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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将扩张;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及由此指导下的行政行为模式都将面临巨大冲击,强制性、单方性、不透明性、程序欠缺的传统行政行为将被注重服务和引导的、透明的和程序法定的行政行为所代替;我国现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我们应以积极姿态应对WTO规则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