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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重申和肯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理论界和实业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对此,我认为厘清“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其内涵和意义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
辨析“混合所有制”
所有制问题即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问题。所有制只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公有制又包括国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而私有制只有一种,产权可以量化到自然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应运而生和快速发展的行业协会等法人组织,属于非盈利社会组织,既非公有制,也非私有制。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把其称为“准公有制”,这是迄今为止我见到的关于经济问题研究的一家之言,未经政府认可,也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私有独资公司和合伙制公司五种,都是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特例,今后将不会有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产生。以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都是产权清晰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如果要成立一个“混合所有制”公司,在工商部门都无法登记,要登记注册就只能是以上五种公司的一种。
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所有制,也不是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一个企业中,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谁多谁少,得由投入资本的数量说了算;至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代表谁大谁小,谁说了算,谁来管事?得由大股东(相对控股)说了算。
所以说,“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再次提出和肯定,与政企分开无关,与“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无关,而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关系密切。
“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
“混合所有制”概念在《决定》中的承认和肯定,一是表明中央政府对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和消除所有制歧视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承认和肯定一个企业中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可以同时存在的现实情况,并允许今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互相持股。三是意在对过去国企改革领域的股份制改革倒退情况予以纠偏。但这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和方向。所以,我认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再次提出和肯定并不会对国企改革产生重大影响或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至于坊间部分学者和部分企业家的争论和看法,再正常不过,也不值得大惊小怪。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和改进的过程,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和寻找一般性的经济规律,以指导国企改革思路的完善和具体改革路径的推进。而不是纠结于某个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误入“成败论英雄”的樊篱之中。
目前,部分或个别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搞得不错,经济效益很好。其原因要么是选对了一个职业经理人,要么是其他偶然因素导致。但个别不能代表一般,一个优秀企业的经典案例只可借鉴,不可复制,也就没有推而广之的价值。
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国有资本不控股或者持股比例很低,那么,国有资产还有什么必要存在于这个企业,何不逐渐退出或者一次出售,卖个好价钱?把退出的资金用在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如果只看到现在的利益还可以赚钱,万一以后亏损和倒闭又怎么办?岂不悔之晚矣。如果不是为了赚钱,又何必与民争利?
终结“集体所有制”概念
“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过,但基本上没起过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起过有限作用的话,那就是在社会形态公有制的前提下,代行了部分国家计划的功能和作用,其实质就是打着集体所有制的旗号,充当公有制经济分配计划指标和剥夺公民财产权的二道贩子。
这种情况典型的有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和至今仍存在于社会发展形态中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有模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所谓的“供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时期应运而生的,虽然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格格不入。实际上,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是两个问题:一是“集体土地私有化”问题;二是“人口自由迁徙”问题。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问题就自然而然迎刃而解了。而“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
首先,要搞明白中国农村目前的“集体组织”是指村一级组织(原生产大队),还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当然这两者只能必居其一,不可互相兼顾。其次,乡、镇一级政府是不能划归“集体所有制”之中的,原因很简单,一是所有权不能重叠;二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利。那么,在这种集体组织中人员不断变动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实际就变成一种“人员流动的集体所有制”了,而控制集体所有财产的人就只能是不断变化的“村长”或“镇长”等人了。很显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就是名义上归本集体成员所有,实际上是无人负责的“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其存在的优点当然不能与“私有制”相比,甚至也不能与公有制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国有制相提并论。
结合目前中国社会发展改革的现状,我认为从思想观念上尽快终结“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指导当下中国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并实现长期改革红利的挑战性思维,极需超强的决断力和敏锐的前瞻性。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就是中国所有制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不能不认真对待,仔细思量;不能够不改实质,做表面文章;更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绝不能错失良机,追悔莫及。至于曾经存在过也辉煌过,现在还在维持生存的所谓“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一类“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一并消亡。如果说“集体所有制”概念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还能得以苟活的话,那也只是局部和较短时间的存在而已。此乃经济规律使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抗拒。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欢迎讨论)
