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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意义上的制宪权理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探讨制宪权的实际存在形态及其运作过程或许更有现实意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决定宪法制定的终极原因 ,社会革命、社会剧变和社会变革都可能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契机。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现行宪法 ,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为了催化成熟的宪政体制早日降临 ,选择何种宪法变革的路径或模式是社会转型时期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