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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患儿即具有唐氏三体综合征的“先天性愚儿”。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前筛查时基本能够预判风险,从而给胎儿父母慎重决策。江西省鹰潭市一名产妇因生育了唐氏患儿,引发医患矛盾……
生出唐氏患儿
朱建、赵晓岚夫妇在江西某环保企业打工多年,已经有了女儿婷婷。2016年年底,朱建与妻子商量后想再生一个孩子。
不久,赵晓岚顺利怀孕。2017年5月,赵晓岚从社区妇幼保健所领取了保健卡,建立了孕产妇档案。
同年6月31日,赵晓岚在妇幼保健院进行唐氏筛查。因妇幼保健院不具备此项检查资质,医生为她采集了血液,将血样送往省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检验。
赵晓岚怀孕的月份越来越大,她的母亲李桂芬特地赶来照应。有时,李桂芬陪女儿到妇幼保健院做检查,就直接拿报告找医生询问。2017年7月26日,赵晓岚在妇幼保健院做了复检,报告显示:中期妊娠、胎儿双肾系统扩张、胎儿右下腹胃泡回声。李桂芬急着送女儿回家,没有询问医生。
直到临产前,赵晓岚又多次在住处附近的妇产医院进行彩超检查、保胎治疗和分娩,检查结果提示胎儿发育正常、孕妇羊水正常。
2018年1月5日,赵晓岚生下一个男孩,朱建给儿子取名朱勤。李桂芬仔细看了看,问护士:“这孩子怎么外眼角往上翘、鼻梁特别扁、脖子又短又粗呢?”护士摇了摇头回答:“不知道。”朱建咧着嘴开心地说:“长长就好了。”
赵晓岚在月子期间,觉得儿子躺在床上的姿势稳定性差,头不能处于竖直正中位置,而是左右前后摇晃。无论睡着还是醒着,都爱流口水,舌头经常伸到嘴外面。看见儿子这副模样,赵晓岚心里发毛。
28天后,新生儿例行体检,妇幼保健院医生感觉孩子不对劲,建议朱建夫妇到大医院看看。经大医院诊断,朱勤患有唐氏三体综合征,医生说:“是先天性的!”
医患各执其词
对于唐氏三体综合征,医学上暂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主要依靠在怀孕期间定期产检,及时发现胎儿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在生产前终止妊娠,防止唐氏患儿的出生。
赵晓岚告诉丈夫:“我在保健医生那抽过血样,做过唐氏筛查的呀,医生为什么没有提醒我?”朱建不由把矛头对准了妇幼保健院,他跺着脚发怒说:“如果早知道,我们肯定会终止妊娠的!”
2018年3月19日,朱建从省医学检验实验室调出了赵晓岚的“唐氏21三体指标”筛查报告存档,上面显示:胎儿21染色体异常高风险,建议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实验室还出示了特快专递的邮件存根,筛查报告已寄给妇幼保健所。
朱建和赵晓岚决定向妇幼保健所追责。保健所答复称,对于化验单、检测单等的领取,通常做法是由孕妇或其亲属在导诊台自行领取,孕妇方领取后再交给保健医生诊察或咨询,而非保健医生收到检测单后直接转交给孕妇方。何况检测单上的“结果描述”用粗体字特别提示,即便是识字的普通人也知晓其风险性。
朱建夫妇继而又去找妇产医院,提出赵晓岚在该医院做过多次彩超检查和保胎治疗,并最终分娩,应当知道胎儿的异常情况,却没有及时告知,侵犯了他们的优生优育权。
妇产医院告知,赵晓岚做的是一般彩超检查,且系孕晚期的超声检查,并不含胎儿畸形筛查,妇产医院与分娩下的婴儿为先天愚型没有任何关联。同时,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基因检测的最佳时间为孕16-21周。因此,赵晓岚于2017年11月在妇产医院作超声检查时属于孕晚期,已错过了最佳检测时机,准确性无法保证,在临床实践中不主张进行该项检测。
医方担责六成
2018年9月下旬,赵晓岚和朱建向当地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将妇幼保健所和妇产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朱建和赵晓岚要求妇幼保健院及妇产医院共同赔偿医疗费、特殊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他们提出,妇幼保健院为原告赵晓岚进行了多次产检,但均未提示胎儿存在唐氏三体综合征高风险,导致其一直正常待产,并未终止妊娠。从2017年11月起,赵晓岚又数次在妇产医院接受超声检查,妇产医院也没有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未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孕妇的知情选择权,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针对诉讼,妇幼保健所辩称,检测单上的“结果描述”用粗体字特别提示“胎儿21号染色体异常高风险,建议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遗传咨询”,何况该检测结果还用粗体字提示:“本检测仅作为产前筛查,不作为最终诊断结果;如检测结果为高风险,需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如果孕妇拒绝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一切后果由孕妇本人承担,本检验中心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朱建和赵晓岚对其继续妊娠的风险性是有高度认知的。
妇产医院答辩称,赵晓岚首次在妇产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时属于孕晚期,已错过了最佳检测时机,准确性无法保证,故妇产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幼保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做出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基因检测结果后,未经医生解读即通知患者自行领取,致使两原告对异常结果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理解并作出相应选择,其医疗行为存在未履行高度注意和充分告知义务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唐氏儿朱勤的不当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比例酌定为50%。妇产医院在赵晓岚保胎治疗期间,仅凭患者口述产前检查正常,而未仔细查看其产前检查报告,以评估患者及胎儿情况,导致两原告丧失发现胎儿异常的机会,也未尽到医疗机构应当尽到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为10%。
2019年8月19日,法院判決妇幼保健院赔偿朱建和赵晓岚64705.39元,妇产医院赔偿12941.08元。
编辑 家英宏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