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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请明星代言品牌所面临的风险,可以从企业的角度、品牌的角度和代言明星自身的角度来作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看,明星代言所呈现的风险主要来自其产生成本和收益风险。请明星作为企业品牌的代言人,其成本是巨大的。如今,国内一线明星的身价在200万~300万元,大明星的身价为500万~800万元,巨星身价则高达1 200万元左右。在采用了明星代言人之后,为达到市场宣传效果,还要投入媒体推广、活动宣导等一系列品牌形象制作,推广的费用。而一个品牌代言要实现良好市场推广效果,其宣传推广的费用至少要达到请明星代言费用的五倍以上。
投入这些费用之后,对品牌产品的价值提升与市场拓展,究竟能有多少贡献率,仍然没有人能做出绝对保证。所以,在品牌代言的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效益的风险评估。而国内许多企业在选择明星代言人策略上,往往存在巨大的赌博心理,通常是砸锅卖铁以求一举见效,这无疑给企业持续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从品牌的角度看,明星代言所呈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代言明星的公众印象与品牌内涵属性、目标消费者人格特质契合度能否一致的风险;在高度契合的情况下,品牌创意制作效果如何的风险。
选择明星代言品牌,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从品牌内涵属性出发,从品牌核心目标消费群的人格特质出发,要求所选择明星的公众印象必须与品牌产品的内涵属性,目标消费群的个人特质保持高度契合。否则,很难将消费者对明星的好感转移到对品牌和产品的态度上来,最终也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
然而,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类似这种品牌代言不契合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在食品行业,表现“美丽、善良,优雅如茶”内涵特质的养生堂农夫茶,聘请的是在励志剧《大长今》中塑造了“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性形象的李英爱作为代言人:三鹿婴幼儿奶粉则请了一个儿子都已二十好几的邓婕作为品牌代言人;中老年人用品北极熊海狗油找青年演员王思懿作为代言人;代表着“高贵,优雅”的“CHANEL”(香奈儿)选择“活力、性感,大胆”的李玟作为广告代言等等,他们在品牌代言的契合度上,都存在一定的错位与偏差,其最终结果都是无法得到市场上的消费共鸣。
像养生堂、“CHANEL”这些深度熟悉品牌推广运作的著名公司都错误地选择了明星代言人,至于那些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错误则可能更多,其要面对的风险可想而知。
而品牌代言的创意制作,相对于常规的视觉创意表现,会增加更多的限定条件,稍有不慎,即可淡化品牌宣传效果,甚至造成为明星做嫁的风险。
在国内众多有品牌代言人的广告创意表现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品牌代言的广告重点经常游离在到底是以“品牌产品”为中心还是以“代言明星”为中心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明星代言,毫无疑问,一切创意必须围绕品牌产品展开,但是就因为花费巨资聘请了明星代言,于是有些企业也就放弃了”市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这一简单明了的原则,背离了聘请明星代言是为了品牌产品的市场增长的根本目的。于是我们看见了让代言明星摆一副慈母形象,手托产品,颇似交心地跟观众说:“×××奶粉,我信赖!”类似的这种不靠谱的广告,在广告的创意上表现牵强,明星代言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如果说上述风险属企业可控,理论上可以克服。那么代言明星的不确定风险则属于难控风险了。明星作为独立的个体,特有的不确定性使其所代言的企业不可能对他们进行强制约束,一旦个体风险产生,企业的风险便不可避免。
代富明量知名度浮动风险。企业选用明星代言自然是为了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来促进品牌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但明星的影响力却不是永久的。明星影响力同样存在“生命周期”,尤其现今的明星往往都只是“流星”,其当红的寿命越来越短,刘德华、成龙式的常青树已经越来越少见,企业聘请的明星,在合约期内成为“昨日黄花”,企业也就无法从过气的明星身上实现“借势”效应,这必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2002年世界杯前夕米卢代言三个品牌,但世界杯过后米卢的离职就给在他身上下重注的企业一个沉重打击。
代言明星的多品牌代富风险。与代言明星知名度风险紧密关联的,就是明星的多品牌代言风险。当下国内品牌代言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一个名人明星往往同时代言数个品牌,明星的“光晕效应”减弱,所代言的品牌产品个性存在严重的稀释。其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记忆混乱,只记住了明星而记不住产品,厂家花了巨资却成了明星的“嫁衣”。
明显的例子如李宇春代言神舟电脑、可口可乐等七个品牌,郭晶晶代言喜之郎、麦当劳等五个品牌,而刘翔更是代言耐克、白沙、伊利等十个品牌。没有多少顾客能详细明了其所代言的如此混乱的品牌产品,品牌的明星代言效应必然大大减弱。
代富明量的公众行为与道德风险。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多少都带有人性的弱点:但代言明星又不是普通人,而是公众人物,一件在普通人身上平淡无奇的事情,在他们身上就会无限放大,成为公众的焦点话题。如果是好事(如参加慈善爱心活动、义演等),自然会为所代言的品牌锦上添花;但是媒体更关心明星的“出事”,大部分“八卦”明星新闻都以负面事件为主,一旦明星有媒体、公众认为的品行缺陷,或者是道德问题,即使是谣传也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人们既然会爱屋及乌,同样会“恨”屋及乌,造成企业不得不为代言明星的个人行为或道德事件在公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买单。
