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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拟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为例,本着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基于对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的性质定位和关联性分析,探讨如何在大学四年不间断的英语学习框架下对法律英语课程做出系统的规划和设置。
关键词: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大学公共英语-法律专业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课程系统设置
一、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涉外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我国85%的法务职位都要求竞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事实上,目前在法律界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具有单一的法律背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外法律人才需求总数是当前从事涉外法律事务人员数量的五倍[1]。因此,我国当今迫切需要培养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改变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落后的局面,中国司法部早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指出“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与此相呼应的是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了新修订后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该大纲将原大纲中规定的“专业阅读”修改为“专业英语” [2]。二者都强调了专业与外语(英语)结合进行教学的重要性。
本文拟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为例,本着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基于法律英语课程与其它相关课程的关联性分析,探讨如何在四年不间断的英语学习框架下对法律英语课程做出系统的规划和设置。
二、法律英语课程开设现状分析
法律英语作为一门新兴课程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许多高校法学院在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政法、英语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培养法律专业或英语专业的学生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认识到了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但从总体的实践效果来看,情况并不乐观,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及理论研究跟现实的需要还相差很大[3],还达不到培养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人才的目标。影响教学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专家、学者都纷纷撰写文章探究原因并提出诸多建议,比如对法律英语课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等,导致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存在诸多问题等等,影响了法律英语教学的效果[4]。
基于自身多年的专业英语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导致教学效果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课程体系化的建设问题上未引起重视。法律英语课程往往孤立开设,与其它相关课程并无衔接,这些课程间的安排既无前承性也无后续性,成散兵游勇状态,这些课程往往由不同学院开设,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不能互相衔接并有效支撑形成合力,难以形成真正的交流与合作,无体系化的设置使课程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无法满足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教学体制的影响, 各课程分属不同类型学分,分处不同学院管理,学院部门间沟通交流不够,不能为课程的系统开设提供指导,缺乏跨学院的课程体系的合理规划和设置,致使各课程间系统性不强。
三、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性质分析
目前,我国大学进行的与英语有关的教学一般分为大学英语教学和专业双语教学,而大学英语教学又分为两个层面----公共英语教学和专业英语教学。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与英语有关的课程设置一般包括大学公共英语课程,法律专业英语课程和法律双语课程。从性质上廓清法律英语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教学的关系,有利于法律英语课程的系统化设置。
1.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性质定位分析
1) 大学公共英语(EGP: 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s)课程属于基础英语学习阶段课程,通常设置在一、二年级,其教学内容是掌握英语语言共核,注重学生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培养,使学生打下良好的语言基础,并培养他们跨文化交流的能力。课程内容范围比较广,题材多样,属于通识教育的范畴。
2) 法律专业英语课程是专门用途英语(ESP: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性质的课程,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和英语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法的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其课程内容限定为法律专业题材,但其性质是一门以法律为内容的英语课程,其侧重点是与专业有关的语言教学。
3) 法学双语课程是指用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来讲授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课程,其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法学专业领域的知识,提高专业能力。其性质定位属于法学专业的知识型的课程,而非语言类教学的课程。
2.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关联性分析
三类课程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三类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目的和要求等的不同恰恰体现了三者“基础-过渡-深化”的关系[5],从而决定了三者在开设时间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前后延展性的特点,在内容上互为衔接,逐层递进。大学公共英语课程是法律英语和法律双语课程的基础,学生在打下良好的英语基础后,要求提高专业英语能力成为必然的发展方向,因此蔡基刚提出专业英语是大学(公共)英语的发展方向[6],扎实的英语基础是专业英语学习的必要铺垫。坚实的英语基础是后续专业英语课程顺利开展的保障,而法律英语课程进一步巩固基础英语学习中所学的英语基础知识。而法律英语课程是公共英语课程向法律双语课程过渡的桥梁,没有好的基础英语水平和全面的法律英语学习,就无法有效的开展法律双语教学。
四、法律英语课程系统设置的方案与设想
