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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日益重视,及其西部地区自身的优势,其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热土。在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的同时,外商直接投资对西部地区的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从行业,产业角度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环境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西部地区 FDI 环境效应
外资的大规模进入,除了带来本土人才流失状况严重,税源流失,国家关键性产业的垄断等问题外,其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相对丰富,成本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政策倾斜力度大,而且在西部大开发后经济得以快速发展,这些都成为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整体来看,从2002年至2008年,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大致维持在全国3%左右的水平,其中2002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20.05亿美元,占全国3.8%,到2007年有了大的增长,为36.81亿美元,占全国4.41%。至2008年,更是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长1.7个百分点,比例达到6.11%,金额达到66.19亿美元。
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西部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以工业废水排放量为例,2002年我国西部地区废水排放量为341370万吨,2003年为399533万吨,依次呈增长态势,到了2007年增长到484888万吨,以平均每年15%左右的水平增长。而so2排放量,也从2002年的433.4825万吨增长到2007年的682万吨,平均每年增长率约为20%。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由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造成,但是据现有的文献,FD污染物排放增加的格兰杰原因。
一、西部地区fdi的环境污染特征
行业分布上,与中部地区一样,外商在西部地区的投资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1997-2006年间,西部地区这四个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48.82%、17.81%、8.69%和6.78%,其比重之和达到82.1%。 合同外资金额所占比重为45.34%,15.57%,8.0%和3.09%,其比重之和为72%。其中,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被列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
产业结构上,从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来讲,1997-2006年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2.87%,第二产业为63.63%,第三产业为33.35%。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二产业聚集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
二、原因分析
对于发达国家,主要出于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原因:
1.寻找污染避难所的原因:当环境要素被列入资源配置的范围,由于各个国家的环境
标准不一致,根据要素禀赋论,高环境变准的国家将其生产转移到低环境标准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要素充裕,对环境限制的标准低,相比之下,发达国家不具有环境禀赋优势。
2.成本驱动的因素:从边际产业的角度来说,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丧失了其比较优势,在国内市场丧失了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列为边际产业。对外直接投资为边际产业的转移提供了途径。发展中国家低廉的环境成本诱使发达国家将其边际产业转移生产,不仅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扩张了边际产业。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仅仅重视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却忽视其环境效应的危害。不可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巨大的经济效应,但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宣言和公约的签订,全球对环境保护的呼声已经越来越强烈。如果发展中国家继续作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那么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三、政策分析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在产业结构上形成了过度依赖工业而第三产业的外资流入量却较低的“二元结构”模式。随着入世承诺的完成,我国第三产业对外资的开放度大为提升,而进入 第三产业的外资的清洁度也更高,有利于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我们还应积极鼓 励外商在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领域进行投资,如清洁能源、生态农业、环保产业等领域。
2.建立合理的环境准入制度
主要是指从法律层面,通过在外商投资领域完善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来解决污染问题。在立法方面,制定统一规范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条例》,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积极地参加相关的国际环境立法活动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的、统一的外商投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对外经贸部门和环保机构人员的培训, 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引资战略,从长计议,构建环境保护与外资协调发展的平台
在全球环境问题中的国家利益日趋凸显的情况下,如何在政策和制度上避免外商直接投资,进行避重就轻的环境损害性投资,是发展中东道国主动改变国际环境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提升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素质,寻求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保护均衡发展的任务所在。因此,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以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前提,变革发展模式、转变经济行为方式、调整发展政策,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中,既要实现经济利益的获得,又要保证不损害东道国社会生态效益,力求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惠茹:FDI工业内部投资结构的生态环境效应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5)
[2]谭晶荣等:对我国利用FDI项目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2005(5)
[3]巫雪芬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环境效应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9(3)
[关键词]西部地区 FDI 环境效应
外资的大规模进入,除了带来本土人才流失状况严重,税源流失,国家关键性产业的垄断等问题外,其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相对丰富,成本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政策倾斜力度大,而且在西部大开发后经济得以快速发展,这些都成为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整体来看,从2002年至2008年,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大致维持在全国3%左右的水平,其中2002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20.05亿美元,占全国3.8%,到2007年有了大的增长,为36.81亿美元,占全国4.41%。至2008年,更是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长1.7个百分点,比例达到6.11%,金额达到66.19亿美元。
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西部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以工业废水排放量为例,2002年我国西部地区废水排放量为341370万吨,2003年为399533万吨,依次呈增长态势,到了2007年增长到484888万吨,以平均每年15%左右的水平增长。而so2排放量,也从2002年的433.4825万吨增长到2007年的682万吨,平均每年增长率约为20%。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由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造成,但是据现有的文献,FD污染物排放增加的格兰杰原因。
一、西部地区fdi的环境污染特征
行业分布上,与中部地区一样,外商在西部地区的投资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1997-2006年间,西部地区这四个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48.82%、17.81%、8.69%和6.78%,其比重之和达到82.1%。 合同外资金额所占比重为45.34%,15.57%,8.0%和3.09%,其比重之和为72%。其中,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被列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
产业结构上,从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来讲,1997-2006年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2.87%,第二产业为63.63%,第三产业为33.35%。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二产业聚集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
二、原因分析
对于发达国家,主要出于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原因:
1.寻找污染避难所的原因:当环境要素被列入资源配置的范围,由于各个国家的环境
标准不一致,根据要素禀赋论,高环境变准的国家将其生产转移到低环境标准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要素充裕,对环境限制的标准低,相比之下,发达国家不具有环境禀赋优势。
2.成本驱动的因素:从边际产业的角度来说,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丧失了其比较优势,在国内市场丧失了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列为边际产业。对外直接投资为边际产业的转移提供了途径。发展中国家低廉的环境成本诱使发达国家将其边际产业转移生产,不仅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扩张了边际产业。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仅仅重视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却忽视其环境效应的危害。不可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巨大的经济效应,但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宣言和公约的签订,全球对环境保护的呼声已经越来越强烈。如果发展中国家继续作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那么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三、政策分析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在产业结构上形成了过度依赖工业而第三产业的外资流入量却较低的“二元结构”模式。随着入世承诺的完成,我国第三产业对外资的开放度大为提升,而进入 第三产业的外资的清洁度也更高,有利于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我们还应积极鼓 励外商在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领域进行投资,如清洁能源、生态农业、环保产业等领域。
2.建立合理的环境准入制度
主要是指从法律层面,通过在外商投资领域完善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来解决污染问题。在立法方面,制定统一规范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条例》,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积极地参加相关的国际环境立法活动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的、统一的外商投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对外经贸部门和环保机构人员的培训, 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引资战略,从长计议,构建环境保护与外资协调发展的平台
在全球环境问题中的国家利益日趋凸显的情况下,如何在政策和制度上避免外商直接投资,进行避重就轻的环境损害性投资,是发展中东道国主动改变国际环境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提升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素质,寻求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保护均衡发展的任务所在。因此,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以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前提,变革发展模式、转变经济行为方式、调整发展政策,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中,既要实现经济利益的获得,又要保证不损害东道国社会生态效益,力求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惠茹:FDI工业内部投资结构的生态环境效应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5)
[2]谭晶荣等:对我国利用FDI项目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2005(5)
[3]巫雪芬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环境效应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