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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力度,但也有不足之处。对此,应确立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思想,修改现行刑法,对破坏环境罪犯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定刑;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目前的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并增设相应的罪名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