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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与会代表呼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
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申请书。这一申请的法律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显然,“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的“中南海”香烟商标应该撤销。
事实上,比违反《商标法》更严重的是,香烟以“中南海”为商标,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对公众健康会产生潜在的损害。可以说,卷烟厂以“中南海”为商标,相当于是在给烟草产品做隐性广告,这对消费者是极大的误导。
众所周知,为了推销香烟产品,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烟商开始打“健康”和“公益”两张牌。比如,公众都知道香烟中的焦油对人体有害,吸烟会损害健康,于是,有的烟厂在包装上,一方面突出宣传产品焦油低含量,另一方面炒作“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新概念”,以诱导消费者“放心”购买和使用。还有的烟商以热心“公益”为幌子,变相做烟草广告。在今年的上海市人大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就指出,“爱我中华”、“双喜临门”等公益广告,乍一看挺好,可再仔细看,便发现都有着烟草公司的痕迹,甚至有的还挂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而“中南海”香烟的新包装上,尽管印有“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也绝非是企业要多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其打“公益”招牌、促烟草营销的一种手段。
既然“中南海”作烟草商标,明显有损公众健康权益,那么,为了公众健康,请有关部门立即以公众健康的名义,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进一步清除隐性烟草广告。
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申请书。这一申请的法律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显然,“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的“中南海”香烟商标应该撤销。
事实上,比违反《商标法》更严重的是,香烟以“中南海”为商标,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对公众健康会产生潜在的损害。可以说,卷烟厂以“中南海”为商标,相当于是在给烟草产品做隐性广告,这对消费者是极大的误导。
众所周知,为了推销香烟产品,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烟商开始打“健康”和“公益”两张牌。比如,公众都知道香烟中的焦油对人体有害,吸烟会损害健康,于是,有的烟厂在包装上,一方面突出宣传产品焦油低含量,另一方面炒作“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新概念”,以诱导消费者“放心”购买和使用。还有的烟商以热心“公益”为幌子,变相做烟草广告。在今年的上海市人大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就指出,“爱我中华”、“双喜临门”等公益广告,乍一看挺好,可再仔细看,便发现都有着烟草公司的痕迹,甚至有的还挂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而“中南海”香烟的新包装上,尽管印有“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也绝非是企业要多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其打“公益”招牌、促烟草营销的一种手段。
既然“中南海”作烟草商标,明显有损公众健康权益,那么,为了公众健康,请有关部门立即以公众健康的名义,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进一步清除隐性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