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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晚清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由传统形态向近现代转型的重要时期,晚清法律对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有重要作用,通过了解晚清法律遭遇的重大转型变化,分析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原因和一些影响及成就,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晚清法律 变化原因 成就
传统法律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文本上的成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对晚清法律变革的历史原因,以往学者也曾进行过深入地探研。简括而言,学界从宏观层面把晚清法律变革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良好初衷;其二,由于中国固有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旧法体系已难以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三,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其四,西方法学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的引进和散播,等等。本文分析导致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内因外因促使晚清法律变化
从1904年开始,晚清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近代转型。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当面临亡国灭种的屈辱,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要求愈显强烈。张玉法在《中国现代化论集》一文中,曾这样描述了晚清时的历史现状:当在介绍“中国”的概念以取代“大清”时,中国人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国家,中国人也还不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这使许多有政治自觉的中国人感到不安。他们认为,只有建成一个民族主义的中国,才能摆脱外侮。一时间,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主权观念。在民族国家的思潮里,国人的意识也随之演进,终于如梁启超所言,从“器物层次的现代化”到达了“制度层次的现代化”。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中国不仅需要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需要借鉴西方政治制度。“此种趋势的初步,是在天与天子之间插入一部宪法,而将皇帝置于天命与百姓二者之下。由于一部宪法是具体的、明确的、不能规避的,人民的意见势将取代上帝的意旨。”由此,无论是清廷的修律还是民间制宪的呼声,都促使了晚清法律的变化。
鸦片战争的爆发使中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对于风雨飘摇中的满清政府来讲,其统治基础遭到了重创。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不但打开了中国的海关,也打破了传统的以中国中心的天朝上国迷梦。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深入,封闭的晚清不得不被迫打开国门,传统的法律观念、政治思想必然遭受到挑战和冲击。在外来强大的压力下,一场被迫性的近现代法律文化观念的变革冲击了整个晚清时期传统法律。晚清法律的转变是清王朝在西方列强的多次沉重打击及民主革命浪潮的冲击下,为维护自身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可以说是被动性的进行法律改革。
19世纪,民族主义国家的形成使得欧洲各国家之间的贸易殖民活动的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向东方的扩张脚步日益增强,东西方联系越来越密切,近代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交融也日益密切。晚清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和官僚士大夫开始重新考察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并逐渐了解西方法律文化。譬如宣扬“变法图强”并认为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不能变的龚自珍、魏源,主张采撷西法、改革刑律的康有为、梁启超,主张“中体西用”的曾国藩等等,反映出晚清时期的法律文化观念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交融过程中整合而成的,进一步导致了晚清法律的改革变化。
就是在这种内外忧患的背景下,晚清最高统治一改“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陈腐观念,实施所谓的宪政,而法律改革实为宪政的一部分。
晚清法律的影响及成就
晚清进行的大规模的修改法律的活动,主观上来说为了维护自己岌岌可危的统治而采取的一种被动、被迫的立法活动。修律活动及其修订的法律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抹上了浓重的一笔。
首先,晚清修律直接使传统法律体系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上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重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清末法律改革变动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其次,晚清法律改革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晚清修律作为近代法律移植之开始,或者全部用西方的法律来补充现有法律中所缺乏的内容,或者用源于西方的法律来取代现有法律中落后的或与时代不相适宜的部分。晚清政府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基本确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走向,确立了中国近代法律的总体架构,因而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起了无法替代的推动作用。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晚清法律对于法制近代化的贡献是有一定限度的。清末法律改革很大程度上采用法律移植的方式,而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法律移植,“因为法律移植只是一种引进外来的法律制度并将其成文化、或依据引进的文本而设立某些组织的法制建设活动。要想使其完全发挥对法制近代化的促进作用。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与本国现有的制度和原则相融合,共同发挥整体效应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就是如何实现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协调关系的问题。”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晚清法律改革变化的成就在于推动了中国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11.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中华书局,1985:204.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
【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
【5】张岂之.中国思想史[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2).
【6】王中.《法律文化层次论—兼论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演进的若干特质》,2000年第42期。
【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M].商务印书馆,1930:872.
