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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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财产犯罪的本质是对于他人财产法益的侵害,将不同犯罪类型侵害的不同法益进行分析掌握对于理解犯罪案件构成的具体内容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明确,能够化解财产犯罪案件定罪相关的众多难题。有关财产犯罪的法益,存在着本权说、中间说、占有说等多种学术争议,本文将围绕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论述,并且以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为核心,首先明确财产犯罪相关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而探析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含义与刑法当中的财产犯罪的关系,处于此角度对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进行剖析。
  【关键词】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刑民关系
  对于犯罪的本质研究,向来都是法律学界极具争议的热门话题,犯罪的本质到底是对于法益的损害还是对于法律规则的违反呢?出于对于公民个人行为的自由保障,在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观念之下,法益侵害的主张更加能够贴合国家治理的方向政策。对于财产犯罪的相关法益保护,在传统的刑法当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并且是刑法所存在的目的,在明确刑法对于财产法益的保护和民法中对于财产罪的审判关系之前,首先要展开了解的是刑法当中有关财产的所有权说与占有权说对于财产犯罪造成的影响。
  一、财产法益保护中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一)所有权说对于财产犯罪的影响
  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对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益保护有着极其明确的相关规定,这不仅保护到公民的合法權益,还能够在整个社会中营造出和谐法治的氛围。要想明确了解所有权说和占有权说对于财产犯罪的审视判决,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财产犯罪的相关定义。
  所谓财产犯罪,本质上是对于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即构成财产犯罪,是对于个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恶劣行为。由于刑法当中对于个人的财产权益有着明确的制度保障,所以对于财产罪进行相应的处罚就是在保护私人或者公共的财产所有权。
  在法律学界,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关这个定义,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疑问。有人认为,如果侵犯到的权益只属于这四项权益中的某一项,则不能构成财产犯罪,例如在盗窃他人财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却没有构成盗窃罪,这个时候可以认定没有侵犯到作为基本权能的处分权,所以不能算是财产犯罪,这个观点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来说,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冲突。
  还有一种观念认为,财产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侵犯到他人财产所有权思想当中的全部权能,并且使其完全丧失了永久地享有财产所有权当中四项权能的的权益。但是在某种特殊情景之下,认为行为人只是侵犯到了财产所有权当中的部分权能,这也能够构成财产犯罪。与前一种观点相悖,这种观点的主张是,如果通过使用盗窃侵犯到财产所有人的使用权能,那么盗窃的罪名就成立。
  最后一种论点是围绕着财产所有权当中的处分权为核心,主张对于财产所有四项权能当中任何一项权益的损害,都是对于财产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害,都应当构成财产犯罪。并且由于处分权所处的重要地位,对于财产所有权中处分权的侵害造成的犯罪尤为严重,对处分权的侵害是几乎所有财产犯罪的本质特性。
  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的话,假如贾某向乙某借了一辆电动车承诺3天后归还,但乙某在借出电动车的当天晚上就把电动车偷盗了回来,在这一案例当中依据所有权说,乙某享有电动车的所有权,贾某出于某种需求向乙某借用物品,不属于盗窃,而且乙某将电动车偷盗回来没有侵害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益,所以并不能够构成盗窃犯罪。
  (二)占有权说对于财产犯罪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益也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发生着改变,随之而来的新型的财产犯罪案例也在不断涌出,传统的所有权说逐渐显露出弊端。进而有些业界人士提出,对于财产犯罪最直接的保护就是占有,他人的非法占有就是在侵犯自己对于财产本身的占有权利。但是,占有并不能算是单纯意义上的占有,而是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赃物,而且要通过恰当的法律途径使之成为合法的状态,既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并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说就很难做到圆通自洽了。
  二、民法中财产权和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关系辨析
  在辨析民法当中财产权和刑法当中财产犯罪的的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财产权和财产犯罪的详细定义。财产权的界定有些困难,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包括以金钱进行合算的价值,一般具备可让与性,在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以财产方式进行补偿。财产权具体包括了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对于私人或者公共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就构成了财产犯罪,财产犯罪在刑法当中规定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和私人的财物。刑法作为“二次法”,在判定财产犯罪的时候仅进行刑法审议是远远不够的,广义的民法作为“第一次法”,在对于财产罪的法益保护进行判定时,需要借助民法中共的财产权理论进行言说考量。
  (一)相似性
  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犯罪与民法中定义的财产权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相似性,二者都是为了保持和维护行为人在财产方面的相关法益不受侵害。刑法是一种制裁犯罪的法律,刑罚中惩罚不是重点,预防犯罪、警示有犯罪意图的人才是真正目的;所以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是对于犯罪惩罚的承担而不是对于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当中有关财产权益的相关规定,确保了行为人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保障所有人在遭受到财产权益侵害的时候犯罪人能够对被害者进行及时相应的赔偿,确保被害者所占有的财产的完整性。民法当中将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看作是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包括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行为人实体的财产权益,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进行责任赔偿,通常情况下,民法主张权利人从最终侵权者方获得权利的恢复、财务的赔偿即可.
