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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逐渐得到凸显,加强法制社会的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树立发展意识,完善各项基本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制社会在中国的建设,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社会全体成员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开展社会活动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一些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中国法制进程中,法制社会建设属于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完善各项法律体系,健全社会法制环境。
关键词:法制中国;法治精神;诚信建设
一、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意义
(一)助于国人确立科学法治精神
对人类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的客观事实本质进行总结,就是所谓的法制精神。法制的内容实质及其内在价值得到充分凸显,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前提保障。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对法制精神的理解存在许多不同,但是义务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是不可怀疑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想要的平等与法制建设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社会民众对社会事务进行自我管理,是法制社会建设的主要目的,能够提高人们群众的平等意识。社会事务的自我治理主要包含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通过缔结契约解决、建立自治组织,前者适用于少数群体,尤其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务,后者则是通过自治组织智力,适用于多人处理共同事务,平等是这两种方式开展的前提基础。尽管自治组织管理当中有管理者,0管理者同样扮演者服务者的角色,成员之间相互平等。每位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社会治理实践当中,平等意识就会逐渐提高。提高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就是社会事务治理的根本,切实提高成员的义务意识。
(二)有助于国人树立主人翁意识
法制建设的前提基础就是提高人们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法制具有一定历史性,属于一个外来概念,纵观西方国家的法制演化历史,民主是法治在政治上的基础,我国在界定依法治国时着重强调了人民群众的法制主体地位,人民群众能够成为法制主体,主要依靠自己的争取,主人翁意识的贯彻落实。在我国部分人民群众缺乏主人翁意识,受这种思想的影响,缺乏长远的眼光,过于注重自己眼前的利益,忽略他人的利益以及集体的利益。法制社会的建设,能够真正提高人们的主人翁意识,积极投入法制社会的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己的个人意志不能强加于他人,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处理社会事务,大胆发表自身看法,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商讨论探究解决方法,提高主人翁意识。监督意识也包含于主人翁意识当中,在社会自我调节的过程中,通过自我管理自我调节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每个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受这一双重身份的影响,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
(三)为法治中国提供合格建设者
法制政府、法制社会、法制国家的主体就是人民,人民群众也是法制的对象,服务社会、治理社会是政府与国家存在的主要目的,法治的对象最终会落实到个人,其中既有公权力掌管者,也有人民群众。人民属于一个集合概念,其中包含众多官员与群众。官员与群众之间需要相互互动,离职或者退休的官员就是群众,在一些特定场所当中,官员还是群众,群众亦是如此,会因为一些等级原因变为官员。法制社会的实践能够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意识与规则意识,能够为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难点
(一)难以把握自治组织度量
通过公权力组织的行为实现国家的治理,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也是如此,缺乏自治组织则难以完成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就是对社会当中的各项事务进行治理,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公共事务与社会事务包、直接追求个人利益的事务,前者又称之为市民社会中公域事务,是法制社会建设的重点环节。站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治理的组织形式就是自治组织,以此凝聚社会成员的智慧,有效治理各项社会事务。
(二)欠缺对己不利规则的意识
纵观我国国民的规则意识,法制与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首先,大部分人对于规则秉承着选择性的态度,对自己有利则遵守,没有利益则排斥。其次,对于严格监管的责任就遵守,不严格的则放弃。再者,大力探究规则当中的漏洞,为不遵守规则寻找借口。最后,利用规则为自己谋取利益。例如闯红灯,在我国属于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制定这项规则是为了保证交通的通畅,红灯会阻止人们畅行,闯红灯就是对自己不利的规则。规则只是将辅助作用发挥出来,在人们的潜意识当中,情感远远高于规则。
三、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保护基本的社会权利
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对经济交往的主体进行深入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济交往制度,根据事先指定的规则,保证社会生产、分配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社会构成成员而言,能够明确划分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当社会成员的社会权益被侵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自身所遭受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
(二)科学完善优化立法
对立法进行完善与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法制社会构建到达巅峰,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完善的立法还能够推动国家的发展,帮助我国全面协调法制社会的关系,同时明确今后的发展目标,在相关规划中国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凸显社会公权力的作用,并合理规范其价值。另外,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合理规划与使用各个财产。国家与政府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将简政放权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根据相关条例影响微观经济活动。
(三)细化法律实施细则
为提高国家公民的理性规则、守法意识以及责任意识,需要构建与实施社会法律条例,严格遵守国家系统规则。选择法律引导的方式,对公民开展责任意识教育与培养,对于周围各项违法行为,鼓励公民积极勇敢的揭发,敢于伸张正义勇于担当责任。国家在立法时还应强调社会规则的兼容性,将道德风俗规则、行业协议规则、宗教规则等相互结合,将其作为支配社会权益的重要依据,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产生一定社会自治功能,提高社会人们群众的法制精神。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制与改革之前有着必然关联,两者相辅相成,法制社会逐渐成为法制中国的重要结构,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与构建原则——兼论董必武的民主建政思想及其启示[A].施新州.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三辑)[C].2013
[2].改革开放初期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述评——主要以《人民日報》为分析文本[A].袁珠萍.“马克思主义与21世纪社会主义”——第二届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上册)[C].2016