这类的例子多不胜枚举,百事可乐曾邀请迈克尔·杰克逊演绎百事“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迈克尔·杰克逊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一时间百事可乐形象大跌;同样的,“绿得八宝粥”曾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庭美满的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拍完该广告就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明星家庭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绿得呈现出幸福家庭的广告画面,这种反讽使得“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大打折扣。还有像早年的刘晓庆偷税事情、赵薇的“军旗”事件、年初的“艳照门”事件等等。代言名人明星任何负面新闻,都会给其所代言的品牌带来震动。
另外,代言明星的人身健康风险,也是最不可控制的风险。明星一旦生病,其代言的“诉求健康”的保健品、药品的产品品质就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一旦明星遭遇人生变故,比如梅艳芳、高秀敏、傅彪、侯耀文等突然辞世,对其代言的品牌而言,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相对于企业所面对品牌的代言风险,代言的明星在代言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来自公众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两个方面: 公众道德风险。代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从社会大众的角度上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社会公信力和公共的道德价值认定标准。所以,一旦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出现诸如产品质量,品牌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消费者虽然首先会把矛头指向相关品牌和企业,但其次就会对相关品牌产品的代言人提出质疑和声讨。这样,代言的明星即使不是因为他们个人的问题,或者那是几年前所代言的产品,都会成为公众和舆论声讨的对象,成为了众矢之的,平时精心维护的公共形象可能会骤然下降。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因其所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立刻引来“倒纲声”一片,唐国强也以因代言的“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严重影响了他的的社会形象;还有刘嘉玲代言的SK-||涉及虚假宣传事件等,也曾成为舆论的焦点。所以,每一次品牌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代言明星虽然可以不需承担所代言产品质量等相关责任,无疑也会面对公众苛责的道德风险。
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进行处罚,品牌代言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相关的呼声不断高涨,如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教授就建议,我国应制定和完善广告发布的法律法规,对明星做广告进行细致的规范。所以,代言明星现在虽然可以不必承担公共法律责任,但消费者个体状告代言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相关的制约代言人的法律法规迟早也会出台。明星代言品牌产品除了要面对公众的道德风险,还会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上述角度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代言的品牌产品,还是代言明星本人,都会面对多方面的品牌代言风险。那么企业品牌与代言明星该如何有效规避品牌代言风险?而一旦风险危机出现后,又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由此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企业的品牌代言风险规避处理
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品牌代言人评估指标体系。深入调查目标消费者,系统把握目标消费者对明星的偏好、期望及反感等等,选择目标消费者能接受和认可的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有效控制品牌代言人甄选过程中的决策风险。
其次,从知名度、气质形象、性格特点、亲和力,品质精神、才艺水平、公众评价、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评估品牌代言人魅力现状及未来发展动向,并通过合同等法律手段来制约代言人行为,将品牌代言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都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最后一旦危机出现,必须及时开展危机公关,企业品牌可以选择停用或更换品牌代言人,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如在“艳照门”事件中,许多企业品牌通过各种渠道表明自己的立场,果断停止与牵涉其中的明星的代言合同,大大减少了因明星危机给品牌带来的冲击。
首先,明星在决定代言某一品牌之初。应坚守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对代言品牌的产品质量、功能、企业资信、品牌运作模式、产品服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和全方位的了解。
其次,代言后对所代言的品牌宣传内容和效果要进行核实跟踪,避免所代言的品牌借自己之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不实宣传,减少代言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最后,当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代言的明星应该尊重公众,争取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道歉,取得公众的同情并可申明愿将代言所得的费用捐给社会公益机构,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在公众的形象。