【8】曾憲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3).
【关键词】:晚清法律 变化原因 成就
传统法律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文本上的成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对晚清法律变革的历史原因,以往学者也曾进行过深入地探研。简括而言,学界从宏观层面把晚清法律变革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良好初衷;其二,由于中国固有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旧法体系已难以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三,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其四,西方法学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的引进和散播,等等。本文分析导致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内因外因促使晚清法律变化
从1904年开始,晚清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近代转型。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当面临亡国灭种的屈辱,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要求愈显强烈。张玉法在《中国现代化论集》一文中,曾这样描述了晚清时的历史现状:当在介绍“中国”的概念以取代“大清”时,中国人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国家,中国人也还不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这使许多有政治自觉的中国人感到不安。他们认为,只有建成一个民族主义的中国,才能摆脱外侮。一时间,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主权观念。在民族国家的思潮里,国人的意识也随之演进,终于如梁启超所言,从“器物层次的现代化”到达了“制度层次的现代化”。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中国不仅需要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需要借鉴西方政治制度。“此种趋势的初步,是在天与天子之间插入一部宪法,而将皇帝置于天命与百姓二者之下。由于一部宪法是具体的、明确的、不能规避的,人民的意见势将取代上帝的意旨。”由此,无论是清廷的修律还是民间制宪的呼声,都促使了晚清法律的变化。
鸦片战争的爆发使中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对于风雨飘摇中的满清政府来讲,其统治基础遭到了重创。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不但打开了中国的海关,也打破了传统的以中国中心的天朝上国迷梦。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深入,封闭的晚清不得不被迫打开国门,传统的法律观念、政治思想必然遭受到挑战和冲击。在外来强大的压力下,一场被迫性的近现代法律文化观念的变革冲击了整个晚清时期传统法律。晚清法律的转变是清王朝在西方列强的多次沉重打击及民主革命浪潮的冲击下,为维护自身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可以说是被动性的进行法律改革。
19世纪,民族主义国家的形成使得欧洲各国家之间的贸易殖民活动的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向东方的扩张脚步日益增强,东西方联系越来越密切,近代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交融也日益密切。晚清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和官僚士大夫开始重新考察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并逐渐了解西方法律文化。譬如宣扬“变法图强”并认为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不能变的龚自珍、魏源,主张采撷西法、改革刑律的康有为、梁启超,主张“中体西用”的曾国藩等等,反映出晚清时期的法律文化观念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交融过程中整合而成的,进一步导致了晚清法律的改革变化。
就是在这种内外忧患的背景下,晚清最高统治一改“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陈腐观念,实施所谓的宪政,而法律改革实为宪政的一部分。
晚清法律的影响及成就
晚清进行的大规模的修改法律的活动,主观上来说为了维护自己岌岌可危的统治而采取的一种被动、被迫的立法活动。修律活动及其修订的法律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抹上了浓重的一笔。
首先,晚清修律直接使传统法律体系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上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重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清末法律改革变动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其次,晚清法律改革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晚清修律作为近代法律移植之开始,或者全部用西方的法律来补充现有法律中所缺乏的内容,或者用源于西方的法律来取代现有法律中落后的或与时代不相适宜的部分。晚清政府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基本确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走向,确立了中国近代法律的总体架构,因而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起了无法替代的推动作用。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晚清法律对于法制近代化的贡献是有一定限度的。清末法律改革很大程度上采用法律移植的方式,而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法律移植,“因为法律移植只是一种引进外来的法律制度并将其成文化、或依据引进的文本而设立某些组织的法制建设活动。要想使其完全发挥对法制近代化的促进作用。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与本国现有的制度和原则相融合,共同发挥整体效应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就是如何实现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协调关系的问题。”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晚清法律改革变化的成就在于推动了中国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11.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中华书局,1985:204.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
【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
【5】张岂之.中国思想史[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2).
【6】王中.《法律文化层次论—兼论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演进的若干特质》,2000年第42期。
【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M].商务印书馆,1930:872.
【8】曾憲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