[3].法治与人治,究竟孰重孰轻?——浅谈中西方历史法治与人治之争论[A].李雯.“决策论坛——创新思维与领导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2017
作者简介
岳华(1992.08-),女,汉,籍贯:辽宁瓦房店市,学历:硕士,方向:马克思主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法制中国;法治精神;诚信建设
一、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意义
(一)助于国人确立科学法治精神
对人类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的客观事实本质进行总结,就是所谓的法制精神。法制的内容实质及其内在价值得到充分凸显,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前提保障。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对法制精神的理解存在许多不同,但是义务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是不可怀疑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想要的平等与法制建设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社会民众对社会事务进行自我管理,是法制社会建设的主要目的,能够提高人们群众的平等意识。社会事务的自我治理主要包含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通过缔结契约解决、建立自治组织,前者适用于少数群体,尤其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务,后者则是通过自治组织智力,适用于多人处理共同事务,平等是这两种方式开展的前提基础。尽管自治组织管理当中有管理者,0管理者同样扮演者服务者的角色,成员之间相互平等。每位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社会治理实践当中,平等意识就会逐渐提高。提高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就是社会事务治理的根本,切实提高成员的义务意识。
(二)有助于国人树立主人翁意识
法制建设的前提基础就是提高人们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法制具有一定历史性,属于一个外来概念,纵观西方国家的法制演化历史,民主是法治在政治上的基础,我国在界定依法治国时着重强调了人民群众的法制主体地位,人民群众能够成为法制主体,主要依靠自己的争取,主人翁意识的贯彻落实。在我国部分人民群众缺乏主人翁意识,受这种思想的影响,缺乏长远的眼光,过于注重自己眼前的利益,忽略他人的利益以及集体的利益。法制社会的建设,能够真正提高人们的主人翁意识,积极投入法制社会的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己的个人意志不能强加于他人,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处理社会事务,大胆发表自身看法,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商讨论探究解决方法,提高主人翁意识。监督意识也包含于主人翁意识当中,在社会自我调节的过程中,通过自我管理自我调节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每个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受这一双重身份的影响,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
(三)为法治中国提供合格建设者
法制政府、法制社会、法制国家的主体就是人民,人民群众也是法制的对象,服务社会、治理社会是政府与国家存在的主要目的,法治的对象最终会落实到个人,其中既有公权力掌管者,也有人民群众。人民属于一个集合概念,其中包含众多官员与群众。官员与群众之间需要相互互动,离职或者退休的官员就是群众,在一些特定场所当中,官员还是群众,群众亦是如此,会因为一些等级原因变为官员。法制社会的实践能够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意识与规则意识,能够为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难点
(一)难以把握自治组织度量
通过公权力组织的行为实现国家的治理,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也是如此,缺乏自治组织则难以完成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就是对社会当中的各项事务进行治理,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公共事务与社会事务包、直接追求个人利益的事务,前者又称之为市民社会中公域事务,是法制社会建设的重点环节。站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治理的组织形式就是自治组织,以此凝聚社会成员的智慧,有效治理各项社会事务。
(二)欠缺对己不利规则的意识
纵观我国国民的规则意识,法制与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首先,大部分人对于规则秉承着选择性的态度,对自己有利则遵守,没有利益则排斥。其次,对于严格监管的责任就遵守,不严格的则放弃。再者,大力探究规则当中的漏洞,为不遵守规则寻找借口。最后,利用规则为自己谋取利益。例如闯红灯,在我国属于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制定这项规则是为了保证交通的通畅,红灯会阻止人们畅行,闯红灯就是对自己不利的规则。规则只是将辅助作用发挥出来,在人们的潜意识当中,情感远远高于规则。
三、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保护基本的社会权利
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对经济交往的主体进行深入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济交往制度,根据事先指定的规则,保证社会生产、分配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社会构成成员而言,能够明确划分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当社会成员的社会权益被侵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自身所遭受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
(二)科学完善优化立法
对立法进行完善与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法制社会构建到达巅峰,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完善的立法还能够推动国家的发展,帮助我国全面协调法制社会的关系,同时明确今后的发展目标,在相关规划中国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凸显社会公权力的作用,并合理规范其价值。另外,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合理规划与使用各个财产。国家与政府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将简政放权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根据相关条例影响微观经济活动。
(三)细化法律实施细则
为提高国家公民的理性规则、守法意识以及责任意识,需要构建与实施社会法律条例,严格遵守国家系统规则。选择法律引导的方式,对公民开展责任意识教育与培养,对于周围各项违法行为,鼓励公民积极勇敢的揭发,敢于伸张正义勇于担当责任。国家在立法时还应强调社会规则的兼容性,将道德风俗规则、行业协议规则、宗教规则等相互结合,将其作为支配社会权益的重要依据,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产生一定社会自治功能,提高社会人们群众的法制精神。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制与改革之前有着必然关联,两者相辅相成,法制社会逐渐成为法制中国的重要结构,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与构建原则——兼论董必武的民主建政思想及其启示[A].施新州.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三辑)[C].2013
[2].改革开放初期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述评——主要以《人民日報》为分析文本[A].袁珠萍.“马克思主义与21世纪社会主义”——第二届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上册)[C].2016
[3].法治与人治,究竟孰重孰轻?——浅谈中西方历史法治与人治之争论[A].李雯.“决策论坛——创新思维与领导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2017
作者简介
岳华(1992.08-),女,汉,籍贯:辽宁瓦房店市,学历:硕士,方向:马克思主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