辨析“混合所有制”
所有制问题即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问题。所有制只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公有制又包括国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而私有制只有一种,产权可以量化到自然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应运而生和快速发展的行业协会等法人组织,属于非盈利社会组织,既非公有制,也非私有制。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把其称为“准公有制”,这是迄今为止我见到的关于经济问题研究的一家之言,未经政府认可,也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私有独资公司和合伙制公司五种,都是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特例,今后将不会有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产生。以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都是产权清晰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如果要成立一个“混合所有制”公司,在工商部门都无法登记,要登记注册就只能是以上五种公司的一种。
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所有制,也不是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一个企业中,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谁多谁少,得由投入资本的数量说了算;至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代表谁大谁小,谁说了算,谁来管事?得由大股东(相对控股)说了算。
所以说,“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再次提出和肯定,与政企分开无关,与“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无关,而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关系密切。
“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
“混合所有制”概念在《决定》中的承认和肯定,一是表明中央政府对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和消除所有制歧视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承认和肯定一个企业中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可以同时存在的现实情况,并允许今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互相持股。三是意在对过去国企改革领域的股份制改革倒退情况予以纠偏。但这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和方向。所以,我认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再次提出和肯定并不会对国企改革产生重大影响或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至于坊间部分学者和部分企业家的争论和看法,再正常不过,也不值得大惊小怪。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和改进的过程,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和寻找一般性的经济规律,以指导国企改革思路的完善和具体改革路径的推进。而不是纠结于某个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误入“成败论英雄”的樊篱之中。
目前,部分或个别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搞得不错,经济效益很好。其原因要么是选对了一个职业经理人,要么是其他偶然因素导致。但个别不能代表一般,一个优秀企业的经典案例只可借鉴,不可复制,也就没有推而广之的价值。
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国有资本不控股或者持股比例很低,那么,国有资产还有什么必要存在于这个企业,何不逐渐退出或者一次出售,卖个好价钱?把退出的资金用在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如果只看到现在的利益还可以赚钱,万一以后亏损和倒闭又怎么办?岂不悔之晚矣。如果不是为了赚钱,又何必与民争利?
终结“集体所有制”概念
“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过,但基本上没起过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起过有限作用的话,那就是在社会形态公有制的前提下,代行了部分国家计划的功能和作用,其实质就是打着集体所有制的旗号,充当公有制经济分配计划指标和剥夺公民财产权的二道贩子。
这种情况典型的有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和至今仍存在于社会发展形态中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有模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所谓的“供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时期应运而生的,虽然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格格不入。实际上,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是两个问题:一是“集体土地私有化”问题;二是“人口自由迁徙”问题。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问题就自然而然迎刃而解了。而“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
首先,要搞明白中国农村目前的“集体组织”是指村一级组织(原生产大队),还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当然这两者只能必居其一,不可互相兼顾。其次,乡、镇一级政府是不能划归“集体所有制”之中的,原因很简单,一是所有权不能重叠;二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利。那么,在这种集体组织中人员不断变动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实际就变成一种“人员流动的集体所有制”了,而控制集体所有财产的人就只能是不断变化的“村长”或“镇长”等人了。很显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就是名义上归本集体成员所有,实际上是无人负责的“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其存在的优点当然不能与“私有制”相比,甚至也不能与公有制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国有制相提并论。
结合目前中国社会发展改革的现状,我认为从思想观念上尽快终结“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指导当下中国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并实现长期改革红利的挑战性思维,极需超强的决断力和敏锐的前瞻性。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就是中国所有制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不能不认真对待,仔细思量;不能够不改实质,做表面文章;更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绝不能错失良机,追悔莫及。至于曾经存在过也辉煌过,现在还在维持生存的所谓“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一类“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一并消亡。如果说“集体所有制”概念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还能得以苟活的话,那也只是局部和较短时间的存在而已。此乃经济规律使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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