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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可以直接反映经济发展趋势,是经济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形式,也是市场经济整体反映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说,价格总体水平的稳定,对促进经济长足有效的发展非常有帮助。所以,物价工作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不但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直接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最贴近基础和群众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物价调查工作是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是促进经济稳健前行方式。本文以物价调查工作为出发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物价调查经济优化措施。
关键词:物价调查 问题对策 经济基础 总体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有效转轨同时实现了价格市场化之后,市场价格秩序紊乱不堪的问题长时间都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不规律的市场价格一旦扭曲,不但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了消费者以及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市场机制健康长足有效的发展,大大消减了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最全面有效的作用[1]。这除了我国市场机制发展不健全,同时法律法规不健全外,政府的调控手段单一也是其问题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政府价格管理机制如果较为混乱,则制约了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现阶段物价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機构设计体系相对较为复杂。在机改之前一般的当地政府其物价部门往往会有直接直接做出管理,是政府一个相对较为独立整体的职能部门。本世纪初机改之后,我国很多地方的物价部门不再为独立的部门,很多甚至直接被分割肢解,这样一来就导致我国的执法主体由物价部门直接转变成为发展以及计划部门,现阶段全市有四种形式,首先是单设,很多都以一级局对待;其次是单设问题,其经费以及人员的设计,不过管理上需要以二级局对待;另外可以直接挂靠发展以及计划部门,但是工作以及经费需要独立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衍生了下面几个问题:首先,执法主体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削弱,物价局为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我国价格执法的主体,不过就现阶段我国政府的格局早已非价格直接主管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说并非为一个完整而又独立的组织;另外,物价调查工作人员的编制一直得不到妥善有效的处理。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一定要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者,不过现实情况是检查人员的身份还没有得到最有效的确定,以往所谓的三所工作者,也就是物价调查所、税务所以及工商所,在机改之后,税务以及工商都得到了圆满有效的解决,但是物价调查工作者还没有得到有效妥善的管理
(二)政府现有的市场价格调控以及管理方法不科学。我国政府对价格较为直观与陈旧的传统调控管理方法,尽管对改革之后仍然实施政府定价以及政府指导价还能够直接继续使用。不过对开放的价格早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全新的和我国市场经济完全对称的调控管理办法也还未真正意义上的形成,因此往往不能再调控与管理市场价格的过程中,还是一句传统老办法工作。如果一旦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会出现政府直接参与管理过深的问题,这样也就走上了计划经济的老路,如果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了市场经济的长足有效发展[2]。
(三)物价调查工作手段单调乏力。依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实施价格管理的基本方法即为经济法,而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则是辅助手段。不过在现实的工作过程中,价格管理的直接办法仍然为行政法,经济方法以及法律方法都很难真正意义上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价格立法滞后,再加上我国的价格法本身并非特别的完善,需要修改以及补充的地方仍然没有修改补充到位;另外在我国价格法颁布之后,缺少对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如此就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价格的执法效果。
(四)缺少行之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假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市场实施科学合理的调节,平抑物价,在最大限度的保障稳定问题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政府作为市场发展的推动者可以建立重要的商品贮备制度,同时还可以建立针对价格调节的基金,这样就能够达到有效调节价格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稳定市场发展。
二、加强物价调查工作力度,优化经济发展
(一)深入理顺经济问题。物价调查工作的本质就是市场经济的直接管理,面对日益严峻的物价管理问题,作为物价管理组织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物价调查部门作为我国政府主管价格的直接行政组织,起组织以及部门的设立形式往往多种多样,实践也证明,只要发挥合理,调控到位,其存在必定弊大于利。所以,作为政府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这就需要物价调查部门不断的完善价格管理组织,从本质上解决我国价格管理相对较为混乱的局面。首先是在价格法修改过程中必须把价格工作的机构地位、规模、职能定位以及设置形式在法律法规上给予明确,要保持上下规章制度的一致性,这样对于政府的管理与调控也有很大的帮助。
