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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但因为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所有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这里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筹划思路。
关键词:新办软件企业 税收优惠 筹划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0-226-02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一、基本案例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
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的获利年度为2008年,2008年进入“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时期,2008年与2009年为两免时期,2010—2012年为减半年度。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2011—201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各年度应纳税情况如下:
通过以上测算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2008—2012年应该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未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而所有税收的现值为:900(P/A,10%,5)(P/F,10%,5)+10=2128万元。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分析: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是有前置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认定有较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作为企业不可能在成立的初期就能申请到软件企业的资格,而未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往往在获得资质认定之前,就已经取得收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为开始获利年度,但企业因未认定资格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筹划分析
如果对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作出规划,我们可以改变该企业的盈利情况。对于初期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而言,不可能出现多大的销售额,如果想控制企业的利润是完全可能的。
我们对纳税筹划前的经营活动作出一些假设:2009年3月发生的自有房屋装修款50万元,未达到房产原值的50%;2013年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140万元,相应成本为80万元。
2014年1月1日企业购入一台研究开发设备,单位价值在6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06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按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5年)实行加速折旧,2014—2018年的折旧额依次为2400万元、1440万元、864万元、648万元、648万元。
三、筹划方案
方案一:對发生的费用和收入进行调整。
1.房屋装修提前到2008年进行,经过调整后的2008年亏损金额为-10万元。
2.2009—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
3.2013年的12月一笔赊销售收入14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80万元,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可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次年1月,相应地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为114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40万元。
5.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
通过上述费用与收入的纳税调整后,该公司获利年度向后推延到2014年度。该公司2014-2015年免企业所得税;2016—2018年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年。
该公司2008—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8年1月1日)为574万元。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该公司对设备折旧方法由余额递减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年均折旧1200万元(为简化分析,不考虑残值,按年均摊)。
经过调整后,该公司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40万元(6040+2400-1200),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次为6240万元、5664万元、5448万元和5448万元。
该公司2014—2015年免企业所得税;2016—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次为424万元、408万元和408万元。
该公司2008—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2008年1月1日)528万元。
筹划结论:
比较上述两个方案,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一比没有进行的纳税筹划时节税1554万元(2128-574);而方案二比方案一又节税46.2万元(574-528)。
四、税收筹划模式的关键点
通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该模式中可供借鉴的关键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尽量推迟获利年度。其方法有三:一是加大前期费用;二是推迟确认收入;三是进行业务分析。其目的是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进入获利年度,从而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第二是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运用中,常见的规律是,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筹划人员理解这一点后就不会在免减税期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加速折旧法,而要用年限平均法来有效减轻税负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2.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筹划指南.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530021)(责编:贾伟)
关键词:新办软件企业 税收优惠 筹划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0-226-02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一、基本案例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
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的获利年度为2008年,2008年进入“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时期,2008年与2009年为两免时期,2010—2012年为减半年度。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2011—201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各年度应纳税情况如下:
通过以上测算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2008—2012年应该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未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而所有税收的现值为:900(P/A,10%,5)(P/F,10%,5)+10=2128万元。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分析: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是有前置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认定有较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作为企业不可能在成立的初期就能申请到软件企业的资格,而未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往往在获得资质认定之前,就已经取得收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为开始获利年度,但企业因未认定资格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筹划分析
如果对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作出规划,我们可以改变该企业的盈利情况。对于初期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而言,不可能出现多大的销售额,如果想控制企业的利润是完全可能的。
我们对纳税筹划前的经营活动作出一些假设:2009年3月发生的自有房屋装修款50万元,未达到房产原值的50%;2013年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140万元,相应成本为80万元。
2014年1月1日企业购入一台研究开发设备,单位价值在6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06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按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5年)实行加速折旧,2014—2018年的折旧额依次为2400万元、1440万元、864万元、648万元、648万元。
三、筹划方案
方案一:對发生的费用和收入进行调整。
1.房屋装修提前到2008年进行,经过调整后的2008年亏损金额为-10万元。
2.2009—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
3.2013年的12月一笔赊销售收入14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80万元,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可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次年1月,相应地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为114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40万元。
5.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
通过上述费用与收入的纳税调整后,该公司获利年度向后推延到2014年度。该公司2014-2015年免企业所得税;2016—2018年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年。
该公司2008—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8年1月1日)为574万元。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该公司对设备折旧方法由余额递减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年均折旧1200万元(为简化分析,不考虑残值,按年均摊)。
经过调整后,该公司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40万元(6040+2400-1200),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次为6240万元、5664万元、5448万元和5448万元。
该公司2014—2015年免企业所得税;2016—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次为424万元、408万元和408万元。
该公司2008—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2008年1月1日)528万元。
筹划结论:
比较上述两个方案,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一比没有进行的纳税筹划时节税1554万元(2128-574);而方案二比方案一又节税46.2万元(574-528)。
四、税收筹划模式的关键点
通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该模式中可供借鉴的关键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尽量推迟获利年度。其方法有三:一是加大前期费用;二是推迟确认收入;三是进行业务分析。其目的是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进入获利年度,从而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第二是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运用中,常见的规律是,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筹划人员理解这一点后就不会在免减税期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加速折旧法,而要用年限平均法来有效减轻税负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2.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筹划指南.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530021)(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