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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华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刘某华,男,1992年10月至2005年2月任电力公司副经理,2005年4月至2007年春节前借调到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一般员工,案发时系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钟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刘某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15300元,受贿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综观全案,正是贪婪与放纵,让刘某华肆无忌惮的收受他人贿赂,往犯罪的深渊越陷越深,最终被判处六年半有期徒刑。
案情特点:
一、因为贪婪而索贿无度
2001年5月,唐某经人介绍来到钟山找刘某华承包农网改造工程,刘某华开始只是批给他十多个工程,总计20000多元,仅够工程队开支,更谈不上有利润。唐某在找刘某华结账、开支付工程款批条时,刘某华就问他:“还有很多农网改选工程,你想不想做?”唐某领会到刘某华的言下之意是向自己索要好处费,为了得到更多的农改工程,唐某结好帐拿到20000多元工程款后,算好已做工程的成本,返回刘的办公室将余下6000元送给刘某华。此后,每次结帐时,刘某华都暗示要唐某给钱,唐某为了能得到更多农改工程和快点拿到工程款,只好违心的一次次送线给刘某华。2002年春节前,唐某再次找刘某华结帐时,刘某华对唐某讲早几天办公室被撬后个人私款被偷两万多元,唐某明白刘某华又在暗示要送钱,就讲身上没有带钱来推脱,刘某华却讲可以支工程款给他,唐某只好将刚领到的工程款7800元拿出500元作伙食费后将7300元送给刘某华。在刘某华的多次索要下,唐某被迫送了30300元给刘某华,所得到的工程利润却不大,结账又慢,致使唐某要去贷款来支付工钱,2002年春节后,唐某再也不愿到钟山承包农改工程。
二、亲情丢一边,收钱为正道
钟山县水电局电力安装队是挂靠钟山县水电局的自收自支单位,队长陈某是钟山县电力公司派到该队管理的队长,属电力公司的正式职工,陈某本人与刘某华又是远房亲戚,可谓亲上加亲。然而,在刘某华眼里,无论是同事关系还是亲戚关系,没有送钱给自己,都是不好使。电力安装队为了得到农网改造、城网改造等工程以及能够快点结账,陈某代表该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每年春节前,都送10000元好处费给刘某华,正如陈某所说:“只有经过刘某华同意,我们电力安装队才能承接到农网改造、城网改造工程做,虽然我与刘某华是亲戚,但工作往来中,为了搞好关系,还是要送点好处费的”。这番话,活生生的把刘某华的贪婪嘴脸刻画出来。陈某的儿子原本在电力公司外线班工作,为了给其换个轻松点的工种,陈某请托刘某华关照将陈某的儿子调到安检部工作,事成后刘某华欣然收下陈某送的5000元好处费,在他的眼里,亲戚之情,同事之情,都是假的,都比不上钱来得重要。
三、利令智昏,大笔收钱
2005年10月左右,刘某华借调到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任普通员工时,作为集团公司派出到金秀县金桂电站做收购电站的评估工作代表,负责对该电站的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资产评估,最终集团公司根据刘某华等人整理的评估资料决定以1300万元收购了该电站。收购事项结束后,在2006年春节前,金秀县金桂电站老板龙开旺等人为了感谢刘某华在对电站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中的大力帮忙致使收购顺利完成,在南宁市某招待所的房间送给刘某华50000元好处费。面对这笔巨款,已把党纪国法忘到九霄云外的刘某华丝毫不惧将钱收入囊中。
原因剖析
一、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心理。受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在金钱的诱惑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错位,刘某华的思想观念发生蜕变,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追逐名利,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其走上犯罪的不良心理有: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和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2.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刘某华在实施受贿犯罪时,都是在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自认为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结果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3.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在刘某华这类国企中从事公务人员的一些人的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办点事、帮点忙,总希望投桃报李,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成为贪婪的硕鼠。
二、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刘某华长期不学法、不懂法,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根本不清楚,对新刑法的规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了解不够,错误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糊里糊涂地违了法,犯了罪,还没有意识到。在法庭上,刘某华就辩解说,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收购金桂电站工作中,其都是按照规定的正常程序进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和资产评估同,并没有为龙某及其电站谋取利益,因而其收取龙某所送的50000万元不是受贿。这就是典型的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极大误解。
三、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刘某华之所以蜕化变质,最终被判处刑罚,外部监督的不力或一定程度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钟山县电力公司对外发包农网改选工程、城网改造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支付,都是由刘某华代表公司签字审批,但公司给了刘某华这么大的权力,却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因此,刘某华案再次提醒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要真正做到权力运作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别加强对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监控。要教育党员干部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切切实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要防止类似殷建明案的发生,必须着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增强防止腐败的有效性。
几点警示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党性修养。各单位领导要正确认识思想道德、党纪国法教育的重要性,不能只抓业务工作和企业生产而忽视这方面的教育。要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守正的权力观。重视党性修养,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性修养要象吃饭穿衣一样,应真正成为每人每天的必修课。而党性修养重在加强对党员干部权力观、金钱观、地位观教育,只有树立了坚定正确的党性观念,才能对腐败有较强的辨别力,也才能在诱惑面前,处变不惊、拒腐防变。
二、加强法制教育。作为国有企业,在全面履行经济职能的前提下,应把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要积极协同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时期的预防重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定期组织不同岗位的人员,运用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宣传,通过以案说法、以事育人的方式去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要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发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使国企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制度也会是一句空话。因此,各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一是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要认真贯彻民主
集中制原则,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二是要增加权力运作规程的透明度,做到办事制度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监督落实到实处。