(二)转变观念,做好服务工作。第一,作为政府物价调查部门,需要坚持一直物价上涨的单向调控原则,在工作中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转变既要防止通胀问题,同时又要防止物价过度降低的双向调控原则;从重视商品以及服务价格管理的传统观念转变成商品价格、要素价格以及服务价格管理并重把仅仅重视城市价格转变为不断要重视城市物价价格,同时也必须重视农村经济管理问题,不断加强设计农业价格的管理问题,不断促进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减负增收;以往的价格政策取向往往重视应用价格政策以达到统筹建设资金的问题,现已的价格调控需要坚持降低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原则;另外,要不断健全价格的预报、监测以及预警机制,完善价格成本的监审制度,达到价格的管理调控双向并举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物价发展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物价管理部门首先应该从价格调节入手,以达到稳定经济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价格稳定前进的基础,加快价格调节的基金立法步伐,可以深入的增强政府的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物价调查以及管理工作也应该坚持以价格为导向的原则,实现政策与经济合理发展的要求。
(四)不断建立与完善物价调查的法制体系。经济发展的前提即为体系,体系的存在才能最大限度的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物价调查组织,首先必须围绕价格法以及当前物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对应的、行之有效的价格行为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的修订、补充以及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利用立法,尽可能的放开商品价格问题,让市场经济自行规律发展,尽快的制定与完善作价原则以及作价办法,健全市场规则,最终实现物价调查与法制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可以直接反映经济发展趋势,是经济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形式,也是市场经济整体反映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说,价格总体水平的稳定,对促进经济长足有效的发展非常有帮助。所以,物价工作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不但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直接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最贴近基础和群众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物价调查工作是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是促进经济稳健前行方式。本文以物价调查工作为出发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物价调查经济优化措施。
物价是一个国家以及地方经济最直接有效的体现,物价的高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物件调查工作是一个长期问题,作为物价部门,需要坚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立足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经济为导向,松紧制度的实施物价管理与调查工作,将市场经济引入一条健康发展的轨道中,不断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葛守昆.通货膨胀是价格问题还是货币问题——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的概念差异及不同治理策略[J].学海,2011,13(3):120-123.
[2] 谢博婕,西村友作,门明等.汇率传递与国内物价水平关系研究——基于非对称性视角[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2):46-51.
(作者单位:汝南县物价检查所)
关键词:物价调查 问题对策 经济基础 总体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有效转轨同时实现了价格市场化之后,市场价格秩序紊乱不堪的问题长时间都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不规律的市场价格一旦扭曲,不但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了消费者以及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市场机制健康长足有效的发展,大大消减了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最全面有效的作用[1]。这除了我国市场机制发展不健全,同时法律法规不健全外,政府的调控手段单一也是其问题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政府价格管理机制如果较为混乱,则制约了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现阶段物价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機构设计体系相对较为复杂。在机改之前一般的当地政府其物价部门往往会有直接直接做出管理,是政府一个相对较为独立整体的职能部门。本世纪初机改之后,我国很多地方的物价部门不再为独立的部门,很多甚至直接被分割肢解,这样一来就导致我国的执法主体由物价部门直接转变成为发展以及计划部门,现阶段全市有四种形式,首先是单设,很多都以一级局对待;其次是单设问题,其经费以及人员的设计,不过管理上需要以二级局对待;另外可以直接挂靠发展以及计划部门,但是工作以及经费需要独立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衍生了下面几个问题:首先,执法主体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削弱,物价局为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我国价格执法的主体,不过就现阶段我国政府的格局早已非价格直接主管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说并非为一个完整而又独立的组织;另外,物价调查工作人员的编制一直得不到妥善有效的处理。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一定要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者,不过现实情况是检查人员的身份还没有得到最有效的确定,以往所谓的三所工作者,也就是物价调查所、税务所以及工商所,在机改之后,税务以及工商都得到了圆满有效的解决,但是物价调查工作者还没有得到有效妥善的管理
