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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同时,它也是中国民营企业、小企业高度集中的区域。与大力加强交通、人才、生产要素等互联互通一样,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题中之意,它有利于优化金融生态,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局,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将有力支撑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提升长三角城市群国际核心竞争力。
作为破题跨区域治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实践,“信用长三角”建设使命重大。早在2008年,江浙沪两省一市就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并推出了全国第一个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长三角”。近年来,在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信用长三角”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从2016年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创建长三角国家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以来,长三角地区围绕“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深入推进合作,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拓展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整合力度,迄今共召开32次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例会。2019年12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有效。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基本建立。行政壁垒逐步消除,一体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通行规则基本建立,协同开放达到更高水平。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营商环境显著改善”等发展目标。2020年,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成立,这是长三角一体化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领域合作深化的新的里程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信用环境来营造、需要信用建设来支撑。因此,我们要以更高水准、更宽视野、更实举措,创新发挥信用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有效运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中的保障作用,擦亮“信用长三角”金名片,为全国提供区域信用合作的典型经验。
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开展十七年来,在五个层面取得明显突破。一是联合发布区域信用合作规划。2010年,长三角一市三省发布国内首个区域性信用体系专项规划《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该规划是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中长期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为“信用长三角”建设持续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总结提炼区域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浙江省信用“531X”工程建设经验,编制《长三角区域政府机构、自然人和行业信用评价参考指引》,为各方开展相关工作,形成统一的长三角区域信用评价标准提供参考。三是强化先行城市示范引领。目前,一市三省共有浦东新区、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等13个地区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占全国总数近一半。四是加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编制出台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标准,有力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涌现出芝麻信用、启信宝、企查查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五是信用赋能一体化示范区建设。2020年以来,上海市信用办、江苏省信用办、浙江省信用办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试行)》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试行)》两个文件,为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共信用报告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现阶段“信用长三角”建设要持续纵深推进,需着力破除现实障碍。一是制度协同难度大。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尚未出臺,一市三省立法进度不一,上海、浙江分别于2017年、2018年出台并实施信用条例,江苏、安徽则正着力推进信用立法。由于行政决策体系独立,一市三省信用办、行业部门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严重失信和联合惩戒认定标准、措施清单、信用修复方式等缺乏统一标准,形成规制省际“篱笆”。二是发展路径差异明显。一市三省社会信用建设起步不一、基础不一,在信用信息范围、信用应用以及联合惩戒等方面尚未统一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路径尚未形成。特别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程度不一致,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全量、及时、准确水平差异较大,信用应用自动化水平不一,增加信用信息共享难度和跨区域应用难度。三是区域联动进展缓慢。长三角信用平台建设信息归集机制不健全,功能模块比较单一。生态环境、旅游、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四大重点合作领域基于联合奖惩备忘录开展的协同监管和跨区域联合奖惩尚未有刚性约束制度,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联动反应机制。
为加快区域制度协同、推进跨区域治理提质,需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创新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一是加快制度协同。坚持整体思维,结合最新的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改革创新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示范作用,重点强化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协同应用等共性重点问题的研讨,形成共识,为一市三省制定相关政策确定理论基础。以实质降低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重点,逐步实现要素畅通流动及市场一体化。二是提升平台支撑能力。信用数据互通的关键是平台联动,要充分发挥信用长三角平台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平台联动的关键是从技术上推动“信用长三角”平台与一市三省信用平台实时有效对接。共同制定出台长三角统一的信息归集目录和标准,形成长效的信息归集机制。通过开发接口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共享,形成平台之间联动的“一体化”格局。在重点合作领域率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联合奖惩的落地见效。积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结果跨区域共享互认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逐步向其他领域复制推广。三是推进重点领域高质量联动。坚持底线思维,以生态环境、旅游、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为突破口,形成跨区域信用联合监管和联防联控网络协同机制,使重点领域的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落地见效。在其他一些形成共识领域,应逐步拓展和延伸。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等重点人群的信用分类监管。在社会保障领域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入手,制定区域联合惩戒措施。四是突出示范引领。坚持发展思维,共建长三角“信用城市群”。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区)通过信用联盟方式,以更高标准带动和引领其他城市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应用场景创新,特别是在信用支撑城市数字化和精细化治理等方面,加强交流互促互进。以信用码形式建立城市间信用分互认机制,畅通要素流动,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质量。持续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梳理应用案例并总结典型做法,为国家跨区域治理提供经验。
