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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制造了“灵油”神话
□尹卫国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灵芝孢子油抗癌、治疗癌症的广告铺天盖地,有厂家、商家散发的小广告,也有正规媒体上刊登的广告,如南京某公司在多家报纸和电视上广而告之,将其生产的灵芝孢子油软胶囊“抗癌”功能吹的神乎其神,吹嘘其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某某集团,编造所谓“中科院灵芝项目科研组”,攻关20年,投入2000万,开发出“对肿瘤有明显抑制作用”的灵芝孢子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经查实,一切纯属子虚乌有。
面对“疯传”的灵芝孢子油“抗癌”,中消协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那么,究竟是谁制造了灵芝孢子油“抗癌”神话?
首先是企业疯狂牟利之驱动“激励”其大肆造假,拉大旗作虎皮,打着中科院旗号给自己产品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知名度”,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一些媒体见利忘义,“助纣为虐”。灵芝孢子油产品既无药品批文,也无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抗肿瘤保健功能,更无发明专利证书,可广告中这些功能、作用、专利吹的有鼻子有眼,这反映了一些媒体丧失诚信和社会责任,失去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只要给钱什么广告都敢接,沦为虚假宣传的“帮凶”。
另外,缺乏权威部门对虚假宣传的及时澄清,客观上“助推”了“抗癌”神话。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打假,如果中科院及时站出来戳穿谎言,灵芝孢子油“抗癌”神话也就不至于席卷全国,越传越“神”吧。
灵芝孢子油的“神话”不仅涉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而且从自我吹嘘的“抗癌”药物作用分析判断,还构成假冒伪劣产品。中消协是社团组织,没有执法权,只能善意的提醒消费者;但消费警示就是举报,政府执法机关需要闪电出击,药品食品监管部门应封掉灵芝孢子油的保健食品批文;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对刊登、播出虚假广告的媒体严肃处理;工商部门更需及时依法查处假广告和假“抗癌”药品。目前《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主要是罚款,显然欠力度,据报道,某品牌灵芝孢子油因虚假宣传已被通报、处罚数十次,但仍然大肆宣传“抗癌”疗效,如此屡教不改须追究刑责,鉴于虚假广告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建议对《广告法》进行修订,增加刑事责任条款。
(摘自《中国妇女报》)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李媛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于1998年向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夫马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条款规定,保单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为两万元,受益人为法定。马某于2007年初因病身故。按照保险单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受益人两万元保险金。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保险人马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其妻、其女及其母。原告于2007年3月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仅退回现金价值的决定。无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两万元。
法庭审理在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被保险人马某生前有长期吸烟和饮酒的生活史,而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在为马某投保时,在《健康、财务告知书》“目前有无吸烟、饮酒习惯”一栏中,填写的均是“0”。而后来马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上记载为“吸烟史37年,饮酒史37年,已戒1个月等”。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声明一栏内的签字,意味着投保人对投保书中的全部信息予以承诺,并同意对此承担责任。由于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对被投保人的真实生活史告知保险公司,属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忠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担负案件受理费用。
(摘自《健康报》)
□尹卫国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灵芝孢子油抗癌、治疗癌症的广告铺天盖地,有厂家、商家散发的小广告,也有正规媒体上刊登的广告,如南京某公司在多家报纸和电视上广而告之,将其生产的灵芝孢子油软胶囊“抗癌”功能吹的神乎其神,吹嘘其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某某集团,编造所谓“中科院灵芝项目科研组”,攻关20年,投入2000万,开发出“对肿瘤有明显抑制作用”的灵芝孢子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经查实,一切纯属子虚乌有。
面对“疯传”的灵芝孢子油“抗癌”,中消协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那么,究竟是谁制造了灵芝孢子油“抗癌”神话?
首先是企业疯狂牟利之驱动“激励”其大肆造假,拉大旗作虎皮,打着中科院旗号给自己产品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知名度”,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一些媒体见利忘义,“助纣为虐”。灵芝孢子油产品既无药品批文,也无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抗肿瘤保健功能,更无发明专利证书,可广告中这些功能、作用、专利吹的有鼻子有眼,这反映了一些媒体丧失诚信和社会责任,失去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只要给钱什么广告都敢接,沦为虚假宣传的“帮凶”。
另外,缺乏权威部门对虚假宣传的及时澄清,客观上“助推”了“抗癌”神话。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打假,如果中科院及时站出来戳穿谎言,灵芝孢子油“抗癌”神话也就不至于席卷全国,越传越“神”吧。
灵芝孢子油的“神话”不仅涉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而且从自我吹嘘的“抗癌”药物作用分析判断,还构成假冒伪劣产品。中消协是社团组织,没有执法权,只能善意的提醒消费者;但消费警示就是举报,政府执法机关需要闪电出击,药品食品监管部门应封掉灵芝孢子油的保健食品批文;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对刊登、播出虚假广告的媒体严肃处理;工商部门更需及时依法查处假广告和假“抗癌”药品。目前《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主要是罚款,显然欠力度,据报道,某品牌灵芝孢子油因虚假宣传已被通报、处罚数十次,但仍然大肆宣传“抗癌”疗效,如此屡教不改须追究刑责,鉴于虚假广告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建议对《广告法》进行修订,增加刑事责任条款。
(摘自《中国妇女报》)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李媛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于1998年向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夫马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条款规定,保单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为两万元,受益人为法定。马某于2007年初因病身故。按照保险单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受益人两万元保险金。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保险人马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其妻、其女及其母。原告于2007年3月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仅退回现金价值的决定。无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两万元。
法庭审理在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被保险人马某生前有长期吸烟和饮酒的生活史,而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在为马某投保时,在《健康、财务告知书》“目前有无吸烟、饮酒习惯”一栏中,填写的均是“0”。而后来马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上记载为“吸烟史37年,饮酒史37年,已戒1个月等”。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声明一栏内的签字,意味着投保人对投保书中的全部信息予以承诺,并同意对此承担责任。由于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对被投保人的真实生活史告知保险公司,属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忠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担负案件受理费用。
(摘自《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