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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实验中对"公民代表能力"的设定隐含一前提:法治秩序的建立及其持续再生产不可或缺法治文化。有形制度与无形文化传统共同构成限制权力的两种基本力量。法治精神、规则意识、对宪法法律的敬畏与捍卫等社会文化价值精神,是法治秩序的坚固根基。法治秩序与法治文化均是可经验的,并在人们日常生活经验中成为鲜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