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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法定主义视野,在我国土地产权公有的制度约束下,采用规范性研究范式,论述了房地产税法治建构研究的三个重要方面:源头正义性、立法原则和核心价值。首先,通过对房地产税'法理不通'和'重复征税'两个典型观念的批驳,论证了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可以作为征税标的物。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性质迥异:前者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收费,后者为地租,从而得出了'虚化'的土地公有制与开征房地产税并不矛盾的结论。然而当前存在土地使用权永续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征地农民的权益三个问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