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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农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保险业务的挫折
上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对停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大多数人没有意见,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停办和退保,他们中有一些得到过赔款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认识。东北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农民大多不同意停办农业保险。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办理了耕畜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牲畜归公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反不如初级社迫切。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
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
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农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保险业务的挫折
上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对停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大多数人没有意见,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停办和退保,他们中有一些得到过赔款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认识。东北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农民大多不同意停办农业保险。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办理了耕畜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牲畜归公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反不如初级社迫切。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
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