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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业绩指标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制定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核心,依据经济、环境、社会三重业绩建立。本文从报告指南入手,介绍了环境业绩指标的构成。在此基础上与中国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国内的法律依据,确立中国企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环境业绩 企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基础
引言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是由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制定和推广的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评估、测量和审计企业经济、环境、社会三重业绩,向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的报告形式。《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指导企业撰写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标准文书,开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建立了全球通用的标准、评判语言和方法,被应用于任何规模、区域、位置的企业。由于信息披露要求的完整合理,《指南》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应用。在中国,随着循环经济目标的落实,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逐步升温。2006年中铝集团发布了本土企业第一份依据《指南》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揭开了中国企业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序幕。
《指南》并不能替代法律强制的报告或信息披露要求,也不能超越当地国家的法律。企业在其报告中应当注明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限制披露的内容。另一方面,《指南》的制定者是发达国家的组织,由于与发展中国家国情不同,对于报告内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企业在实践可持续发展报告时需明确《指南》在中国哪些要求是有法律支持的。获取这些信息后企业能更有动力也更有目的性汇报业绩,提高业绩表现。
一、 指南及其业绩指标
《指南》是整个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基础,由“原则和指引”和“标准揭示”组成,标准揭示分为概述、管理方法、业绩指标3类。业绩指标是《指南》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撰写报告对应的指标内容正是报告的结果。
指标体系共由79项指标构成,其中核心指标50项,补充指标29项,按三重底线原则分为经济、环境、社会[1]。因此,分析《指南》对应的中国法律基础归根到底是研究指标对应的法律基础。本文将重点针对环境指标做出分析研究。
二、 企业环境业绩指标
企业环境业绩指标包括原材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供货商,产品和服务,法规,交通运输和总体情况等9方面,共计30项指标。指标反映企业对自然系统包括生态系统、空气、水的影响。该影响不仅仅由企业的个体活动造成,更是把企业置身于其所处的广义的生态系统,例如让企业尝试从环境(当地、地区或者全球)吸污能力的角度报告污染排放情况。这是因为环境影响存在扩散效应,通过所处的地区或者全球的环境变化来表现。重点看来,指标直接体现在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方面,而供货商,产品和服务,法规,交通运输和总体情况是业绩的间接表现,涵盖了人和环境的相互作用。
三、 企业环境业绩指标在中国对应的法律法规
下文将重点针对原材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5方面对指标在中国的法律体现做出分析。
1, 原材料
《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指出,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制订本企业原材料节约管理办法,建立原材料消耗统计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账。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和节材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第17条“各种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积极组织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要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合法经营的物资回收再生部门”。《规定》对原材料的流动作了多方面的要求,提出了回收利用的要求,只是没有要求报告循环使用材料的百分比。整体与指标要求相吻合。
2, 能源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制定,第14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能源消费统计报告”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企业能源使用的直接书面汇报书,与GRI业绩指标要求相吻合,考虑了能源使用与节约。只是没有法律条款区分直接与间接能源耗用。
3, 水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评价企业合理用水的技术经济指标,涵盖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率、单位产品新水量、单位产值新水量等指标,并附有详细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并规定“以自来水、地下水为冷却水源的直流冷却方式,应改为循环冷却系统,减少新水补充量。提高冷却用水装置或其他循环用水装置的效率,减少水的损失。循环冷却系统可采取独自循环或多组合循环”。与环境业绩指标规定相比,关于循环再用水的要求更为完善,众多比率的计算直接体现了指标的要求。
4, 生物多样性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定义了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2条“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条例间接表示了与指标相似的要求。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地带以及区域内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中国企业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5, 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
在大气污染方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限值按照种类划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3种污染物。
在臭氧层消耗物质方面,《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列明了受控ODS种类,确定了整体淘汰的目标和技术路线。其中ODS物质清单与指标引用的《蒙特利尔公约》相应。
在水污染方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不同排放区域制定污水水质的衡量方式;并对船舶垃圾的类型、排放方式做出规定。
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指标引用的《巴塞尔公约》的附录相对应,列明了国内受管制的危险废物。
在防治有毒化学品方面,《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是实施化学品严格管制的文件,与《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相符,還包括不受国际约束但在国内受到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
四、 结论
从上文关于企业环境业绩指标在中国法律法规基础分析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法律体系给予了指标充分的法律支持,通过规定、条例、办法、标准等多种形式构筑企业业绩指标的法律基础。但国家对于温室气体的种类、计算方法、减排目标等存在法律空白,需要尽快补充,规范企业生产运营。
2.中国企业可以依照《指南》编制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环境业绩部分。但在遵守国际公认标准的前提下也要符合国内要求。
3.鉴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鼓励提倡国内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参考文献:
[1]GRI.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ldline[EB/OL].http://www.globalreporting.org/ReportingFramework/G3Online/, 2007-05-17.
