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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在促进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其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微博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微博的各种侵权行为应如何界定等问题。由于微博自身特点的限制,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导致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为了净化微博使用环境,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来保护著作权,维护微博著作权人利益。
关键词:微博;作品;侵权;著作权保护
一、微博的定义及特点
微博,即微型博客,是基于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终端发布精短信息供其他网友共享的即时信息网络,因用户每次用于更新的信息通常限定在140字以内,故此得名“微”。微博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微博的碎片化特点主要体现在约140字数限制;二是分享性是微博的生命,是微博存在的价值;三是微博的极速传播特点,可能为确定微博作品的作者和侵权行为人身份带来困难。
二、微博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司法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的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质要件是: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对于作品的载体并无特别要求。微博内容要受著作权所保护,也须符合此要件。微博内容被大量转发的事实本身就证明了其复制性。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法律没有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作品所用的文字越少,越容易与公众惯常使用的语言表达重合,越难以满足独创性的标准。本文认为,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原创文字、图片视频等所传达出来的创意表达。现实中140字以内的作品大量存在,比如诗歌、对联等,它们也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体现出字数多少并不必然影响作品的判定。例如,一句由八个汉字组成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就被认为构成作品。因此,140字数限制并不当然成为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障碍。因此,微博本身只是提供一种分享空间和传播手段。微博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与其他形式发表的作品判断并没有区别,如果其内容满足作品的法定要件。它能够享有著作权,与微博这種形式无关。
三、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判定及责任的承担
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微博用户使用微博原创作品行为分析
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原文转发行为;从技术上看,转发必然要对微博的内容进行复制和网络传播;从法律上看,就涉及微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转发是实现微博分享的重要途径。微博用户均能包容此行为,认为此种转发行为不侵犯著作权。本文认为,微博的转发属于微博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转发得到了博主的默示授权,因此不侵权。二是抄袭发布行为;此行为将其他博主的作品内容当做是自己的微博内容发布。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至少侵犯了原博主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侵犯了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微博用户使用非微博原创作品行为分析
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或者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在自己的微博中发布;这与抄袭发布行为性质基本一致,属于侵权行为。二是将他人以其他方式发表的作品在自己的微博中发布,并未注明作品的出处。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直接欣赏原作品,或者将原作品内容保存到自己的电脑、手机等数据存储设备中即可,如果是将他人以其他形式发布的作品在自己的微博的空间再次发布,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该行为是对微博外作品进行使用,原作者也无明示或默示许可。所以,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微博范围外使用微博作品的行为分析
现实中的典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转载到微博以外的媒体上;这种行为未得到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原创微博作品转载到例如报刊、杂志等载体上,未注明出处,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只是限于报刊、杂志转载之间的法定许可,限制在作品刊登后。通过微博发布并不属于刊登,所以,此转载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二是出版发行;有些图书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未经微博用户许可,亦不支付报酬。此行为不仅侵犯了博主的汇编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三是收费表演;2012年,郭德纲与于谦表演的相声《屌丝青年》中许多包袱都与专门搜集原创段子的微博用户“英式没品笑话百科”的内容雷同,疑似抄袭的段子有13处之多。此行为就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目前没有免费表演微博作品的事例,但是免费表演微博作品如满足合理使用的规定,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制度上的应对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来解决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微博著作权等新型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警示提醒义务。在客户端或者在网站的醒目位置刊登具有声明和警示作用的标语,明确微博侵权行为的类型,告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后果。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该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3.著作权集体管理
可借鉴“音著协”的办法,建立一个“微著协”会员组织。微博的著作权人自愿组织加入。并把著作权授权给该组织,由该组织集中管理著作权的许可授权、费用收取及分配等。
(二)技术措施
1.全面实行微博后台实名注册使用制度
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方式进行微博实名登记,不但可以迫使微博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自律意识,还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尽快确定侵权人。
2.微博版面上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在微博版面上设置诸如支付稿费、禁止转载等功能符号,也可在微博的版面上预设版权表情,例如微博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提供“原创”“非原创”“不得转发”等版权表情。让使用者选择是否主张微博著作权。
3.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首先,作为微博用户,一是要注意自已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在注册使用微博服务时,仔细阅读微博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服务协议,注意自己作品的证据保留。二是还要尊重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在转载其他人的作品时,要注意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利用作品时,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其次,作为微博运营服务商,在接到用户有充分证据的侵权投诉后,删除侵权者的微博或者以其他形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在微博上营造人人尊重著作权的范围。最后,传统的报刊杂志以及书籍在引用微博要取得作者或运营商的授权。如果联系不到作者,可以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该机构管理和发放。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4]赵莉:《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与版权之权利限制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09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杜金珍(1990),女,汉族,山东枣庄市人,法律硕士,烟台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微博;作品;侵权;著作权保护
