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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争执,夫妻分居
李利勤和苏雨文在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两人都在业务一线,不少客户都在外地,出差比较频繁,有时甚至整月滞留在外地。
2017年7月初,苏雨文的母亲李悦芬从江苏老家赶到北京治病,出院后,暂住在女儿家里休养。8月上旬,苏雨文要到深圳出差,为期半个月。临行前,她再三拜托丈夫好好照顾母亲。平时,李利勤忙于工作就在网上订外卖给岳母吃。
2017年8月25日晚,苏雨文出差刚进门,李悦芬向女儿抱怨,被回到家的李利勤听见,他借着酒劲,对岳母出言不逊。苏雨文与李利勤大吵起来。李悦芬见状上前护着女儿,李利勤推搡了岳母,老人跌倒在地,脚踝受伤。两人扭打期间,李利勤被抓伤。此后,苏雨文独自送李悦芬去医院治疗。次日凌晨,李利勤收拾随身衣物住进了酒店。
苏雨文心里的怨气渐渐平复。2017年9月12日傍晚,她在李利勤的单位附近等候,想劝他回家。但是,李利勤对苏雨文余怨未了。他表示:“除非让她回江苏,否则我们一拍两散。”苏雨文据理力争说:“我妈被你推倒受伤不轻,你却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居然还要赶她走?”当天晚上,苏雨文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她在心里盼着丈夫回家,听到室外的电梯动静就起床。可是,直到天亮都没有见到李利勤的身影,苏雨文一气之下找人换了门锁。
过了几天,李利勤回家拿换洗衣物,却怎么也打不开门。盛怒之下,李利勤挂失了由苏雨文保管的工资卡,并住进了单身公寓。
工作遇挫折,积郁成疾
2017年11月19日,李利勤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苏雨文离婚,并主张分割住房等共同财产。苏雨文对法官说,自己与丈夫并没有根本性矛盾,不同意离婚。法院召集双方先行调解,李利勤的态度坚决,办案法官提议给李利勤和苏雨文60天的离婚冷静期。
李利勤执意离婚的态度坚决,让苏雨文始料未及。2017年12月,因苏雨文提交的多份审计报告接连出现低级错误,单位业务主管对苏雨文进行严肃批评。苏雨文控制不住情绪,与上司大吵了一场,她的行为让同事们感到吃惊。
2018年1月15日,会计事务所内网发出了当年员工360度评估结果的公示,苏雨文被排在了末位。同月,苏雨文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届满,直到公示结束,苏雨文也没有提出申诉。人力资源经理找苏雨文谈话,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发给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失去工作后,苏雨文的心情更加沮丧,失眠的次数越来越多。李悦芬担心不已,带着苏雨文去医院看病。心理测试的结果表明,苏雨文呈现抑郁加重的趋势并伴惊恐症状。苏雨文又去北京一家专科医院的心理诊所进行测试,确诊为中重度抑郁症,需要药物治疗并辅助心理治疗。心理咨询费用每次需要300元,而药物治疗每月则要花费3000元以上。
苏雨文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医疗费加重了她的心理负担。李悦芬到法院把女儿患病的事实反映给了法官。
2018年2月26日,法院下达对李利勤请求与苏雨文离婚不予准许的判决书。法院的判决认为,李利勤与与苏雨文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现已查明,苏雨文因心理疾患正在治疗,李利勤作为丈夫应与苏雨文共渡难关,悉心维系双方的姻缘,而不应置夫妻情分不顾。
婚姻有义务,扶养扶助需履行
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李利勤仍然住在外面。苏雨文住院治疗数月,逐渐康复,期间,她发微信、打电话给李利勤,向丈夫讨要医疗费和生活费。李利勤不予理睬。2018年6月9日,苏雨文直接去李利勤工作的事务所索要,又被其严词拒绝。苏雨文再次急诊入院,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2018年6月31日,苏雨文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利勤履行夫妻协助义务,支付苏雨文截至2018年7月1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其中包括欠款)13.5万元;并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扶养费1.8万元。
与此同时,李利勤提出对苏雨文的反诉。要求苏雨文支付两人扭打造成的医疗费6000元,按每月8400元的标准由苏雨文支付李利勤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李利勤声称,苏雨文多次到李利勤的工作单位骚扰,并散布谣言,导致李利勤的身心受到折磨。由于夫妻共同存款由苏雨文掌握,李利勤被赶出家门时身无分文,现需承担高额房租,且经常需要请假休息,收入锐减。
针对李利勤的反诉,苏雨文答辩说:李利勤一直保管自己的工资卡,且长期隐瞒收入,直到2017年6月,我提出始终没有共同积蓄对家庭生活不利,李利勤的工资卡才归我保管,且当时卡内没有余额。当年9月,李利勤离家后更换了工资卡。李利勤主张存在共同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李利勤是在职员工,他的薪酬福利中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因此,不论李利勤所称医疗费用是否属实,均不至于使其经济困难。
2019年7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李利勤支付苏雨文分居期间的扶养费17万元;从2019年5月起,李利勤每月支付扶养费1万元;驳回李利勤的全部反诉请求。
李利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指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李利勤与苏雨文也因此产生离婚诉讼,虽然一审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但希望双方能摒弃前嫌,妥善处理家庭关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