四、加大打击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手段。对国企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通过严厉打击,使贪污贿赂犯罪成为一项高风险的犯罪,这就会使一些可能走向犯罪的人在权衡利益得失后,望而却步,放弃犯罪。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从中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要注重充分发挥已形成的社会化预防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进行综合治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案情特点:
一、因为贪婪而索贿无度
2001年5月,唐某经人介绍来到钟山找刘某华承包农网改造工程,刘某华开始只是批给他十多个工程,总计20000多元,仅够工程队开支,更谈不上有利润。唐某在找刘某华结账、开支付工程款批条时,刘某华就问他:“还有很多农网改选工程,你想不想做?”唐某领会到刘某华的言下之意是向自己索要好处费,为了得到更多的农改工程,唐某结好帐拿到20000多元工程款后,算好已做工程的成本,返回刘的办公室将余下6000元送给刘某华。此后,每次结帐时,刘某华都暗示要唐某给钱,唐某为了能得到更多农改工程和快点拿到工程款,只好违心的一次次送线给刘某华。2002年春节前,唐某再次找刘某华结帐时,刘某华对唐某讲早几天办公室被撬后个人私款被偷两万多元,唐某明白刘某华又在暗示要送钱,就讲身上没有带钱来推脱,刘某华却讲可以支工程款给他,唐某只好将刚领到的工程款7800元拿出500元作伙食费后将7300元送给刘某华。在刘某华的多次索要下,唐某被迫送了30300元给刘某华,所得到的工程利润却不大,结账又慢,致使唐某要去贷款来支付工钱,2002年春节后,唐某再也不愿到钟山承包农改工程。
二、亲情丢一边,收钱为正道
钟山县水电局电力安装队是挂靠钟山县水电局的自收自支单位,队长陈某是钟山县电力公司派到该队管理的队长,属电力公司的正式职工,陈某本人与刘某华又是远房亲戚,可谓亲上加亲。然而,在刘某华眼里,无论是同事关系还是亲戚关系,没有送钱给自己,都是不好使。电力安装队为了得到农网改造、城网改造等工程以及能够快点结账,陈某代表该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每年春节前,都送10000元好处费给刘某华,正如陈某所说:“只有经过刘某华同意,我们电力安装队才能承接到农网改造、城网改造工程做,虽然我与刘某华是亲戚,但工作往来中,为了搞好关系,还是要送点好处费的”。这番话,活生生的把刘某华的贪婪嘴脸刻画出来。陈某的儿子原本在电力公司外线班工作,为了给其换个轻松点的工种,陈某请托刘某华关照将陈某的儿子调到安检部工作,事成后刘某华欣然收下陈某送的5000元好处费,在他的眼里,亲戚之情,同事之情,都是假的,都比不上钱来得重要。
三、利令智昏,大笔收钱
2005年10月左右,刘某华借调到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任普通员工时,作为集团公司派出到金秀县金桂电站做收购电站的评估工作代表,负责对该电站的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资产评估,最终集团公司根据刘某华等人整理的评估资料决定以1300万元收购了该电站。收购事项结束后,在2006年春节前,金秀县金桂电站老板龙开旺等人为了感谢刘某华在对电站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中的大力帮忙致使收购顺利完成,在南宁市某招待所的房间送给刘某华50000元好处费。面对这笔巨款,已把党纪国法忘到九霄云外的刘某华丝毫不惧将钱收入囊中。
原因剖析
一、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心理。受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在金钱的诱惑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错位,刘某华的思想观念发生蜕变,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追逐名利,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其走上犯罪的不良心理有: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和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2.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刘某华在实施受贿犯罪时,都是在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自认为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结果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3.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在刘某华这类国企中从事公务人员的一些人的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办点事、帮点忙,总希望投桃报李,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成为贪婪的硕鼠。
二、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刘某华长期不学法、不懂法,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根本不清楚,对新刑法的规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了解不够,错误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糊里糊涂地违了法,犯了罪,还没有意识到。在法庭上,刘某华就辩解说,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收购金桂电站工作中,其都是按照规定的正常程序进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和资产评估同,并没有为龙某及其电站谋取利益,因而其收取龙某所送的50000万元不是受贿。这就是典型的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极大误解。
三、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刘某华之所以蜕化变质,最终被判处刑罚,外部监督的不力或一定程度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钟山县电力公司对外发包农网改选工程、城网改造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支付,都是由刘某华代表公司签字审批,但公司给了刘某华这么大的权力,却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因此,刘某华案再次提醒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要真正做到权力运作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别加强对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监控。要教育党员干部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切切实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要防止类似殷建明案的发生,必须着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增强防止腐败的有效性。
几点警示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党性修养。各单位领导要正确认识思想道德、党纪国法教育的重要性,不能只抓业务工作和企业生产而忽视这方面的教育。要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守正的权力观。重视党性修养,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性修养要象吃饭穿衣一样,应真正成为每人每天的必修课。而党性修养重在加强对党员干部权力观、金钱观、地位观教育,只有树立了坚定正确的党性观念,才能对腐败有较强的辨别力,也才能在诱惑面前,处变不惊、拒腐防变。
二、加强法制教育。作为国有企业,在全面履行经济职能的前提下,应把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要积极协同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时期的预防重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定期组织不同岗位的人员,运用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宣传,通过以案说法、以事育人的方式去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要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发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使国企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制度也会是一句空话。因此,各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一是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要认真贯彻民主
集中制原则,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二是要增加权力运作规程的透明度,做到办事制度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监督落实到实处。
四、加大打击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手段。对国企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通过严厉打击,使贪污贿赂犯罪成为一项高风险的犯罪,这就会使一些可能走向犯罪的人在权衡利益得失后,望而却步,放弃犯罪。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从中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要注重充分发挥已形成的社会化预防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进行综合治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