一、微博的定义及特点
微博,即微型博客,是基于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终端发布精短信息供其他网友共享的即时信息网络,因用户每次用于更新的信息通常限定在140字以内,故此得名“微”。微博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微博的碎片化特点主要体现在约140字数限制;二是分享性是微博的生命,是微博存在的价值;三是微博的极速传播特点,可能为确定微博作品的作者和侵权行为人身份带来困难。
二、微博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司法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的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质要件是: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对于作品的载体并无特别要求。微博内容要受著作权所保护,也须符合此要件。微博内容被大量转发的事实本身就证明了其复制性。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法律没有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作品所用的文字越少,越容易与公众惯常使用的语言表达重合,越难以满足独创性的标准。本文认为,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原创文字、图片视频等所传达出来的创意表达。现实中140字以内的作品大量存在,比如诗歌、对联等,它们也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体现出字数多少并不必然影响作品的判定。例如,一句由八个汉字组成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就被认为构成作品。因此,140字数限制并不当然成为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障碍。因此,微博本身只是提供一种分享空间和传播手段。微博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与其他形式发表的作品判断并没有区别,如果其内容满足作品的法定要件。它能够享有著作权,与微博这種形式无关。
三、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判定及责任的承担
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微博用户使用微博原创作品行为分析
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原文转发行为;从技术上看,转发必然要对微博的内容进行复制和网络传播;从法律上看,就涉及微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转发是实现微博分享的重要途径。微博用户均能包容此行为,认为此种转发行为不侵犯著作权。本文认为,微博的转发属于微博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转发得到了博主的默示授权,因此不侵权。二是抄袭发布行为;此行为将其他博主的作品内容当做是自己的微博内容发布。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至少侵犯了原博主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侵犯了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微博用户使用非微博原创作品行为分析
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或者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在自己的微博中发布;这与抄袭发布行为性质基本一致,属于侵权行为。二是将他人以其他方式发表的作品在自己的微博中发布,并未注明作品的出处。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直接欣赏原作品,或者将原作品内容保存到自己的电脑、手机等数据存储设备中即可,如果是将他人以其他形式发布的作品在自己的微博的空间再次发布,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该行为是对微博外作品进行使用,原作者也无明示或默示许可。所以,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微博范围外使用微博作品的行为分析
现实中的典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转载到微博以外的媒体上;这种行为未得到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原创微博作品转载到例如报刊、杂志等载体上,未注明出处,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只是限于报刊、杂志转载之间的法定许可,限制在作品刊登后。通过微博发布并不属于刊登,所以,此转载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二是出版发行;有些图书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未经微博用户许可,亦不支付报酬。此行为不仅侵犯了博主的汇编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三是收费表演;2012年,郭德纲与于谦表演的相声《屌丝青年》中许多包袱都与专门搜集原创段子的微博用户“英式没品笑话百科”的内容雷同,疑似抄袭的段子有13处之多。此行为就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目前没有免费表演微博作品的事例,但是免费表演微博作品如满足合理使用的规定,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制度上的应对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来解决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微博著作权等新型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警示提醒义务。在客户端或者在网站的醒目位置刊登具有声明和警示作用的标语,明确微博侵权行为的类型,告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后果。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该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3.著作权集体管理
可借鉴“音著协”的办法,建立一个“微著协”会员组织。微博的著作权人自愿组织加入。并把著作权授权给该组织,由该组织集中管理著作权的许可授权、费用收取及分配等。
(二)技术措施
1.全面实行微博后台实名注册使用制度
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方式进行微博实名登记,不但可以迫使微博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自律意识,还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尽快确定侵权人。
2.微博版面上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在微博版面上设置诸如支付稿费、禁止转载等功能符号,也可在微博的版面上预设版权表情,例如微博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提供“原创”“非原创”“不得转发”等版权表情。让使用者选择是否主张微博著作权。
3.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首先,作为微博用户,一是要注意自已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在注册使用微博服务时,仔细阅读微博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服务协议,注意自己作品的证据保留。二是还要尊重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在转载其他人的作品时,要注意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利用作品时,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其次,作为微博运营服务商,在接到用户有充分证据的侵权投诉后,删除侵权者的微博或者以其他形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在微博上营造人人尊重著作权的范围。最后,传统的报刊杂志以及书籍在引用微博要取得作者或运营商的授权。如果联系不到作者,可以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该机构管理和发放。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4]赵莉:《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与版权之权利限制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09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杜金珍(1990),女,汉族,山东枣庄市人,法律硕士,烟台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