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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关于军人婚姻关系,我国独树一帜的用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进行保护,是中国特色,也是历史产物,尤其存在的土壤和意义。但在现时代背景下,关于军婚的存废问题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其原因无非是军婚保护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不足,对于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军人配偶一方,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增强,针对军婚保护制度凸显的矛盾,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需要改革创新,使得军婚制度更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
关键词: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局限与不足; 保障制度
2001年我国新修订了《婚姻法》,其中第33条沿袭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但书内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自主权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又不要针对此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望军魂特殊保护制度日趋完善,来更好的保护军婚双方的利益。
一、我国军婚特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
在探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军婚的概念和相关适用条件。一般来讲,我们常说的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一概念也是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严格规定的军婚的构成要件。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的现役军人,具有軍籍的人员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
我国在刑事和民事及部队文件中以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保护着军婚制度,这些制度在我国建设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在军事格局激烈演变的现代,国防建设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而军人作为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对于其婚姻关系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就起到了稳定军心的作用,是军人能更安心的投入到国防建设当中去,保家卫国。另一方面国家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军人婚姻的进行,突出这一职业群体的特殊地位,增强其荣誉感,以促进他们更安心的献身国防、
(二)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国家对军婚保护的制度由来已久。土地革命时期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其中第18条规定:在红军服役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同意,政府则禁止制。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有《晋察冀婚姻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而在通讯便利之地,军人两年之久无音讯时也可向当地政法登记离婚。而解放初期也有与前者相似规定。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我们知道现行的婚姻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我国《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部队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婚姻法》第33条进行剖析。
二、对《婚姻法》中保护特殊保护条款的评析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法律在保护军婚制度的同时又保护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过错"又以下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军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着军人的利益,稳定军心,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其显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与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相矛盾
我国历朝历代对婚姻法规都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在各个历史时期体现了一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和意义,如今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集中反映了自由、正义和秩序的价值。其第49条有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而军婚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所设置的特殊保护,在理论上是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因为在强化了一方的权利之时,必然会影响到法律赋予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下位法本身就违反了下位法,有碍法的自由实质的体现。
(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的缺陷与不足
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夫妻长期分居现象在各行各业中屡见不鲜,这已不是只在军人职业中的特有现象。而在军婚关系当中,双方的教育文化素质都较之前有明显提高,双方在婚姻关系维系中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而且在现代通讯交通便利,夫妻双方的沟通已经不是问题。法治社会中,人们也都开始重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若在设置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已无太多的可操作余地,而且只通过一纸条文来相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也只是解决皮毛问题,根本起不到实质作用,因而只是暂时性的。
(三)"但书"存在的缺陷
2001年薪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但书的内容,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凸显了人性化,但其具体规定也是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限定在了但书的范围之内,其实质上更加强化了军人在其婚姻关系中的特权。而且在但书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连一普通人触犯的几率都是很小的,何况是处在纪律严明军营当中的军人?而且即使出现,另一方在证据搜集上也是存在诸多限制和不可行性的。
三、完善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在时代进步潮流的推动下,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使得军婚关系中双方逐步认识到夫妻之间应以何种方式维系长久的感情,而一旦婚姻濒临破裂之时,也不会是一纸条文能阻挡的,因此对现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应予以改革完善才能适应时代进步,也才能满足双发需求。
(一)提高军人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其社会地位
军人这个职业肩上担负着保卫祖国人民,巩固国防的重任,虽现处在和平年代,但他们也需要长期驻守军营,学习进本业务并训练体能,时刻为上战场做足准备,比普通公民履行了更多的义务,却受到诸多限制,而在工资待遇上也处在一般水平上,致使军人在家庭贡献上既付出不了精力也补足不了物质,这也是现实中导致军婚破裂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该逐步提高军人工资待遇,提高其社会地位。
(二)做好军属及其子女的安置工作
大多数军人与其妻儿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而军属因长期担负着照顾家庭老人孩子的重任,又不能及时的和军人沟通感情,往往也是导致军婚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有必要针对军人家属随军工作安置问题和子女受教育和就业问题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以使得军人家庭基本问题上得到照顾,安心扎根军营工作。
(三)增加军婚的救济受手段,多样化救济方式
在军婚关系走向破裂之时,我国用法律规定军婚的离婚限制,看似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但其实质意义不大,无非是延缓其离婚的进程,因此需在军婚关系维系期间实施多样化的救济方式,加强军婚救济手段。例如,在部队设立婚姻指导与救助中心,一方面与现役军人针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有效沟通和指导,也可以和军属所在地的街道办和妇联进行联合,做好家属的婚姻家庭的调节与了解,以促进军人家庭的和谐。同时针对有困难的军人家庭实施多种救济方式以解决实质问题,以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 荀恒栋.军婚法律问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9.59-60.
[2]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6-365.
[3] 任仪珊.浅析我国军人婚姻制度的变迁与发展[J].军事法学研究, 2009,(4):138.
