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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变迁进程,需要通过各级行政部门的实践验证和学界的理论研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要避免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偏颇理解,就必须要认清其内在的价值属性,了解其发展的关键要求,掌握管制和管理的权衡原则。实现从行政审批到政务服务的全面提升,促进政府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性的成果。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性,是建立在政府非完全理性和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基础上,因此我国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性在于审批项目的适度化与规范化。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项目和理性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
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化,是指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化和规范化。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第二,行政审批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防止政府滥用行政审批权力。
判断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合理,需要设立一定的前提条件。在不同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统一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性,与计划经济不同,是建立在政府非完全理性和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基础上。
1.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
从政府非完全理性的前提出发,就是要收缩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限制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一切可以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领域就不需要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从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出发,就是要给社会自发组织和自发调节的空间,让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充分发挥作用,让社会习俗、传统道德、行业自律规则等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同时,要看到市场机制本身也有自动净化功能。一切有远见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从对企业的前途命运负责的角度,也会讲究诚信。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只有那些注重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企业才会成为最后的赢家。这都比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更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从上可知,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是指政府只能设立最低必要限度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切超出最低必要数量和超出最小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都是应当废除的。
2.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
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是指政府设立审批项目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准则,也就是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具体而言:
第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设立程序。在审批制度中,由于各种审批行为对象、条件等各有不同,在实体法上加以统一规范非常困难,而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相对更为合理、有效,也容易实现。审批制度中的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运作,保障行政审批的效率,又能够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过去,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随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自己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自己执行行政规章,自己收取行政审批的有关费用,导致行政审批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设立程序。一般而言,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政府法制审查部门的初步审查通过,交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批准,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必须严格分开。应该由与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决定行政审批项目是否需要设立,然后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只有切断政府部门利益与行政审批项目的纽带,才能真正做到行政审批项目的公正性。此外,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必须有公开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社会公众的听证和专家的咨询,要征求行政审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准则。过去,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很不规范,政府部门随意扩大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官员之间,对行政审批标准的掌握有很大的区别。还有的部门任意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复杂化,给社会和公众增添了许多麻烦,迫使当事人不得不用极大的精力来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这就给以行政审批权“设租”和“寻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就应该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不能限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精神,任意扩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自由裁量权。
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把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权和其他行政权力)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必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是人民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必须公开,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行政审批标准到具体行政审批行为都必须公开,并且要定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检查和评估。
参考文献:
[1]艾琳,王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2]孙超.浅析行政审批制度.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项目和理性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
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化,是指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化和规范化。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第二,行政审批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防止政府滥用行政审批权力。
判断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合理,需要设立一定的前提条件。在不同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统一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性,与计划经济不同,是建立在政府非完全理性和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基础上。
1.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
从政府非完全理性的前提出发,就是要收缩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限制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一切可以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领域就不需要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从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出发,就是要给社会自发组织和自发调节的空间,让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充分发挥作用,让社会习俗、传统道德、行业自律规则等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同时,要看到市场机制本身也有自动净化功能。一切有远见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从对企业的前途命运负责的角度,也会讲究诚信。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只有那些注重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企业才会成为最后的赢家。这都比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更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从上可知,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是指政府只能设立最低必要限度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切超出最低必要数量和超出最小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都是应当废除的。
2.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
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是指政府设立审批项目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准则,也就是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具体而言:
第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设立程序。在审批制度中,由于各种审批行为对象、条件等各有不同,在实体法上加以统一规范非常困难,而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相对更为合理、有效,也容易实现。审批制度中的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运作,保障行政审批的效率,又能够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过去,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随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自己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自己执行行政规章,自己收取行政审批的有关费用,导致行政审批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设立程序。一般而言,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政府法制审查部门的初步审查通过,交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批准,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必须严格分开。应该由与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决定行政审批项目是否需要设立,然后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只有切断政府部门利益与行政审批项目的纽带,才能真正做到行政审批项目的公正性。此外,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必须有公开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社会公众的听证和专家的咨询,要征求行政审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准则。过去,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很不规范,政府部门随意扩大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官员之间,对行政审批标准的掌握有很大的区别。还有的部门任意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复杂化,给社会和公众增添了许多麻烦,迫使当事人不得不用极大的精力来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这就给以行政审批权“设租”和“寻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就应该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不能限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精神,任意扩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自由裁量权。
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把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权和其他行政权力)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必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是人民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必须公开,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行政审批标准到具体行政审批行为都必须公开,并且要定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检查和评估。
参考文献:
[1]艾琳,王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2]孙超.浅析行政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