(编辑 雨露)
关键词:环境业绩 企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基础
引言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是由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制定和推广的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评估、测量和审计企业经济、环境、社会三重业绩,向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的报告形式。《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指导企业撰写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标准文书,开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建立了全球通用的标准、评判语言和方法,被应用于任何规模、区域、位置的企业。由于信息披露要求的完整合理,《指南》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应用。在中国,随着循环经济目标的落实,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逐步升温。2006年中铝集团发布了本土企业第一份依据《指南》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揭开了中国企业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序幕。
《指南》并不能替代法律强制的报告或信息披露要求,也不能超越当地国家的法律。企业在其报告中应当注明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限制披露的内容。另一方面,《指南》的制定者是发达国家的组织,由于与发展中国家国情不同,对于报告内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企业在实践可持续发展报告时需明确《指南》在中国哪些要求是有法律支持的。获取这些信息后企业能更有动力也更有目的性汇报业绩,提高业绩表现。
一、 指南及其业绩指标
《指南》是整个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基础,由“原则和指引”和“标准揭示”组成,标准揭示分为概述、管理方法、业绩指标3类。业绩指标是《指南》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撰写报告对应的指标内容正是报告的结果。
指标体系共由79项指标构成,其中核心指标50项,补充指标29项,按三重底线原则分为经济、环境、社会[1]。因此,分析《指南》对应的中国法律基础归根到底是研究指标对应的法律基础。本文将重点针对环境指标做出分析研究。
二、 企业环境业绩指标
企业环境业绩指标包括原材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供货商,产品和服务,法规,交通运输和总体情况等9方面,共计30项指标。指标反映企业对自然系统包括生态系统、空气、水的影响。该影响不仅仅由企业的个体活动造成,更是把企业置身于其所处的广义的生态系统,例如让企业尝试从环境(当地、地区或者全球)吸污能力的角度报告污染排放情况。这是因为环境影响存在扩散效应,通过所处的地区或者全球的环境变化来表现。重点看来,指标直接体现在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方面,而供货商,产品和服务,法规,交通运输和总体情况是业绩的间接表现,涵盖了人和环境的相互作用。
三、 企业环境业绩指标在中国对应的法律法规
下文将重点针对原材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5方面对指标在中国的法律体现做出分析。
1, 原材料
《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指出,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制订本企业原材料节约管理办法,建立原材料消耗统计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账。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和节材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第17条“各种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积极组织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要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合法经营的物资回收再生部门”。《规定》对原材料的流动作了多方面的要求,提出了回收利用的要求,只是没有要求报告循环使用材料的百分比。整体与指标要求相吻合。
2, 能源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制定,第14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能源消费统计报告”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企业能源使用的直接书面汇报书,与GRI业绩指标要求相吻合,考虑了能源使用与节约。只是没有法律条款区分直接与间接能源耗用。
3, 水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评价企业合理用水的技术经济指标,涵盖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率、单位产品新水量、单位产值新水量等指标,并附有详细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并规定“以自来水、地下水为冷却水源的直流冷却方式,应改为循环冷却系统,减少新水补充量。提高冷却用水装置或其他循环用水装置的效率,减少水的损失。循环冷却系统可采取独自循环或多组合循环”。与环境业绩指标规定相比,关于循环再用水的要求更为完善,众多比率的计算直接体现了指标的要求。
4, 生物多样性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定义了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2条“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条例间接表示了与指标相似的要求。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地带以及区域内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中国企业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5, 排放物、污水和废弃物
在大气污染方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限值按照种类划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3种污染物。
在臭氧层消耗物质方面,《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列明了受控ODS种类,确定了整体淘汰的目标和技术路线。其中ODS物质清单与指标引用的《蒙特利尔公约》相应。
在水污染方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不同排放区域制定污水水质的衡量方式;并对船舶垃圾的类型、排放方式做出规定。
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指标引用的《巴塞尔公约》的附录相对应,列明了国内受管制的危险废物。
在防治有毒化学品方面,《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是实施化学品严格管制的文件,与《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相符,還包括不受国际约束但在国内受到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
四、 结论
从上文关于企业环境业绩指标在中国法律法规基础分析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法律体系给予了指标充分的法律支持,通过规定、条例、办法、标准等多种形式构筑企业业绩指标的法律基础。但国家对于温室气体的种类、计算方法、减排目标等存在法律空白,需要尽快补充,规范企业生产运营。
2.中国企业可以依照《指南》编制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环境业绩部分。但在遵守国际公认标准的前提下也要符合国内要求。
3.鉴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鼓励提倡国内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参考文献:
[1]GRI.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ldline[EB/OL].http://www.globalreporting.org/ReportingFramework/G3Online/, 2007-05-17.
(编辑 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