(二)政府现有的市场价格调控以及管理方法不科学。我国政府对价格较为直观与陈旧的传统调控管理方法,尽管对改革之后仍然实施政府定价以及政府指导价还能够直接继续使用。不过对开放的价格早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全新的和我国市场经济完全对称的调控管理办法也还未真正意义上的形成,因此往往不能再调控与管理市场价格的过程中,还是一句传统老办法工作。如果一旦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会出现政府直接参与管理过深的问题,这样也就走上了计划经济的老路,如果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了市场经济的长足有效发展[2]。
(三)物价调查工作手段单调乏力。依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实施价格管理的基本方法即为经济法,而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则是辅助手段。不过在现实的工作过程中,价格管理的直接办法仍然为行政法,经济方法以及法律方法都很难真正意义上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价格立法滞后,再加上我国的价格法本身并非特别的完善,需要修改以及补充的地方仍然没有修改补充到位;另外在我国价格法颁布之后,缺少对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如此就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价格的执法效果。
(四)缺少行之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假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市场实施科学合理的调节,平抑物价,在最大限度的保障稳定问题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政府作为市场发展的推动者可以建立重要的商品贮备制度,同时还可以建立针对价格调节的基金,这样就能够达到有效调节价格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稳定市场发展。
二、加强物价调查工作力度,优化经济发展
(一)深入理顺经济问题。物价调查工作的本质就是市场经济的直接管理,面对日益严峻的物价管理问题,作为物价管理组织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物价调查部门作为我国政府主管价格的直接行政组织,起组织以及部门的设立形式往往多种多样,实践也证明,只要发挥合理,调控到位,其存在必定弊大于利。所以,作为政府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这就需要物价调查部门不断的完善价格管理组织,从本质上解决我国价格管理相对较为混乱的局面。首先是在价格法修改过程中必须把价格工作的机构地位、规模、职能定位以及设置形式在法律法规上给予明确,要保持上下规章制度的一致性,这样对于政府的管理与调控也有很大的帮助。
(二)转变观念,做好服务工作。第一,作为政府物价调查部门,需要坚持一直物价上涨的单向调控原则,在工作中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转变既要防止通胀问题,同时又要防止物价过度降低的双向调控原则;从重视商品以及服务价格管理的传统观念转变成商品价格、要素价格以及服务价格管理并重把仅仅重视城市价格转变为不断要重视城市物价价格,同时也必须重视农村经济管理问题,不断加强设计农业价格的管理问题,不断促进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减负增收;以往的价格政策取向往往重视应用价格政策以达到统筹建设资金的问题,现已的价格调控需要坚持降低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原则;另外,要不断健全价格的预报、监测以及预警机制,完善价格成本的监审制度,达到价格的管理调控双向并举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物价发展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物价管理部门首先应该从价格调节入手,以达到稳定经济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价格稳定前进的基础,加快价格调节的基金立法步伐,可以深入的增强政府的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物价调查以及管理工作也应该坚持以价格为导向的原则,实现政策与经济合理发展的要求。
(四)不断建立与完善物价调查的法制体系。经济发展的前提即为体系,体系的存在才能最大限度的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物价调查组织,首先必须围绕价格法以及当前物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对应的、行之有效的价格行为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的修订、补充以及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利用立法,尽可能的放开商品价格问题,让市场经济自行规律发展,尽快的制定与完善作价原则以及作价办法,健全市场规则,最终实现物价调查与法制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可以直接反映经济发展趋势,是经济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形式,也是市场经济整体反映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说,价格总体水平的稳定,对促进经济长足有效的发展非常有帮助。所以,物价工作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不但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直接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最贴近基础和群众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物价调查工作是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是促进经济稳健前行方式。本文以物价调查工作为出发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物价调查经济优化措施。
物价是一个国家以及地方经济最直接有效的体现,物价的高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物件调查工作是一个长期问题,作为物价部门,需要坚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立足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经济为导向,松紧制度的实施物价管理与调查工作,将市场经济引入一条健康发展的轨道中,不断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葛守昆.通货膨胀是价格问题还是货币问题——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的概念差异及不同治理策略[J].学海,2011,13(3):120-123.
[2] 谢博婕,西村友作,门明等.汇率传递与国内物价水平关系研究——基于非对称性视角[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2):46-51.
(作者单位:汝南县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