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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以农立国,管理农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宋朝统治者对农业相当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机构均负有农业管理的职能。中央农业管理机构方面,在元丰官制改革之前主要为三司,在此之后主要为户部、工部、都水监、司农业寺。宋朝地方实行州、县二级行政机构。在州县二级地方机构中,负责农业管理的主要官员为知州和通判、知县(县令)与县丞。路级监司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与安抚司亦负有农业的职责,此为宋代农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显著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