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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正式上线,挂牌成立已经接近半年的国字头互金协会终于有了互联网对外窗口。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也同步上线。协会官网在首页开设了服务窗口,包括会员管理、业务培训、举报平台三个板块。
9月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召开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通启动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等相关领导与17家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并签署《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此举标志着互金协会开始发挥信息共享,为监管部门的金融统计和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更趋规范化。
而在此前不久,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网络借贷划了13条红线,P2P行业正式进入“合规和监管”时代。
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定位
该《办法》在延续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对借款上限、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办法》的创新之处,可从法律与政策两方面看。法律层面上,其一,规定了各个监管部分的具体执法权,双层次、协调监管机制。特别强调银监会与省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关系,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分配。其二,明确哪些行为不违反管理规定,哪些行为违反管理规定。限制了监管机关执法上的随意性。其三,明确了金融业务的备案管理机制、网站的许可证管理、非业务许可证的管理机制、非电信经营的备案管理。
政策层面上,涉及制度设计政策起点的取舍以及监管体制安排的政策基础。关于网络金融监管政策起点的逻辑取舍,是基于网络这种特殊经营形式而去考虑,还是回归业务本质去考虑?就是所谓“互联网+”,还是“+互联网”的问题。该《办法》选择的是“+互联网”的思维,在坚持借贷业务、证券发行活动本质的基础上考虑监管。不是顺应其创新与风险放大的特征而不顾及金融监管的逻辑,而是坚持金融监管的逻辑基础,考虑到互联网的风险放大本质而采取特别措施去限制这个风险,去矫正可能被放大的风险。
其一,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是信息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得从事行纪、居间业务之外的其他活动。因为,目前还无法接受全能金融类机构,禁止混业。如果要从事借贷业务,就转为网络小额贷款;如果要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就领取相关牌照。其二,明确贷款上限。利用互联网的普遍传导性、分散传导性机制去实现普惠金融的本质,以普惠金融本质的坚守去消除互联网的创新风险。
关于监管体制,《办法》中特别强调国家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构建。《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专业委员会是网贷的专业自律组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会《决定》提出的政策相契合。《决定》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管理水平”。
聚有财创始人、董事长仇建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的上限;二是规定平台必须要有ICP许可证,要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等前置条件;三是规定网贷平台不能碰的13条红线;整改期限缩短至12月。他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其自身的平台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一方面该平台一直注重合规性,其主流产品均为小额分散型,银行存管、ICP许可证等硬性指标也都满足,调整起来难度不大。对于整个行业来讲,《办法》中的举措将加快P2P平台优胜劣汰的速度,届时整个P2P行业将会有一个质的提升,而留下来的合规平台集中度会更好,在老百姓心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会提高。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充分肯定《办法》的出台,突破了既有的常规立法思路,体现了创新,包括体制机制创新、市场准入制度、业务监管模式、监管方式等方面。《办法》肯定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网络借贷及其机构的合法性,界定了网上非法集资的边界,肯定了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作用,将推动地方金融立法进程。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立法层次不足,许多实质性问题没有规定,缺乏有机逻辑联系,分割了互联网金融的有机联系,造成了各管一段的情况。其次,参与立法主体不足,该参与的没有参与,如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监会等。第三,定位偏差,网贷既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信息中介,更适合的定位应是融资和理财的服务中介。第四,负面清单过度而且缺乏上位法律支持,有违法违宪之虑。第五,借贷机构平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授权不足难以完成规定的繁重义务。第六,监管者义务与平台义务边界模糊。不该由平台承担的或无法承担的给了平台,监管者承担较少。
借款上限未来或做调整
《办法》中最受瞩目的是设定了借款的上限,即同一人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平台的借款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李有星表示,这个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缺乏制度弹性。他建议,可改为经有关部门同意或信用好的平台可以提高上限。这考虑采用小额分散普惠的基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豁免额一致,避免出现大的问题。
