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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除了日益改变我们的生活之外,还能够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网络表达自由,一种表达自由的新形式,正在深刻地,悄无声息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通过概述网络表达和法治,分析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法治建设的原因以及探索如何通过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网络 网络表达自由 法治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9-01
一、网络表达自由概述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关于表达自由的定义,仍然众说纷纭。而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表达自由是这样子定义的:“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出版、集会或宗教的自由;禁止政府对这些自由进行干涉。”《牛津法律大辞典》则是这样子定义表达自由的:“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这一自由权受到了尊重他人利益之要求的限制,而他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诽谤法、藐视法和其他法规加以保证的。该自由权还要受到尊重公共利益之要求的限制,而这些公共利益是由禁止淫秽出版物法加以保护的。”
自1995年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畅所欲言的地方。论坛、社交网站、微博、博客,给与人们表达自己、展现自己的平台层出不穷。网络可以将网民的观点传播开来。这几年来,在天涯,猫扑等知名的论坛上的报道曾多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网友们的跟帖和转载,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甚至能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相当程度的注意。
二、网络表达自由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网络表达自由可以促进民主完善,而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
网络表达的特点,使得更多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和言论。这种表达是直接的,不需要被代表的。而网络的扩大作用能够使得这些网民的心声被政府听取。在这里,由于更为直接和便捷,网络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以及保障民主的。
(二)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是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而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不封。而网络表达自由是一种表达自由的新形式,也日益承担起监督和限制政府工作和职能的作用,能够较好的保护网络自由,也是保障人权的表现之一,同时保障网络表达自由也能促进对人权的保障。
(三)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法律之上观念的传播,这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之上的信念已經渐渐根植于公民的心中。在网上,讨论法律案件已经非常平常。网友们以法律为准绳,分析学习讨论案件,同时也是维护法律之上地位的一种方式。也可以监督我国司法系统,更可以扩大法律之上观念的影响。
(四)网络表达自由制约权力,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
由于上文提及的网络表达特点,我们可以认为网络表达是更为容易实现公众监督的方式。其低成本,影响范围大。各行各业的民众,在网络发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腐败进行揭露,对贪污揭发,能够有效地督促相关的司法部门执行其职责,监督政府部门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性质权力。
三、如何从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法治建设
(一)严格界定网络表达自由的范围,建立网络表达监督的功能
我国目前只有《宪法》做出了大概的规定。跟言论自由有关的,有民法总则里的名誉权和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和侮辱罪。但是对于何为表达自由没有任何定义或者规定。所以应该给网络表达自由下定义。以概括为主,列举为辅。这样子才能在发生纠纷或者犯罪行为时清晰地界定在怎样的情况之下市正当的行驶表达自由。
(二)修改刑法相关部分,避免难以执行的部分
如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在刑法中分别是这样子陈述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以暴力或则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其中,就情节严重这一构成没有做出明确可行的解释。而此类罪行较为特殊,比较难衡量。规定含糊,除了难以执行之外,还容易被公权力滥用。
(三)收拢地方对于网络表达的审限
地方对于网络表达持一种微妙的态度。有些地方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尤为多,惯例尤为除暴。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行政权过于膨胀。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特别规定可以审理网络表达自由的法院管辖。
网络,无疑是改变了近百年来人类社会的重要发明。随着各种社会问题通过网络得到放大,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日益重要。笔者认为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是时代变迁带来的要求,是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种方式,也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之一。
注释:
Black’sLawDictionary,ThomsonWestGroup,2004,EighthEdition.689.
[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54页;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杨春福,等.自由·权利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刘涛.论网络表达自由.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金泽刚.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法学论坛.2009(3).
[4]陈俊.简述网络民意与公民民主参与.法制与社会.2009.11(下).
关键词网络 网络表达自由 法治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9-01
一、网络表达自由概述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关于表达自由的定义,仍然众说纷纭。而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表达自由是这样子定义的:“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出版、集会或宗教的自由;禁止政府对这些自由进行干涉。”《牛津法律大辞典》则是这样子定义表达自由的:“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这一自由权受到了尊重他人利益之要求的限制,而他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诽谤法、藐视法和其他法规加以保证的。该自由权还要受到尊重公共利益之要求的限制,而这些公共利益是由禁止淫秽出版物法加以保护的。”
自1995年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畅所欲言的地方。论坛、社交网站、微博、博客,给与人们表达自己、展现自己的平台层出不穷。网络可以将网民的观点传播开来。这几年来,在天涯,猫扑等知名的论坛上的报道曾多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网友们的跟帖和转载,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甚至能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相当程度的注意。
二、网络表达自由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网络表达自由可以促进民主完善,而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
网络表达的特点,使得更多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和言论。这种表达是直接的,不需要被代表的。而网络的扩大作用能够使得这些网民的心声被政府听取。在这里,由于更为直接和便捷,网络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以及保障民主的。
(二)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是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而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不封。而网络表达自由是一种表达自由的新形式,也日益承担起监督和限制政府工作和职能的作用,能够较好的保护网络自由,也是保障人权的表现之一,同时保障网络表达自由也能促进对人权的保障。
(三)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法律之上观念的传播,这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之上的信念已經渐渐根植于公民的心中。在网上,讨论法律案件已经非常平常。网友们以法律为准绳,分析学习讨论案件,同时也是维护法律之上地位的一种方式。也可以监督我国司法系统,更可以扩大法律之上观念的影响。
(四)网络表达自由制约权力,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
由于上文提及的网络表达特点,我们可以认为网络表达是更为容易实现公众监督的方式。其低成本,影响范围大。各行各业的民众,在网络发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腐败进行揭露,对贪污揭发,能够有效地督促相关的司法部门执行其职责,监督政府部门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性质权力。
三、如何从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法治建设
(一)严格界定网络表达自由的范围,建立网络表达监督的功能
我国目前只有《宪法》做出了大概的规定。跟言论自由有关的,有民法总则里的名誉权和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和侮辱罪。但是对于何为表达自由没有任何定义或者规定。所以应该给网络表达自由下定义。以概括为主,列举为辅。这样子才能在发生纠纷或者犯罪行为时清晰地界定在怎样的情况之下市正当的行驶表达自由。
(二)修改刑法相关部分,避免难以执行的部分
如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在刑法中分别是这样子陈述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以暴力或则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其中,就情节严重这一构成没有做出明确可行的解释。而此类罪行较为特殊,比较难衡量。规定含糊,除了难以执行之外,还容易被公权力滥用。
(三)收拢地方对于网络表达的审限
地方对于网络表达持一种微妙的态度。有些地方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尤为多,惯例尤为除暴。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行政权过于膨胀。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特别规定可以审理网络表达自由的法院管辖。
网络,无疑是改变了近百年来人类社会的重要发明。随着各种社会问题通过网络得到放大,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日益重要。笔者认为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是时代变迁带来的要求,是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种方式,也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之一。
注释:
Black’sLawDictionary,ThomsonWestGroup,2004,EighthEdition.689.
[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54页;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杨春福,等.自由·权利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刘涛.论网络表达自由.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金泽刚.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法学论坛.2009(3).
[4]陈俊.简述网络民意与公民民主参与.法制与社会.2009.11(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