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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业务的技术保障部门,检察技术业务的好坏也影响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也已经应用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现在的检察技术部门和传统的检察技术部门已有很大的区别,但在运行机制上却没有质的变化,这不仅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更进一步发展,也削弱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身处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第一线,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会碰到因为检察运行机制问题带来的困扰,虽然现在省检察院将原技术处一分为二,分为“检察技术处”和“网络信息处”,其职能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但是在检察技术的定位和机制创新方面还不充分,基层院也难以照搬。以下笔者结合本院技术工作实际情况,就技术信息化改革方向略陈管见。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化;工作改革
一、技术信息化工作现状与问题
目前的检察技术运行机制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司法鉴定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检验鉴定类的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信息化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组成。这两个没有多大关联的领域就因为“技术”两个字硬生生地捆绑在了一起,组成了检察技术运行机制的全部内容,也衍生出许多问题。
(一)传统技术门类缺乏,工作开展困难
在传统检察技术方面,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鉴定权的上收,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目前处于鉴定人员缺岗或另岗状态。就本院来说,虽然技术人员编制有三人,一名信息技术人员、一名司法会计、一名痕迹检验鉴定人员,但只有信息技术人员安排在技术岗位,司法会计长期配属反贪局办案,痕检人员安排在案管中心。由于鉴定权的上收,基层院技术科一般不开展司法会计与痕迹鉴定工作,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只剩下了文证审查工作。在实际的办案中,大部分文证审查都是法医类文证审查,但本院并没有法医鉴定人员,只能委托其他院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办理法医类文证审查。这给本院传统的技术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一些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对已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文证审查无关紧要,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将刑事技术监督归口于刑检部门。有些刑检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意识不强,认为可有可无,在审查程序上又没有严格的技术鉴定文证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工作配合上的脱节。上级检察院“检技协作”的文件规定在一些部门还停留在纸上,相关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与检察技术配合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二)信息化建设未被充分理解,技术人员成保姆
信息技术方面的工作目前完全是由技术部门的干警负责,一般要负责本院计算机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对检察三级专网、内部通信网、计算机局域网进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网络机房,保障网络机房设备正常运行;内网信息发布平台与外网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与更新;承担电脑和电脑外设的维护;保密常规工作、普通密码管理工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协助自侦部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工作。基本上涵盖了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内容,也开展了个别案件的电子数据恢复工作。其中大量的工作为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推动检察技术信息化发展、加强科技强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工作属于科技含量低、无总结提升价值的工作,例如组装电脑、协助同步录音录像、更改网络IP地址等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有些看似复杂的技术活已经仅限于动动鼠标、按按开关的工作了,而有的业务部门连这些简单的安装软件、安装驱动也要依赖技术部门,使专业技术人员变成了“修理工”,难以充分发挥自身技术能力进行更高层次的技术应用和攻关研究,其中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但要技术人员全程参与,还让技术人员变成了“开关”师傅。
技术人员除承担技术工作和信息化工作外,可能还承担部分科室工作,如机要通道收文工作、保密常规工作、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案件管理统计工作等等,只要与电脑、与软件沾上边,最后落实都在技术部门。技术科和办公室合署办公是最常现象,因为合署办公,还要承担相当大的办公室日常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技术人员职能交叉、职责不明,一方面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另一方面会造成干事越多越不讨好,甚至干得越多越得罪人的局面,同时也不利于部门间的管理,更不利于开展工作。
(三)技术人员难分类,队伍难稳定