明确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之间的关联性,是实现法律英语课程系统设置的基础。按照三类课程“基础-过渡-深化”的关系,依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可以建立逐步铺垫,逐层展开的大学公共英语-法律专业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形成大学四年英语不间断的一揽子的系统的课程体系, 以便产生规模效益,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强化学生法律英语应用能力。 要建立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必须明确“公共英语是法律英语的前导课程,而法律英语是法学双语课的前导课程” [7],该体系是否能有效设立的关键是将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课规模不断延展和深化。开课时间上,要将现在通常开设在三年级的法律英语课程向前延伸到二年级,向后拓展到四年级或研究生阶段,以加强法律英语教学并突出其过渡桥梁作用。
二年级的初级法律英语课程,作为入门课程,以积累法律术语词汇为基本要求,通过介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使学生初步把握法律英语句法语法特点,打下法律英语阅读理解的基础,掌握基本的法律翻译技巧;法律知识的学习侧重对英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部门法的概略介绍。三年级的中级法律英语课程,语言方面的操练侧重法律翻译、案例的导读和理解和法律文书写作(以撰写案例摘要为主),使学生进一步提升法律翻译技能,对案例的研读和分析能力及专业文献的导读理解能力,进行较深入的专业学习,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学生对法律原则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推理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思辨的能力。四年级或研究生阶段的高级法律英语课程,侧重于法律语言学原理的介绍,英文立法条文和合同条款及其他类型司法文书的的解读和翻译,法律文书写作(包括律师信法律备忘录和案件辩论书等)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等。
五、结语
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法律英语课程的系统设置,并形成四年英语不间断的一揽子的系统的课程体系, 以便产生规模效益,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打下法律英语语言基础,具备从事涉外法务事务的能力,以适应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因此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李少伟,王建芬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兼谈法律英语教学[J], 社会科学论坛, 2008 (2)下
2. 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内部交流期刊.大学外语教学通讯. 第3期.1998年
3. 何宏莲,王巍 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双语教学的关联性分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
4. 张文娟,沙丽金 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与教学改革思虑探讨[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 (1)
5. 何宏莲, 法律双语教学与大学英语教学的关联性研究,东北农业大学学报[J],2006(3)
6. 蔡基刚,转型时期的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特征和对策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7(1)
7. 封桂英,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和法律双语教学的关联性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作者简介:孙红,女,出生于1976年2月,籍贯:山东潍坊 ,职称:讲师, 现工作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关键词: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大学公共英语-法律专业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课程系统设置
一、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涉外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我国85%的法务职位都要求竞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事实上,目前在法律界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具有单一的法律背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外法律人才需求总数是当前从事涉外法律事务人员数量的五倍[1]。因此,我国当今迫切需要培养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改变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落后的局面,中国司法部早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指出“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与此相呼应的是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了新修订后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该大纲将原大纲中规定的“专业阅读”修改为“专业英语” [2]。二者都强调了专业与外语(英语)结合进行教学的重要性。
本文拟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为例,本着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基于法律英语课程与其它相关课程的关联性分析,探讨如何在四年不间断的英语学习框架下对法律英语课程做出系统的规划和设置。
二、法律英语课程开设现状分析
法律英语作为一门新兴课程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许多高校法学院在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政法、英语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培养法律专业或英语专业的学生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认识到了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但从总体的实践效果来看,情况并不乐观,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及理论研究跟现实的需要还相差很大[3],还达不到培养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人才的目标。影响教学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专家、学者都纷纷撰写文章探究原因并提出诸多建议,比如对法律英语课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等,导致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存在诸多问题等等,影响了法律英语教学的效果[4]。
