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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益权理论滥觞于学理,主要见于行政协议领域,且被我国的部分司法裁判肯认.情势变更制度植根于民法,仅为合同变更、解除的触发情形之一,与《行政诉讼法》《协议解释》中作为规范概念的单方变更、解除存在差别,不属于能够直接适用至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制度.公共利益是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的触发点,单方变更、解除权仅由行政机关享有,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之行为需要接受传统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情势变更制度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仍有适用之空间,在特定情形下,可循《协议解释》第27条“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协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