在人员的分类管理上,我院是将技术人员同书记员、司法警察一道列入检察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且可以同司法行政人员转岗交流,具有检察员资格的还可以转为检察官,为技术人员提供了多样的选择性,这与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也相符合。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信息技术工作的性质更多地属于司法行政类,因此将技术部门并入了检务保障局,信息技术人员也按照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由于技术工作的专业性,技术工作与书记员、司法警察从事的工作也有所区别,不是所有的其他人员都能胜任技术岗位,因此技术岗位要么面临人手不足的问题,要么流动性不足,技术人员的上下进出成为问题。随着科技强检进程的加快,基层院检察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会越来越突出,技术工作任务繁重、琐碎,难以出成绩,难以得到同事们的理解,又容易得罪人,所以技术人员都想调到其他科室,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招考过来后,又一门心思要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又急着调到其他业务部门,对技术工作就是敷衍了事。造成技术人员人心浮燥,不安心本职工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检察机关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观念保守,没有把科技强检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满足于现状,不敢大胆接受新事物,不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或者缺少科技意识,认为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照样办案。 (二)技术机构定位难,专职技术人员短缺
目前对技术部门的属性定位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技术部门属于法律监督部门,另一种是技术部门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检察技术机构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之后新增的一个业务部门。虽然它的性质、地位、职能等在高检院的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有所阐述,但是由于未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因此在执行和理解时就有很大的“弹性”,表现在机构设立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我院检察技术科就曾经历了两次设立。在本院目前的机构改革试点时,经过考虑,我们认为技术部门单独设立难以得到人员经费的保证,对工作开展不利,因此最终并入了检务保障局。
专职技术人员更是缺乏,由于各类工作繁重、琐碎,技术人员身兼数职,使他们难以有时间把精力放在技术信息化工作上,难以对技术信息化工作作出很好的规划,整天工作疲于应付,难以承受。
(三)技术工作难出彩,人员队伍不稳定
由于技术部门专业性强,人员流动性小,不容易出成绩,不容易解决职级待遇问题。出现了很多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部门的现象。从而出现了断档、临时人员顶岗等问题。特别是信息技术工作问题更突出,一旦变动,有关局域网的网络设置、网站更新、涉密、相关登录密码管理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难以解决,在没有新人接替的情况下,对机关正常工作将带来重要影响。
三、强化技术信息化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多年来,传统的检察技术门类为检察业务做出了大量的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检察鉴定权的上收,基层院在传统技术门类上已经没有太多工作可以开展,目前基层的检察技术工(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21页)作重点应着重放在技术信息化在检察业务的运用上,充分利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突出检察技术工作服务与保障的功能。
首先在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上,可以大刀阔斧地将传统技术工作切割出去,在市级以上单位设立司法鉴定中心,将改革后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检察技术领域组成的司法鉴定中心单独编列,回归其法律监督职能功能,让司法鉴定监督和侦查监督、公诉等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合力。同时借鉴侦查一体化模式,将全市技术力量进行整合,既可互通互惠,又可形成合力。
其次,彻底整合检察技术部门,分离出来的信息化部门从检察技术监督领域脱离,变成检察机关的科技信息服务部门,其主要工作就是做好信息化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信息化应用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光有信息化设备绝不等于信息化应用。人员培训是信息化应用工作的基础,没有训练有素的应用信息化终端人员,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办公、办案都将是一句空话。这是因为检察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检察职能,是要让所有的办案人员借助科技手段推动检察工作,因此对最终使用者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目前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整体水平还处于拓荒阶段,特别是大多数使用者对于检察信息化的概念模糊不清,认识有限,认为信息化就是技术部门的事,自身电脑操作也不熟悉。信息化决不是仅靠技术人员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所以,改革后的检察信息化部门的两项主要工作就是搞好信息化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这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政治业务培训,而是针对各个应用岗位的实战性培训。
第三,充分挖掘和发挥信息技术对提升检察业务能力的作用,强化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的科技攻关能力与创新能力,转化业务部门凡技术应用都依赖技术部门的思想和做法。一是对一些普通的电脑、网络维护工作,在确保信息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委托社会上的公司来去完成。二是通过内部人员调节并进行适当培训或招聘适当层次的新的技术人员,根据责任及专业层次不同进行分工,让具有创新、攻关能力的技术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脱离出来,从而能够集中精力主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和新技术的应用等项目,把科技强检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四,继续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工作。“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新时期的检察工作面临着高科技犯罪的冲击和考验,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更需要充分利用高科技这一“利器”来加强检察业务能力,因此,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将是提升检察业务的“倍增器”。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执法机关,在强化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必须掌握高新的信息科学技术,以高科技来武装队伍,以高科技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现代化是个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过程,检察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及技术人员也要不断适应检察机关工作的变化,调整职能及人员定位,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观念更新,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化;工作改革
