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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浩翰,深圳市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
摘 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分析,探讨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方式和具体操作,力图对解决行政和司法案件移送难的问题有所助益,希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证据;转化;适用
目前我国行政与司法中间的移送难主要体现之一是在于司法机关受理了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后,对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获取的证据不予运用,而是必须“侦查人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这样的重复劳动既带来了公安机关警力上的不足,又造成了工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同时,随着时间的增加,取证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加,一些案件因此而“证据不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的权威性必然受到挑战。这就涉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其随案移送证据的转化和适用问题。
实践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原始的书证、物证;二是调查笔录,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是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四是视听资料;五是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有的证据材料可能符合行政案件的办案要求和规范,在行政案件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并不一定符合刑事案件的要求。对于上述证据材料的转化,相关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这些证据材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没有经过刑事司法部门认定,其证据形式不合法,所以不能直接提交法庭质证,只有经过刑事司法人员重新转换,重新调取,才能认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因为行政执法机关也是依法获得材料的,有法律依据,只是这种法律依据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根据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1]。检察日报曾登载的一篇文章就能看出这种争议在实践中非常激烈:在一起非法传销案件的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将一组工商执法人员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向法庭举证,法庭采纳了该组证言,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2]。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有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他们认为司法机关必须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固定证据,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按刑诉法的规定扣押物证、书证等才能用于法庭举证和质证。
从证据转化的方式上分析: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有二种方式,一是重新制作,二是审查认定;而行政机关移送证据到司法机关有两个渠道,一是侦查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侦查时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后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二是检察机关作为立案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嫌犯罪,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管哪种形式,行政证据都必须经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审定,认可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从有利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衔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可以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可以当做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接收,至于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具体说来,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可以直接使用,有的经过适当程序“转化”后可以予以确认:
1、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这类证据,虽然已经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提取,但只要经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因为这些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原始资料,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使其恢复原状后再重新提取。
2、对于调查笔录(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特别是对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这类证据材料在获取时难以排除提取人的主观因素,不同人提取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这类证据只要有条件重新提取的,一般应要求重新提取后才可以使用,这样也有利于法庭审理、质证的顺利进行。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如果该调查笔录对案件定罪量刑确实很重要的,也可以确认其作为证据能力,直接将其拿到法庭质证,结合其他证据判定其是否予以采信。或者是认可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的身份,其提取的证人证言看作是行政执法人员向司法机关所做的书面陈述而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3、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等,如果其系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冻结监察对象在银行的存款,具体程序是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再由银行予以办理。
4、证人亲笔证词、被告人亲笔供词等,因系当事人本人亲自书写,只要被告人自己确认,就可以直接提交法庭使用;
对于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困境,立法者和学者们可能已经注意到,并且讨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入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内容,只要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取得的证据,经过审查合格后,都可以作为司法证据使用,另外再加上一些配套的法律程序和监督程序,以解决‘不移送’和‘移送难’这个长期困扰的问题[3]。
注释:
[1] 参见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第21页。
[2] 张彩荣、母光栋:《浅析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转载于2007年7月21日的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阳光网。
[3] 尹鸿伟:《行业警察的设置冲动》,载于2006年1月18日《南风窗》杂志。
摘 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分析,探讨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方式和具体操作,力图对解决行政和司法案件移送难的问题有所助益,希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证据;转化;适用
目前我国行政与司法中间的移送难主要体现之一是在于司法机关受理了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后,对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获取的证据不予运用,而是必须“侦查人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这样的重复劳动既带来了公安机关警力上的不足,又造成了工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同时,随着时间的增加,取证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加,一些案件因此而“证据不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的权威性必然受到挑战。这就涉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其随案移送证据的转化和适用问题。
实践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原始的书证、物证;二是调查笔录,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是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四是视听资料;五是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有的证据材料可能符合行政案件的办案要求和规范,在行政案件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并不一定符合刑事案件的要求。对于上述证据材料的转化,相关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这些证据材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没有经过刑事司法部门认定,其证据形式不合法,所以不能直接提交法庭质证,只有经过刑事司法人员重新转换,重新调取,才能认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因为行政执法机关也是依法获得材料的,有法律依据,只是这种法律依据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根据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1]。检察日报曾登载的一篇文章就能看出这种争议在实践中非常激烈:在一起非法传销案件的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将一组工商执法人员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向法庭举证,法庭采纳了该组证言,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2]。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有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他们认为司法机关必须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固定证据,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按刑诉法的规定扣押物证、书证等才能用于法庭举证和质证。
从证据转化的方式上分析: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有二种方式,一是重新制作,二是审查认定;而行政机关移送证据到司法机关有两个渠道,一是侦查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侦查时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后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二是检察机关作为立案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嫌犯罪,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管哪种形式,行政证据都必须经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审定,认可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从有利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衔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可以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可以当做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接收,至于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具体说来,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可以直接使用,有的经过适当程序“转化”后可以予以确认:
1、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这类证据,虽然已经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提取,但只要经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因为这些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原始资料,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使其恢复原状后再重新提取。
2、对于调查笔录(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特别是对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这类证据材料在获取时难以排除提取人的主观因素,不同人提取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这类证据只要有条件重新提取的,一般应要求重新提取后才可以使用,这样也有利于法庭审理、质证的顺利进行。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如果该调查笔录对案件定罪量刑确实很重要的,也可以确认其作为证据能力,直接将其拿到法庭质证,结合其他证据判定其是否予以采信。或者是认可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的身份,其提取的证人证言看作是行政执法人员向司法机关所做的书面陈述而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3、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等,如果其系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冻结监察对象在银行的存款,具体程序是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再由银行予以办理。
4、证人亲笔证词、被告人亲笔供词等,因系当事人本人亲自书写,只要被告人自己确认,就可以直接提交法庭使用;
对于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困境,立法者和学者们可能已经注意到,并且讨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入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内容,只要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取得的证据,经过审查合格后,都可以作为司法证据使用,另外再加上一些配套的法律程序和监督程序,以解决‘不移送’和‘移送难’这个长期困扰的问题[3]。
注释:
[1] 参见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第21页。
[2] 张彩荣、母光栋:《浅析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转载于2007年7月21日的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阳光网。
[3] 尹鸿伟:《行业警察的设置冲动》,载于2006年1月18日《南风窗》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