李有星还建议,立法层级最好上升至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以保证法制统一性,体现国家政府意志,避免部门立法,避免法规冲突。同时,出台与借贷、融资、理财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合理调整出借人金额和借款人金额。建议个人合理使用的100万起点、企业合法融资500万起点,考虑在3家平台内融资。还有,可将网贷平台定位为融资服务中介,既不是金融信息中介也不是信用中介。李有星表示,估计这个限额制度以后是会调整的。 基于同样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也表示,借款上限的规定,以后会有向上调整的空间。他说,借款上限的规定,与美国JOBS法案对初创企业融资的限额规定,有相似的监管逻辑。为了防范风险,还是希望定位于小、微的贷款,起到对传统融资市场的补充作用。加上第三方存管的规定,无疑这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明确了一个数量限制。但是,个人100万、企业500万的金额有些偏低。另外,对于有抵押和担保的借款,比如车贷、房贷、供应链金融,是不是应该另做规定。目前多数平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平台下一步的转型、出路是一个大问题。
程华介绍,在奥巴马签署的JOBS法案中,也对初创企业一定时间里可融资的金额做了上限规定,但由于业内意见很大,很快做了调整。中国的情况更加复杂,因为美国的P2P以纯信用借款为主,而我国很多是有担保、抵押、质押的,金额限制应该在一定程度给予放松。
程华指出,《办法》实施后,开展大额借贷业务的平台将面临重大冲击和严酷的市场洗牌,尤其是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对其短期的冲击可能性较大,要密切关注一些平台短期内跑路的风险。
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明琳认为,总体上而言,对借贷设置了上限,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回归小额分散的借贷原则,回归普惠金融、大众金融的本质,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持续发展,有利于防范局部金融风险,确保地方区域经济金融生态体系保持稳定。
另一方面,对借贷的限额设置可以进一步细化、优化和动态化,并体现各省市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例如,对有无抵押物的借贷要区别对待,有必要设置不同的额度;像有的专营汽车抵押的平台,一些以豪华轿车为抵押物的借款额度可能超过20万,抵押物即车子本身的价值也远高于20万;因此《办法》对这些平台“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的额度限制过低;另外,要考虑对经营个人借贷业务的平台和经营企业借贷业务的平台进行区别管理,分类设置监管细则,可以在进一步严格相关监管措施、提高经营企业借贷业务平台准入条件和运营要求的基础上,较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借贷额度。
此外,借款额度不适宜搞全国一刀切,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网贷投资人对风险的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都不一样,建议《办法》在试行一段时间以后,给予各省(直辖市)一定权限,在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性条款的前提下,对《办法》中的一些特定条款,尤其是本地区借款人的借款额度限制条款赋予修改的权限,可以在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借款额度予以调整。
仇建峰认为,设定借款金额上限,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普惠金融的定位,让P2P去满足更多现在服务不到位的小微企业、个人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其次也是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因为从风控的角度来说,大额的比小额的肯定是风险更大,更难控制。
至于会不会对基本的业务发展造成冲击,他认为不同的平台情况不一样,对于一些大额项目比较多的平台,造成的冲击相应就会大一些。
9月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召开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通启动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等相关领导与17家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并签署《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此举标志着互金协会开始发挥信息共享,为监管部门的金融统计和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更趋规范化。
而在此前不久,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网络借贷划了13条红线,P2P行业正式进入“合规和监管”时代。
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定位
该《办法》在延续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对借款上限、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办法》的创新之处,可从法律与政策两方面看。法律层面上,其一,规定了各个监管部分的具体执法权,双层次、协调监管机制。特别强调银监会与省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关系,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分配。其二,明确哪些行为不违反管理规定,哪些行为违反管理规定。限制了监管机关执法上的随意性。其三,明确了金融业务的备案管理机制、网站的许可证管理、非业务许可证的管理机制、非电信经营的备案管理。
政策层面上,涉及制度设计政策起点的取舍以及监管体制安排的政策基础。关于网络金融监管政策起点的逻辑取舍,是基于网络这种特殊经营形式而去考虑,还是回归业务本质去考虑?就是所谓“互联网+”,还是“+互联网”的问题。该《办法》选择的是“+互联网”的思维,在坚持借贷业务、证券发行活动本质的基础上考虑监管。不是顺应其创新与风险放大的特征而不顾及金融监管的逻辑,而是坚持金融监管的逻辑基础,考虑到互联网的风险放大本质而采取特别措施去限制这个风险,去矫正可能被放大的风险。
其一,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是信息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得从事行纪、居间业务之外的其他活动。因为,目前还无法接受全能金融类机构,禁止混业。如果要从事借贷业务,就转为网络小额贷款;如果要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就领取相关牌照。其二,明确贷款上限。利用互联网的普遍传导性、分散传导性机制去实现普惠金融的本质,以普惠金融本质的坚守去消除互联网的创新风险。
关于监管体制,《办法》中特别强调国家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构建。《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专业委员会是网贷的专业自律组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会《决定》提出的政策相契合。《决定》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管理水平”。