一、技术信息化工作现状与问题
目前的检察技术运行机制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司法鉴定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检验鉴定类的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信息化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组成。这两个没有多大关联的领域就因为“技术”两个字硬生生地捆绑在了一起,组成了检察技术运行机制的全部内容,也衍生出许多问题。
(一)传统技术门类缺乏,工作开展困难
在传统检察技术方面,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鉴定权的上收,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目前处于鉴定人员缺岗或另岗状态。就本院来说,虽然技术人员编制有三人,一名信息技术人员、一名司法会计、一名痕迹检验鉴定人员,但只有信息技术人员安排在技术岗位,司法会计长期配属反贪局办案,痕检人员安排在案管中心。由于鉴定权的上收,基层院技术科一般不开展司法会计与痕迹鉴定工作,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只剩下了文证审查工作。在实际的办案中,大部分文证审查都是法医类文证审查,但本院并没有法医鉴定人员,只能委托其他院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办理法医类文证审查。这给本院传统的技术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一些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对已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文证审查无关紧要,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将刑事技术监督归口于刑检部门。有些刑检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意识不强,认为可有可无,在审查程序上又没有严格的技术鉴定文证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工作配合上的脱节。上级检察院“检技协作”的文件规定在一些部门还停留在纸上,相关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与检察技术配合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二)信息化建设未被充分理解,技术人员成保姆
信息技术方面的工作目前完全是由技术部门的干警负责,一般要负责本院计算机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对检察三级专网、内部通信网、计算机局域网进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网络机房,保障网络机房设备正常运行;内网信息发布平台与外网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与更新;承担电脑和电脑外设的维护;保密常规工作、普通密码管理工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协助自侦部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工作。基本上涵盖了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内容,也开展了个别案件的电子数据恢复工作。其中大量的工作为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推动检察技术信息化发展、加强科技强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工作属于科技含量低、无总结提升价值的工作,例如组装电脑、协助同步录音录像、更改网络IP地址等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有些看似复杂的技术活已经仅限于动动鼠标、按按开关的工作了,而有的业务部门连这些简单的安装软件、安装驱动也要依赖技术部门,使专业技术人员变成了“修理工”,难以充分发挥自身技术能力进行更高层次的技术应用和攻关研究,其中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但要技术人员全程参与,还让技术人员变成了“开关”师傅。
技术人员除承担技术工作和信息化工作外,可能还承担部分科室工作,如机要通道收文工作、保密常规工作、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案件管理统计工作等等,只要与电脑、与软件沾上边,最后落实都在技术部门。技术科和办公室合署办公是最常现象,因为合署办公,还要承担相当大的办公室日常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技术人员职能交叉、职责不明,一方面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另一方面会造成干事越多越不讨好,甚至干得越多越得罪人的局面,同时也不利于部门间的管理,更不利于开展工作。
(三)技术人员难分类,队伍难稳定
在人员的分类管理上,我院是将技术人员同书记员、司法警察一道列入检察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且可以同司法行政人员转岗交流,具有检察员资格的还可以转为检察官,为技术人员提供了多样的选择性,这与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也相符合。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信息技术工作的性质更多地属于司法行政类,因此将技术部门并入了检务保障局,信息技术人员也按照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由于技术工作的专业性,技术工作与书记员、司法警察从事的工作也有所区别,不是所有的其他人员都能胜任技术岗位,因此技术岗位要么面临人手不足的问题,要么流动性不足,技术人员的上下进出成为问题。随着科技强检进程的加快,基层院检察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会越来越突出,技术工作任务繁重、琐碎,难以出成绩,难以得到同事们的理解,又容易得罪人,所以技术人员都想调到其他科室,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招考过来后,又一门心思要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又急着调到其他业务部门,对技术工作就是敷衍了事。造成技术人员人心浮燥,不安心本职工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检察机关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观念保守,没有把科技强检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满足于现状,不敢大胆接受新事物,不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或者缺少科技意识,认为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照样办案。 (二)技术机构定位难,专职技术人员短缺