(作者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
责任编辑:何乐
作为破题跨区域治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实践,“信用长三角”建设使命重大。早在2008年,江浙沪两省一市就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并推出了全国第一个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长三角”。近年来,在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信用长三角”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从2016年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创建长三角国家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以来,长三角地区围绕“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深入推进合作,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拓展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整合力度,迄今共召开32次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例会。2019年12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有效。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基本建立。行政壁垒逐步消除,一体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通行规则基本建立,协同开放达到更高水平。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营商环境显著改善”等发展目标。2020年,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成立,这是长三角一体化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领域合作深化的新的里程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信用环境来营造、需要信用建设来支撑。因此,我们要以更高水准、更宽视野、更实举措,创新发挥信用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有效运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中的保障作用,擦亮“信用长三角”金名片,为全国提供区域信用合作的典型经验。
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开展十七年来,在五个层面取得明显突破。一是联合发布区域信用合作规划。2010年,长三角一市三省发布国内首个区域性信用体系专项规划《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该规划是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中长期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为“信用长三角”建设持续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总结提炼区域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浙江省信用“531X”工程建设经验,编制《长三角区域政府机构、自然人和行业信用评价参考指引》,为各方开展相关工作,形成统一的长三角区域信用评价标准提供参考。三是强化先行城市示范引领。目前,一市三省共有浦东新区、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等13个地区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占全国总数近一半。四是加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编制出台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标准,有力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涌现出芝麻信用、启信宝、企查查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五是信用赋能一体化示范区建设。2020年以来,上海市信用办、江苏省信用办、浙江省信用办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试行)》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试行)》两个文件,为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共信用报告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现阶段“信用长三角”建设要持续纵深推进,需着力破除现实障碍。一是制度协同难度大。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尚未出臺,一市三省立法进度不一,上海、浙江分别于2017年、2018年出台并实施信用条例,江苏、安徽则正着力推进信用立法。由于行政决策体系独立,一市三省信用办、行业部门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严重失信和联合惩戒认定标准、措施清单、信用修复方式等缺乏统一标准,形成规制省际“篱笆”。二是发展路径差异明显。一市三省社会信用建设起步不一、基础不一,在信用信息范围、信用应用以及联合惩戒等方面尚未统一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路径尚未形成。特别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程度不一致,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全量、及时、准确水平差异较大,信用应用自动化水平不一,增加信用信息共享难度和跨区域应用难度。三是区域联动进展缓慢。长三角信用平台建设信息归集机制不健全,功能模块比较单一。生态环境、旅游、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四大重点合作领域基于联合奖惩备忘录开展的协同监管和跨区域联合奖惩尚未有刚性约束制度,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联动反应机制。
为加快区域制度协同、推进跨区域治理提质,需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创新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一是加快制度协同。坚持整体思维,结合最新的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改革创新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示范作用,重点强化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协同应用等共性重点问题的研讨,形成共识,为一市三省制定相关政策确定理论基础。以实质降低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重点,逐步实现要素畅通流动及市场一体化。二是提升平台支撑能力。信用数据互通的关键是平台联动,要充分发挥信用长三角平台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平台联动的关键是从技术上推动“信用长三角”平台与一市三省信用平台实时有效对接。共同制定出台长三角统一的信息归集目录和标准,形成长效的信息归集机制。通过开发接口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共享,形成平台之间联动的“一体化”格局。在重点合作领域率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联合奖惩的落地见效。积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结果跨区域共享互认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逐步向其他领域复制推广。三是推进重点领域高质量联动。坚持底线思维,以生态环境、旅游、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为突破口,形成跨区域信用联合监管和联防联控网络协同机制,使重点领域的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落地见效。在其他一些形成共识领域,应逐步拓展和延伸。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等重点人群的信用分类监管。在社会保障领域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入手,制定区域联合惩戒措施。四是突出示范引领。坚持发展思维,共建长三角“信用城市群”。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区)通过信用联盟方式,以更高标准带动和引领其他城市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应用场景创新,特别是在信用支撑城市数字化和精细化治理等方面,加强交流互促互进。以信用码形式建立城市间信用分互认机制,畅通要素流动,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质量。持续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梳理应用案例并总结典型做法,为国家跨区域治理提供经验。
(作者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
责任编辑: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