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负案在逃现象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j0tl81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职务犯罪中负案在逃增多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严峻现实。仅据我院统计,几年来自侦案件中负案在逃的人员高达十几人,而且历年来积案的80%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结案。可以说负案在逃人员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一大障碍。
  一、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几个环节
  1、立案前逃跑。有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后就做好了出逃的准备,一旦有风吹草动,他们就逃之夭夭,由于我们办案人员信息不够灵敏,反应速度不够快捷,群众举报不够及时等原因,进行立案侦查时,犯罪嫌疑人早已不知去向。我院2000年立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于群众举报不及时,犯罪嫌疑人立案前已经逃脱,致使案件多年无法结案。
  2、立案后在偵查环节上逃脱。立案后由于办案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可逃之机,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无法缉拿归案。
  3、由于案件的超期、延期审理,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案件在起诉、判决环节上久拖不决,对已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受羁押期限的限制,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跑,影响了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负案在逃的危害
  负案在逃,虽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但都是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下采取的行为,是躲避国家法律的追究,是对司法工作的抗拒。从司法实践上看,负案在逃人员增多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
  1、容易形成流窜作案造成新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犯罪在逃后,由于其身份处于非法状态,使其不能像合法公民那样从事正当的工作来维持其生存,并且许多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好逸恶劳,这样在其流窜时,往往又会从事其他犯罪活动,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危害。
  2、挥霍公款,使国家财产受损。
  新时期新阶段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因素,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这些人负案在逃,增加了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难度。犯罪嫌疑人携款在逃,赃款挥霍殆尽,即使日后归案,也难以弥补其给国家、集体和群众造成的损失。
  3、增加工作难度,加大工作量,办案费用增多,影响工作效率。
  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大,加上我国人口众多,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后,要想在茫茫人海中将其抓获,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而且我们目前经费、警力不足现状短期内也难以改变。负案在逃现象的大规模上升,对于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的检察队伍而言,实为勉为其难。共同犯罪中,某些犯罪成员负案在逃,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对其他在案人员的正确定罪量刑。
  三、负案在逃的原因分析
  造成负案在逃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立法上的欠缺不无关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但在具体各罪名的规定中,除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负案在逃加重处罚以外,其他各罪并无对负案在逃有从重处罚规定。再加上审判实践中,对许多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从重处罚,这样就使许多犯罪分子在逃与不逃的抉择上选择了出逃。
  司法实践中某些负案在逃人员多年未能归案,或者抓获后法院量刑时也未因其逃跑从重处罚,有的因法律的修改变动,在逃人员归案后依“从就兼从轻”原则获较轻处理。以上情况的出现使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同时也使犯罪分子更易产生“事大事小,一跑就了”的心理,加剧了负案在逃的上升趋势,也衍生了许多包庇、窝藏在逃人员的犯罪行为。
  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其中对自首做出了较轻处罚规定,自首和负案在逃都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的主观心理反应,它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知。自首表明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接受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负案在逃则说明犯罪人拒绝、抗拒国家的法律追究,所以对于负案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的量刑理应从重。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均是党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司法领域内都应得到体现和贯彻,二者均不能偏废。自首作为“坦白从宽”政策的具体体现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藐视国家法律,抗拒司法机关,负案在逃的行为处理,也应体现“抗拒从严”的政策,在立法上规定为量刑从重情节。
  实践中曾出现过这种情况:二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被抓获,另一人负案在逃。被抓获的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另一人在逃四年后自首,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事后,被抓获的人感叹:“早知道逃跑后自首能从轻,我还不如拒捕后跑上几年再去自首,这样还能少判几年。”这一客观现象说明,量刑时对于负案在逃后自首的,如果只看到其自首的一面,而不考虑在逃的行为,对其的处罚就不能体现“罪行相当”。因此,应规定负案在逃为法定量刑从重情节,以使刑法条文关于量刑的规定更加趋于严谨科学,防止法官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判决不公。规定负罪在逃为法定量刑从重情节,对于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完成犯罪行为的人而言,可以起到震慑、警示作用,促使其投案自首,认罪服法,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逃跑现象的发生。
  
其他文献
摘 要:《傲慢与偏见》是19世纪英国女性小说家简·奥斯汀最受欢迎的一部小说。讽刺和对话手法的运用是这部小说最显著的语言特色。本文通过细读、文本分析的方法,探讨奥斯汀的语言艺术。基于机智幽默的对话语言,这部社会风俗喜剧讽刺了人们的愚蠢、自私、势利和盲目自信等可鄙可笑的弱点。  关键词:《傲慢与偏见》;讽刺;对话;奥斯汀  《傲慢与偏见》是简·奥斯汀最受欢迎的小说。这部小说以日常生活为素材,生动地反
期刊
坚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关键在于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针对基层院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完善队伍管理机制,推进队伍建设的專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当前,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应注重解决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加快吐故纳新,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目前基层院检察队伍,尤其是检察官队伍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断层”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影响了检
期刊
公道正派作为一种政治品质,一种思想作风,一种人格力量,作为衡量组工干部是否具有坚强党性的重要标准,有着丰富的内涵和许多具体要求。通过笔者多年的组织工作经验和经历,认为一个组工干部必须具备必要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社会知识外,关键还要做到心正、认真、动脑和实干。  心正。就是要心地纯正,心地纯正的“纯”,就是坚持原则不殉私情,不图私利,时时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有很强的奉献精神和牺牲精神;“正”
期刊
   摘要: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性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把握诈骗罪与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一项具有探讨价值的法律问题。对此,笔者通过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构成特征、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比较,对兩者的区别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 诈骗罪;民事欺诈;法律法规;界限    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更新,经济制度的快速
期刊
近些年来,反腐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国内乃至全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在新时期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发案年轻化且容易潜逃的趋势在我县较为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们对全市、全省范围内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尚不能掌握,主要是针对我院2007年立案查处的40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期刊
   摘要: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系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将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司法适用、立法完善进行阐述论证。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犯罪构成;司法适用 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1
期刊
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农业人口必然涌向城市,并在城市中完成其身份的蜕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失业人口增加、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好等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亦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对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提出建立该机制的初步
期刊
2007年以来,浔阳区院拓宽人才引进渠道,面向全国公开招考检察人员,截至2011年底,共招录“80后”本科以上毕业生23名。为切实培养好、发展好“80后”检察人员,该院在分析人员特点的基础上,于2011年初启动了“80后”检察人员成长计划,取得初步成效。  一、“80后”检察人员的主要特点  与其他年代出生的检察人员相比,“80后”检察人员具有学历和理论水平较高等优势,但同时在从事检察工作实践中也
期刊
摘 要:“衣、食、住、行”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其中“食”又是重中之重。但近年来我国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吃什么成了国人最关注的问题。最近一项权威网络调查显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占到了总关注度的百分之七十。国人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可见一斑。下面笔者仅以一个反渎职侵权工作者的角度,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渎职犯罪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渎职犯罪    在网上看到这么一段笑话:“早晨起床先喝一
期刊
摘 要:数额犯是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立法原意上和司法操作上考量,都应当承认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而数额犯未遂形态是否成立应通过由社会危害性所反映的实质可罚性来判断。  关键词:数额犯;犯罪未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实质可罚性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