聚有财创始人、董事长仇建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的上限;二是规定平台必须要有ICP许可证,要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等前置条件;三是规定网贷平台不能碰的13条红线;整改期限缩短至12月。他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其自身的平台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一方面该平台一直注重合规性,其主流产品均为小额分散型,银行存管、ICP许可证等硬性指标也都满足,调整起来难度不大。对于整个行业来讲,《办法》中的举措将加快P2P平台优胜劣汰的速度,届时整个P2P行业将会有一个质的提升,而留下来的合规平台集中度会更好,在老百姓心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会提高。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充分肯定《办法》的出台,突破了既有的常规立法思路,体现了创新,包括体制机制创新、市场准入制度、业务监管模式、监管方式等方面。《办法》肯定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网络借贷及其机构的合法性,界定了网上非法集资的边界,肯定了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作用,将推动地方金融立法进程。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立法层次不足,许多实质性问题没有规定,缺乏有机逻辑联系,分割了互联网金融的有机联系,造成了各管一段的情况。其次,参与立法主体不足,该参与的没有参与,如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监会等。第三,定位偏差,网贷既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信息中介,更适合的定位应是融资和理财的服务中介。第四,负面清单过度而且缺乏上位法律支持,有违法违宪之虑。第五,借贷机构平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授权不足难以完成规定的繁重义务。第六,监管者义务与平台义务边界模糊。不该由平台承担的或无法承担的给了平台,监管者承担较少。
借款上限未来或做调整
《办法》中最受瞩目的是设定了借款的上限,即同一人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平台的借款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李有星表示,这个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缺乏制度弹性。他建议,可改为经有关部门同意或信用好的平台可以提高上限。这考虑采用小额分散普惠的基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豁免额一致,避免出现大的问题。
李有星还建议,立法层级最好上升至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以保证法制统一性,体现国家政府意志,避免部门立法,避免法规冲突。同时,出台与借贷、融资、理财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合理调整出借人金额和借款人金额。建议个人合理使用的100万起点、企业合法融资500万起点,考虑在3家平台内融资。还有,可将网贷平台定位为融资服务中介,既不是金融信息中介也不是信用中介。李有星表示,估计这个限额制度以后是会调整的。 基于同样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也表示,借款上限的规定,以后会有向上调整的空间。他说,借款上限的规定,与美国JOBS法案对初创企业融资的限额规定,有相似的监管逻辑。为了防范风险,还是希望定位于小、微的贷款,起到对传统融资市场的补充作用。加上第三方存管的规定,无疑这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明确了一个数量限制。但是,个人100万、企业500万的金额有些偏低。另外,对于有抵押和担保的借款,比如车贷、房贷、供应链金融,是不是应该另做规定。目前多数平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平台下一步的转型、出路是一个大问题。
程华介绍,在奥巴马签署的JOBS法案中,也对初创企业一定时间里可融资的金额做了上限规定,但由于业内意见很大,很快做了调整。中国的情况更加复杂,因为美国的P2P以纯信用借款为主,而我国很多是有担保、抵押、质押的,金额限制应该在一定程度给予放松。
程华指出,《办法》实施后,开展大额借贷业务的平台将面临重大冲击和严酷的市场洗牌,尤其是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对其短期的冲击可能性较大,要密切关注一些平台短期内跑路的风险。
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明琳认为,总体上而言,对借贷设置了上限,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回归小额分散的借贷原则,回归普惠金融、大众金融的本质,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持续发展,有利于防范局部金融风险,确保地方区域经济金融生态体系保持稳定。
另一方面,对借贷的限额设置可以进一步细化、优化和动态化,并体现各省市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例如,对有无抵押物的借贷要区别对待,有必要设置不同的额度;像有的专营汽车抵押的平台,一些以豪华轿车为抵押物的借款额度可能超过20万,抵押物即车子本身的价值也远高于20万;因此《办法》对这些平台“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的额度限制过低;另外,要考虑对经营个人借贷业务的平台和经营企业借贷业务的平台进行区别管理,分类设置监管细则,可以在进一步严格相关监管措施、提高经营企业借贷业务平台准入条件和运营要求的基础上,较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借贷额度。
此外,借款额度不适宜搞全国一刀切,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网贷投资人对风险的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都不一样,建议《办法》在试行一段时间以后,给予各省(直辖市)一定权限,在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性条款的前提下,对《办法》中的一些特定条款,尤其是本地区借款人的借款额度限制条款赋予修改的权限,可以在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借款额度予以调整。
仇建峰认为,设定借款金额上限,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普惠金融的定位,让P2P去满足更多现在服务不到位的小微企业、个人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其次也是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因为从风控的角度来说,大额的比小额的肯定是风险更大,更难控制。
至于会不会对基本的业务发展造成冲击,他认为不同的平台情况不一样,对于一些大额项目比较多的平台,造成的冲击相应就会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