  例如,甲某利用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了小陈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经过事后调查发现这台笔记本电脑是小陈从小王那里盗取获得,在这种“黑吃黑”的案例中,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小陈和甲某都一次对于小王的笔记本电脑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对于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者小王来说,可以直接向最终的无权占有者甲某进行返还或赔偿要求,不用向小陈进行责任追溯,无须过问甲某由小陈处窃取得到的过程。   (二)差异性
  尽管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和民法中的财产权规定虽然在最终目的上存在着相似性,民法的目的在于对于财产权进行确认和保护,那么刑法设置财产犯罪的目的终究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财产权保护,两者在保障公民对于财产财物的所有权的层面上存在共同点,但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上各有千秋。
  如前文所提及到的,刑法是通过设置犯罪惩罚的方式进行犯罪行为的警戒和预防,刑法当中设置财产罪,希望那些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罪犯能够透过相应的惩罚进行行为规范和纠正,杜绝再犯,于整个社会的治安管理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并且为了切实保障财产权益同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刑法的判别过程是针对于犯罪行为即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整个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力图将财产侵害的长夜流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紧盯突破,财产侵害过程中的任意环节都可能成立犯罪。
  但是民法中有关财产权益的相关规定,虽然能够使得被害人在经济利益方面得到补偿,民法更加注重对有关财产的最终侵害状态,不同于刑法注重复杂的侵害权益的过程,但是民法所主张的权力恢复或者赔偿不能够及时制止类似的财产权益侵害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够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抵制。
  例如,小李从被害人处骗取一辆轿车,几天后小李驾驶不慎,违章停车导致电动车被交警扣押,但由于小李不具备车辆的合理所有手续无法将车辆取回,只能通过盗窃的方式将轿车盗离扣押点。由于小李的行为构成诈骗和盗窃两项罪名,所以要进行数罪并罚;那么前文所提及到的小王笔记本电脑被盗窃的案例,根据民法小王只需向最终非法所有者甲某进行索赔申请,小陈的盗窃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刑法小陈和甲某都作为盗窃罪反要承担盗窃罪相应的刑罚,由此可见,刑法更注重犯罪的过程,而民法则更关注犯罪造成的后果。
  虽然刑法和民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不能认为刑法的制裁和民法的保障是独立存在的,在现实犯罪过程当中,如果个人的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將刑法中的犯罪惩罚和预防以及民法当中的利益赔偿相结合,双管齐下,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有关财产犯罪的法益相关内容首先从所有权说和占有权说的角度进行分析,进而剖析了刑法中财产犯罪和民法中财产权的异同,面对复杂的财产权侵害案情,需要将民法和刑法珠联璧合,抵御财产犯罪的发生并且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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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勇,女,1966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副教授,本科。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罪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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