题达成共识。
全球变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排放大量温室气体造成的,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减排负有更大的责任,也符合环境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意味着,除了降低自己的排放,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负更大的责任。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累积排放量少,人均排放量低,当前的首要任务依然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需求将有所增加,这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在现阶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性减排要求是不适宜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也应承担主要的义务,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统计数据显示,全球主要工业化国家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延续了近年来的上升趋势,达到182亿吨,接近于1990年187亿吨的历史最高纪录。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6月3日~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原则所阐明的,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双轨谈判,主要是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要求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本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环保技术的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资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全球环境的责任。
“碳权之重,重于泰山”
“碳权正在兼具商品本位和货币本位的整体优势。”一位独立分析师告诉本报记者,“碳权这种新的金融衍生品将重新分配全球财富,并改变现有国际分工格局。”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2008年的碳交易量平均增长率超过320%,2008 年碳交易总额达到48亿吨,全球碳市场规模达到1260亿美元,比2004年不到10亿美元的规模,增长100余倍。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DM机制下提供碳减排量的最大的国家,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量的58%以上,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分析人士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至13亿吨,将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碳交易市场。预计未来5年全球碳交易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发达国家积极搭建全球碳交易市场,并对现在的金融产品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与碳权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包括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纷纷出现,这一系列碳金融体系导致发达国家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中夺得制高点。
联合钢铁网副总级首席分析师马忠普认为,“各领域的中国企业不仅要关注碳权和全球碳交易市场,更要努力地跻身其中,积极参与碳权的定价权工作和全球碳交易市场,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加主动。”
“哥本哈根会议的气候之争背后其实是以碳信用本位体系及碳权的暗战,碳金融体系和碳交易市场俨然已经形成,”有不愿具名的独立分析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一些概念上也产生分歧。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GDP能源强度是计算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衡量能源利用效率的指标,可指降低一定GDP产生的能源使用量的减少,或者一定量的能源生产出更多的GDP。
当然,节能意味着减排,客观上有降低能源对环境影响的作用,但该政策主旨还在于为满足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能源供给量,基本上是一个能源使用量的问题。
林伯强认为GDP碳强度计算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即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能源强度而言,碳强度也受能源效率影响,但主要受能源结构的影响,因此,GDP碳强度是一个能源质量问题。
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然而,中国想参与一系列碳产业链中的定价环节则困难重重。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人民币尚未成为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中国将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后哥本哈根时代,国家应制定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交易场所如何运营的相关法规,
以支持碳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一位接近国家环保总局的人士告诉记者。
我国必须加紧制定碳金融战略与发展框架体系,建立健全人民币在全球碳交易中的贸易、投融资和资本市场循环流通机制,积极争取发展的主动权,上述人士指出。
新能源发展牵引新未来
12月26日,经过历时四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案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表决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原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制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过去主要有常规能源的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将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更有效促进产业发展。”
而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数据,全球可再生能源与核能利用量占比在2007年就达到12%,美国为11%,欧盟达到16%,日本为14%。
为此,中国政府计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利用量比重力争提高到15%,其中,水电、核能、风电、光伏发电都存在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显然,发展清洁能源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利益相符合。
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中,能源结构升级将是实现碳减排的一个重要途径,即提高低碳能源比重,主要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利用量占比,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模式和能源结构需要改变,比如,改变现有的产业结构调整,大力促进新能源的发展,走持续的低碳和清洁能源之路。
林伯强认为中国现在还无法做到碳排放绝对量的减少,因为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减少单位GDP煤炭消费量,这就需要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也是一个利好的方向,除此之外,我国还必须应对本身的能源稀缺和环境问题。这都是中国企业在后哥本哈根时代中面临的最大课题。
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发展中国家更迫切需要的,不是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而是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来补偿在石化能源时代的“后发劣势”,换取低碳经济时代的“后发优势”,分析人士普遍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