目前对技术部门的属性定位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技术部门属于法律监督部门,另一种是技术部门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检察技术机构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之后新增的一个业务部门。虽然它的性质、地位、职能等在高检院的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有所阐述,但是由于未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因此在执行和理解时就有很大的“弹性”,表现在机构设立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我院检察技术科就曾经历了两次设立。在本院目前的机构改革试点时,经过考虑,我们认为技术部门单独设立难以得到人员经费的保证,对工作开展不利,因此最终并入了检务保障局。
专职技术人员更是缺乏,由于各类工作繁重、琐碎,技术人员身兼数职,使他们难以有时间把精力放在技术信息化工作上,难以对技术信息化工作作出很好的规划,整天工作疲于应付,难以承受。
(三)技术工作难出彩,人员队伍不稳定
由于技术部门专业性强,人员流动性小,不容易出成绩,不容易解决职级待遇问题。出现了很多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部门的现象。从而出现了断档、临时人员顶岗等问题。特别是信息技术工作问题更突出,一旦变动,有关局域网的网络设置、网站更新、涉密、相关登录密码管理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难以解决,在没有新人接替的情况下,对机关正常工作将带来重要影响。
三、强化技术信息化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多年来,传统的检察技术门类为检察业务做出了大量的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检察鉴定权的上收,基层院在传统技术门类上已经没有太多工作可以开展,目前基层的检察技术工(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21页)作重点应着重放在技术信息化在检察业务的运用上,充分利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突出检察技术工作服务与保障的功能。
首先在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上,可以大刀阔斧地将传统技术工作切割出去,在市级以上单位设立司法鉴定中心,将改革后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检察技术领域组成的司法鉴定中心单独编列,回归其法律监督职能功能,让司法鉴定监督和侦查监督、公诉等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合力。同时借鉴侦查一体化模式,将全市技术力量进行整合,既可互通互惠,又可形成合力。
其次,彻底整合检察技术部门,分离出来的信息化部门从检察技术监督领域脱离,变成检察机关的科技信息服务部门,其主要工作就是做好信息化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信息化应用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光有信息化设备绝不等于信息化应用。人员培训是信息化应用工作的基础,没有训练有素的应用信息化终端人员,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办公、办案都将是一句空话。这是因为检察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检察职能,是要让所有的办案人员借助科技手段推动检察工作,因此对最终使用者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目前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整体水平还处于拓荒阶段,特别是大多数使用者对于检察信息化的概念模糊不清,认识有限,认为信息化就是技术部门的事,自身电脑操作也不熟悉。信息化决不是仅靠技术人员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所以,改革后的检察信息化部门的两项主要工作就是搞好信息化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这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政治业务培训,而是针对各个应用岗位的实战性培训。
第三,充分挖掘和发挥信息技术对提升检察业务能力的作用,强化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的科技攻关能力与创新能力,转化业务部门凡技术应用都依赖技术部门的思想和做法。一是对一些普通的电脑、网络维护工作,在确保信息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委托社会上的公司来去完成。二是通过内部人员调节并进行适当培训或招聘适当层次的新的技术人员,根据责任及专业层次不同进行分工,让具有创新、攻关能力的技术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脱离出来,从而能够集中精力主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和新技术的应用等项目,把科技强检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四,继续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工作。“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新时期的检察工作面临着高科技犯罪的冲击和考验,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更需要充分利用高科技这一“利器”来加强检察业务能力,因此,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将是提升检察业务的“倍增器”。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执法机关,在强化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必须掌握高新的信息科学技术,以高科技来武装队伍,以高科技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现代化是个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过程,检察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及技术人员也要不断适应检察机关工作的变化,调整职能及人员定位,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观念更新,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