基于自身多年的专业英语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导致教学效果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课程体系化的建设问题上未引起重视。法律英语课程往往孤立开设,与其它相关课程并无衔接,这些课程间的安排既无前承性也无后续性,成散兵游勇状态,这些课程往往由不同学院开设,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不能互相衔接并有效支撑形成合力,难以形成真正的交流与合作,无体系化的设置使课程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无法满足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教学体制的影响, 各课程分属不同类型学分,分处不同学院管理,学院部门间沟通交流不够,不能为课程的系统开设提供指导,缺乏跨学院的课程体系的合理规划和设置,致使各课程间系统性不强。
三、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性质分析
目前,我国大学进行的与英语有关的教学一般分为大学英语教学和专业双语教学,而大学英语教学又分为两个层面----公共英语教学和专业英语教学。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与英语有关的课程设置一般包括大学公共英语课程,法律专业英语课程和法律双语课程。从性质上廓清法律英语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教学的关系,有利于法律英语课程的系统化设置。
1.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性质定位分析
1) 大学公共英语(EGP: 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s)课程属于基础英语学习阶段课程,通常设置在一、二年级,其教学内容是掌握英语语言共核,注重学生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培养,使学生打下良好的语言基础,并培养他们跨文化交流的能力。课程内容范围比较广,题材多样,属于通识教育的范畴。
2) 法律专业英语课程是专门用途英语(ESP: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性质的课程,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和英语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法的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其课程内容限定为法律专业题材,但其性质是一门以法律为内容的英语课程,其侧重点是与专业有关的语言教学。
3) 法学双语课程是指用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来讲授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课程,其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法学专业领域的知识,提高专业能力。其性质定位属于法学专业的知识型的课程,而非语言类教学的课程。
2.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的关联性分析
三类课程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三类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目的和要求等的不同恰恰体现了三者“基础-过渡-深化”的关系[5],从而决定了三者在开设时间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前后延展性的特点,在内容上互为衔接,逐层递进。大学公共英语课程是法律英语和法律双语课程的基础,学生在打下良好的英语基础后,要求提高专业英语能力成为必然的发展方向,因此蔡基刚提出专业英语是大学(公共)英语的发展方向[6],扎实的英语基础是专业英语学习的必要铺垫。坚实的英语基础是后续专业英语课程顺利开展的保障,而法律英语课程进一步巩固基础英语学习中所学的英语基础知识。而法律英语课程是公共英语课程向法律双语课程过渡的桥梁,没有好的基础英语水平和全面的法律英语学习,就无法有效的开展法律双语教学。
四、法律英语课程系统设置的方案与设想
明确法律英语课程与大学公共英语和法学双语课程之间的关联性,是实现法律英语课程系统设置的基础。按照三类课程“基础-过渡-深化”的关系,依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可以建立逐步铺垫,逐层展开的大学公共英语-法律专业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形成大学四年英语不间断的一揽子的系统的课程体系, 以便产生规模效益,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强化学生法律英语应用能力。 要建立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必须明确“公共英语是法律英语的前导课程,而法律英语是法学双语课的前导课程” [7],该体系是否能有效设立的关键是将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课规模不断延展和深化。开课时间上,要将现在通常开设在三年级的法律英语课程向前延伸到二年级,向后拓展到四年级或研究生阶段,以加强法律英语教学并突出其过渡桥梁作用。
二年级的初级法律英语课程,作为入门课程,以积累法律术语词汇为基本要求,通过介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使学生初步把握法律英语句法语法特点,打下法律英语阅读理解的基础,掌握基本的法律翻译技巧;法律知识的学习侧重对英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部门法的概略介绍。三年级的中级法律英语课程,语言方面的操练侧重法律翻译、案例的导读和理解和法律文书写作(以撰写案例摘要为主),使学生进一步提升法律翻译技能,对案例的研读和分析能力及专业文献的导读理解能力,进行较深入的专业学习,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学生对法律原则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推理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思辨的能力。四年级或研究生阶段的高级法律英语课程,侧重于法律语言学原理的介绍,英文立法条文和合同条款及其他类型司法文书的的解读和翻译,法律文书写作(包括律师信法律备忘录和案件辩论书等)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等。
五、结语
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法学双语课程层进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法律英语课程的系统设置,并形成四年英语不间断的一揽子的系统的课程体系, 以便产生规模效益,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打下法律英语语言基础,具备从事涉外法务事务的能力,以适应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因此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李少伟,王建芬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兼谈法律英语教学[J], 社会科学论坛, 2008 (2)下
2. 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内部交流期刊.大学外语教学通讯. 第3期.1998年
3. 何宏莲,王巍 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双语教学的关联性分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
4. 张文娟,沙丽金 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与教学改革思虑探讨[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 (1)
5. 何宏莲, 法律双语教学与大学英语教学的关联性研究,东北农业大学学报[J],2006(3)
6. 蔡基刚,转型时期的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特征和对策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7(1)
7. 封桂英,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和法律双语教学的关联性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作者简介:孙红,女,出生于1976年2月,籍贯:山东潍坊 ,职称:讲师, 现工作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