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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在农村地区经济、文化、法制等方面的发展提出且实践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为了真正意义上维护农民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很有必要。因此本文从发展现状和发展困难的角度对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的进行研究,为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农村地区 新农村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发展困境与法治保障研究(09BTY02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研究(11XGL011)。
作者简介:叶鹏,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吴文平,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1-02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而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公民以此来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因此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就需要为这些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传入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现从以下两点对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
(一)制度方面
农村法律援助是一项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党和国家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因此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此项条例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建设步入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组织建设方面
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与组织建设密切相关,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能有效的催进农村法律援助的建立和健全,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健全和健全法律援助方面,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组织方面的建设。国家在绝大多数市、区、县都设立有法律援助机构,并且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在增加资金保障方面,国家一直致力于增加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并且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到政府的财政的经费预算当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致力于提高法律援助补贴的经费标准,以此来调动办案人员在处理法律援助时的积极性。
二、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发展困难
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村法律援助起步晚,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农村法律援助还寻在诸多问题。
(一)政策偏差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在经济、设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然而国家在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一般都是从适用于普通都市的角度考虑,并未充分考虑到东西部之间的差异问题,也未考虑到西部落后地区的适用问题。从而导致了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是以都市居民为主要对象,并不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现象。以律师制度为例,根据1982年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法律顾问处按县、市、市辖区设立”。 从本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律师顾问处主要分为县、市、市辖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将在农村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可能性大大的降低了,就会使在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变得更加困难。虽然此后国家修订了《律师法》,并且取消了律师顾问处主要分为县、市、市辖区的规定,但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的资金要求依然很庞大,对于农村地区来说负担不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服务在农村的发展。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在设立时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导致了城市与农村之间在法律援助上的区域上的巨大的不平衡。
(二)法律援助资源配置问题
从人员配置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每年不断的增多,但这些机构和人员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地方的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还是十分短缺的。以如吉首市为例,目前吉首市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只有2人。而辖区的乡镇司法所从事法律援助的专门的工作人员只有1名,其他行政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则是由村综治专干兼任。但在实际生活中需解决的法律援助案件很多,法律援助人员却很少,由此可见农村对专业法律援助人员是急需的。从经费配置方面来看,目前的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在人员配置和经费配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改善。
三、农村地区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意义上维护农民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很有必要。
(一)完善的立法及官方、民间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农村地区 新农村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发展困境与法治保障研究(09BTY02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研究(11XGL011)。
作者简介:叶鹏,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吴文平,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1-02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而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公民以此来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因此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就需要为这些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传入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现从以下两点对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
(一)制度方面
农村法律援助是一项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党和国家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因此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此项条例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建设步入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组织建设方面
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与组织建设密切相关,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能有效的催进农村法律援助的建立和健全,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健全和健全法律援助方面,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组织方面的建设。国家在绝大多数市、区、县都设立有法律援助机构,并且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在增加资金保障方面,国家一直致力于增加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并且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到政府的财政的经费预算当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致力于提高法律援助补贴的经费标准,以此来调动办案人员在处理法律援助时的积极性。
二、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发展困难
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村法律援助起步晚,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农村法律援助还寻在诸多问题。
(一)政策偏差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在经济、设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然而国家在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一般都是从适用于普通都市的角度考虑,并未充分考虑到东西部之间的差异问题,也未考虑到西部落后地区的适用问题。从而导致了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是以都市居民为主要对象,并不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现象。以律师制度为例,根据1982年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法律顾问处按县、市、市辖区设立”。 从本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律师顾问处主要分为县、市、市辖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将在农村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可能性大大的降低了,就会使在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变得更加困难。虽然此后国家修订了《律师法》,并且取消了律师顾问处主要分为县、市、市辖区的规定,但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的资金要求依然很庞大,对于农村地区来说负担不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服务在农村的发展。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在设立时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导致了城市与农村之间在法律援助上的区域上的巨大的不平衡。
(二)法律援助资源配置问题
从人员配置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每年不断的增多,但这些机构和人员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地方的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还是十分短缺的。以如吉首市为例,目前吉首市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只有2人。而辖区的乡镇司法所从事法律援助的专门的工作人员只有1名,其他行政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则是由村综治专干兼任。但在实际生活中需解决的法律援助案件很多,法律援助人员却很少,由此可见农村对专业法律援助人员是急需的。从经费配置方面来看,目前的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在人员配置和经费配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改善。
三、农村地区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意义上维护农民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很有必要。
(一)完善的立法及官方、民间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