[4] 雷蕾.《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的思考[J].青年科学,2010(7):11.
[5] 李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D].厦门:厦门大学,2008.
作者简介:孙昭甜,女,1989年11月06日生于河北省故城县,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局限与不足; 保障制度
2001年我国新修订了《婚姻法》,其中第33条沿袭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但书内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自主权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又不要针对此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望军魂特殊保护制度日趋完善,来更好的保护军婚双方的利益。
一、我国军婚特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
在探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军婚的概念和相关适用条件。一般来讲,我们常说的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一概念也是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严格规定的军婚的构成要件。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的现役军人,具有軍籍的人员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
我国在刑事和民事及部队文件中以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保护着军婚制度,这些制度在我国建设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在军事格局激烈演变的现代,国防建设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而军人作为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对于其婚姻关系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就起到了稳定军心的作用,是军人能更安心的投入到国防建设当中去,保家卫国。另一方面国家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军人婚姻的进行,突出这一职业群体的特殊地位,增强其荣誉感,以促进他们更安心的献身国防、
(二)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国家对军婚保护的制度由来已久。土地革命时期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其中第18条规定:在红军服役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同意,政府则禁止制。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有《晋察冀婚姻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而在通讯便利之地,军人两年之久无音讯时也可向当地政法登记离婚。而解放初期也有与前者相似规定。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我们知道现行的婚姻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我国《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部队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婚姻法》第33条进行剖析。
二、对《婚姻法》中保护特殊保护条款的评析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法律在保护军婚制度的同时又保护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过错"又以下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军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着军人的利益,稳定军心,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其显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与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相矛盾
我国历朝历代对婚姻法规都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在各个历史时期体现了一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和意义,如今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集中反映了自由、正义和秩序的价值。其第49条有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而军婚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所设置的特殊保护,在理论上是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因为在强化了一方的权利之时,必然会影响到法律赋予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下位法本身就违反了下位法,有碍法的自由实质的体现。
(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的缺陷与不足
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夫妻长期分居现象在各行各业中屡见不鲜,这已不是只在军人职业中的特有现象。而在军婚关系当中,双方的教育文化素质都较之前有明显提高,双方在婚姻关系维系中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而且在现代通讯交通便利,夫妻双方的沟通已经不是问题。法治社会中,人们也都开始重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若在设置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已无太多的可操作余地,而且只通过一纸条文来相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也只是解决皮毛问题,根本起不到实质作用,因而只是暂时性的。
(三)"但书"存在的缺陷
2001年薪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但书的内容,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凸显了人性化,但其具体规定也是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限定在了但书的范围之内,其实质上更加强化了军人在其婚姻关系中的特权。而且在但书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连一普通人触犯的几率都是很小的,何况是处在纪律严明军营当中的军人?而且即使出现,另一方在证据搜集上也是存在诸多限制和不可行性的。
三、完善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在时代进步潮流的推动下,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使得军婚关系中双方逐步认识到夫妻之间应以何种方式维系长久的感情,而一旦婚姻濒临破裂之时,也不会是一纸条文能阻挡的,因此对现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应予以改革完善才能适应时代进步,也才能满足双发需求。
(一)提高军人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其社会地位
军人这个职业肩上担负着保卫祖国人民,巩固国防的重任,虽现处在和平年代,但他们也需要长期驻守军营,学习进本业务并训练体能,时刻为上战场做足准备,比普通公民履行了更多的义务,却受到诸多限制,而在工资待遇上也处在一般水平上,致使军人在家庭贡献上既付出不了精力也补足不了物质,这也是现实中导致军婚破裂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该逐步提高军人工资待遇,提高其社会地位。
(二)做好军属及其子女的安置工作
大多数军人与其妻儿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而军属因长期担负着照顾家庭老人孩子的重任,又不能及时的和军人沟通感情,往往也是导致军婚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有必要针对军人家属随军工作安置问题和子女受教育和就业问题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以使得军人家庭基本问题上得到照顾,安心扎根军营工作。
(三)增加军婚的救济受手段,多样化救济方式
在军婚关系走向破裂之时,我国用法律规定军婚的离婚限制,看似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但其实质意义不大,无非是延缓其离婚的进程,因此需在军婚关系维系期间实施多样化的救济方式,加强军婚救济手段。例如,在部队设立婚姻指导与救助中心,一方面与现役军人针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有效沟通和指导,也可以和军属所在地的街道办和妇联进行联合,做好家属的婚姻家庭的调节与了解,以促进军人家庭的和谐。同时针对有困难的军人家庭实施多种救济方式以解决实质问题,以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 荀恒栋.军婚法律问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9.59-60.
[2]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6-365.
[3] 任仪珊.浅析我国军人婚姻制度的变迁与发展[J].军事法学研究, 2009,(4):138.
[4] 雷蕾.《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的思考[J].青年科学,2010(7):11.
[5] 李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D].厦门:厦门大学,2008.
作者简介:孙昭甜,女,1989年11月06日生于河北省故城县,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