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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第404条要求,在美国上市公司每年度必须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出具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外部审计师对此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绝大多数在美国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均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师)。本文深刻分析了同一家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师)实施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单一审计模式无法实现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和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目标,提出了建立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双重独立审计机制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