从企业的角度看,明星代言所呈现的风险主要来自其产生成本和收益风险。请明星作为企业品牌的代言人,其成本是巨大的。如今,国内一线明星的身价在200万~300万元,大明星的身价为500万~800万元,巨星身价则高达1 200万元左右。在采用了明星代言人之后,为达到市场宣传效果,还要投入媒体推广、活动宣导等一系列品牌形象制作,推广的费用。而一个品牌代言要实现良好市场推广效果,其宣传推广的费用至少要达到请明星代言费用的五倍以上。
投入这些费用之后,对品牌产品的价值提升与市场拓展,究竟能有多少贡献率,仍然没有人能做出绝对保证。所以,在品牌代言的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效益的风险评估。而国内许多企业在选择明星代言人策略上,往往存在巨大的赌博心理,通常是砸锅卖铁以求一举见效,这无疑给企业持续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从品牌的角度看,明星代言所呈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代言明星的公众印象与品牌内涵属性、目标消费者人格特质契合度能否一致的风险;在高度契合的情况下,品牌创意制作效果如何的风险。
选择明星代言品牌,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从品牌内涵属性出发,从品牌核心目标消费群的人格特质出发,要求所选择明星的公众印象必须与品牌产品的内涵属性,目标消费群的个人特质保持高度契合。否则,很难将消费者对明星的好感转移到对品牌和产品的态度上来,最终也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
然而,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类似这种品牌代言不契合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在食品行业,表现“美丽、善良,优雅如茶”内涵特质的养生堂农夫茶,聘请的是在励志剧《大长今》中塑造了“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性形象的李英爱作为代言人:三鹿婴幼儿奶粉则请了一个儿子都已二十好几的邓婕作为品牌代言人;中老年人用品北极熊海狗油找青年演员王思懿作为代言人;代表着“高贵,优雅”的“CHANEL”(香奈儿)选择“活力、性感,大胆”的李玟作为广告代言等等,他们在品牌代言的契合度上,都存在一定的错位与偏差,其最终结果都是无法得到市场上的消费共鸣。
像养生堂、“CHANEL”这些深度熟悉品牌推广运作的著名公司都错误地选择了明星代言人,至于那些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错误则可能更多,其要面对的风险可想而知。
而品牌代言的创意制作,相对于常规的视觉创意表现,会增加更多的限定条件,稍有不慎,即可淡化品牌宣传效果,甚至造成为明星做嫁的风险。
在国内众多有品牌代言人的广告创意表现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品牌代言的广告重点经常游离在到底是以“品牌产品”为中心还是以“代言明星”为中心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明星代言,毫无疑问,一切创意必须围绕品牌产品展开,但是就因为花费巨资聘请了明星代言,于是有些企业也就放弃了”市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这一简单明了的原则,背离了聘请明星代言是为了品牌产品的市场增长的根本目的。于是我们看见了让代言明星摆一副慈母形象,手托产品,颇似交心地跟观众说:“×××奶粉,我信赖!”类似的这种不靠谱的广告,在广告的创意上表现牵强,明星代言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如果说上述风险属企业可控,理论上可以克服。那么代言明星的不确定风险则属于难控风险了。明星作为独立的个体,特有的不确定性使其所代言的企业不可能对他们进行强制约束,一旦个体风险产生,企业的风险便不可避免。
代富明量知名度浮动风险。企业选用明星代言自然是为了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来促进品牌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但明星的影响力却不是永久的。明星影响力同样存在“生命周期”,尤其现今的明星往往都只是“流星”,其当红的寿命越来越短,刘德华、成龙式的常青树已经越来越少见,企业聘请的明星,在合约期内成为“昨日黄花”,企业也就无法从过气的明星身上实现“借势”效应,这必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2002年世界杯前夕米卢代言三个品牌,但世界杯过后米卢的离职就给在他身上下重注的企业一个沉重打击。
代言明星的多品牌代富风险。与代言明星知名度风险紧密关联的,就是明星的多品牌代言风险。当下国内品牌代言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一个名人明星往往同时代言数个品牌,明星的“光晕效应”减弱,所代言的品牌产品个性存在严重的稀释。其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记忆混乱,只记住了明星而记不住产品,厂家花了巨资却成了明星的“嫁衣”。
明显的例子如李宇春代言神舟电脑、可口可乐等七个品牌,郭晶晶代言喜之郎、麦当劳等五个品牌,而刘翔更是代言耐克、白沙、伊利等十个品牌。没有多少顾客能详细明了其所代言的如此混乱的品牌产品,品牌的明星代言效应必然大大减弱。
代富明量的公众行为与道德风险。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多少都带有人性的弱点:但代言明星又不是普通人,而是公众人物,一件在普通人身上平淡无奇的事情,在他们身上就会无限放大,成为公众的焦点话题。如果是好事(如参加慈善爱心活动、义演等),自然会为所代言的品牌锦上添花;但是媒体更关心明星的“出事”,大部分“八卦”明星新闻都以负面事件为主,一旦明星有媒体、公众认为的品行缺陷,或者是道德问题,即使是谣传也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人们既然会爱屋及乌,同样会“恨”屋及乌,造成企业不得不为代言明星的个人行为或道德事件在公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买单。
这类的例子多不胜枚举,百事可乐曾邀请迈克尔·杰克逊演绎百事“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迈克尔·杰克逊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一时间百事可乐形象大跌;同样的,“绿得八宝粥”曾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庭美满的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拍完该广告就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明星家庭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绿得呈现出幸福家庭的广告画面,这种反讽使得“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大打折扣。还有像早年的刘晓庆偷税事情、赵薇的“军旗”事件、年初的“艳照门”事件等等。代言名人明星任何负面新闻,都会给其所代言的品牌带来震动。
另外,代言明星的人身健康风险,也是最不可控制的风险。明星一旦生病,其代言的“诉求健康”的保健品、药品的产品品质就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一旦明星遭遇人生变故,比如梅艳芳、高秀敏、傅彪、侯耀文等突然辞世,对其代言的品牌而言,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相对于企业所面对品牌的代言风险,代言的明星在代言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来自公众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两个方面: 公众道德风险。代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从社会大众的角度上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社会公信力和公共的道德价值认定标准。所以,一旦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出现诸如产品质量,品牌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消费者虽然首先会把矛头指向相关品牌和企业,但其次就会对相关品牌产品的代言人提出质疑和声讨。这样,代言的明星即使不是因为他们个人的问题,或者那是几年前所代言的产品,都会成为公众和舆论声讨的对象,成为了众矢之的,平时精心维护的公共形象可能会骤然下降。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因其所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立刻引来“倒纲声”一片,唐国强也以因代言的“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严重影响了他的的社会形象;还有刘嘉玲代言的SK-||涉及虚假宣传事件等,也曾成为舆论的焦点。所以,每一次品牌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代言明星虽然可以不需承担所代言产品质量等相关责任,无疑也会面对公众苛责的道德风险。
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进行处罚,品牌代言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相关的呼声不断高涨,如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教授就建议,我国应制定和完善广告发布的法律法规,对明星做广告进行细致的规范。所以,代言明星现在虽然可以不必承担公共法律责任,但消费者个体状告代言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相关的制约代言人的法律法规迟早也会出台。明星代言品牌产品除了要面对公众的道德风险,还会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上述角度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代言的品牌产品,还是代言明星本人,都会面对多方面的品牌代言风险。那么企业品牌与代言明星该如何有效规避品牌代言风险?而一旦风险危机出现后,又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由此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企业的品牌代言风险规避处理
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品牌代言人评估指标体系。深入调查目标消费者,系统把握目标消费者对明星的偏好、期望及反感等等,选择目标消费者能接受和认可的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有效控制品牌代言人甄选过程中的决策风险。
其次,从知名度、气质形象、性格特点、亲和力,品质精神、才艺水平、公众评价、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评估品牌代言人魅力现状及未来发展动向,并通过合同等法律手段来制约代言人行为,将品牌代言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都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最后一旦危机出现,必须及时开展危机公关,企业品牌可以选择停用或更换品牌代言人,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如在“艳照门”事件中,许多企业品牌通过各种渠道表明自己的立场,果断停止与牵涉其中的明星的代言合同,大大减少了因明星危机给品牌带来的冲击。
首先,明星在决定代言某一品牌之初。应坚守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对代言品牌的产品质量、功能、企业资信、品牌运作模式、产品服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和全方位的了解。
其次,代言后对所代言的品牌宣传内容和效果要进行核实跟踪,避免所代言的品牌借自己之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不实宣传,减少代言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最后,当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代言的明星应该尊重公众,争取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道歉,取得公众的同情并可申明愿将代言所得的费用捐给社会公益机构,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在公众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