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职义务教育”的提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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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村中职义务教育”的提法有目的上的工具主义、政策对象上的地域歧视、义务年限的表述不清、强制原因和手段的混乱不明等问题。笔者认为,“农村中职义务教育”的提法不妥,反应了研究者在进行教育政策研究时缺乏必要的严谨和责任。
  [关键词]农村中职义务教育;商榷
  [中图分类号]G71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121 — 02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出台后,出现了很多“拥护政策的研究”,所有这些研究都发出同一个声音:中职教育免费政策是十分必要的,这意味着家庭贫困的孩子有学上,更多的学生向公平教育又迈进了一步,是中央政府的正确决定,必须全力支持。一时间,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重要性、可行性、国外中职教育免费的比较借鉴等研究铺天盖地。对于这种研究的危害,威廉·N·邓恩认为,这是一种与多元倡议相反的观点,容易掉入过度倡议的陷阱。对此,笔者还专门发表文章“我国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合理性危机与调整”,以警醒世人。但是,对于这种研究,我还是表示能够理解的。阿尔都塞曾经指出,一个国家要维持其统治秩序,必须要有维持、形成和创造社会合意的机制或装置。学者们诠释性研究1是帮助国家从事“合意”的生产与再生产,契合了中国教育政策的动员模式2,契合了中央政府和官员们顺利推行政策的舆论导向需求。因此,这样的文章是时髦而受欢迎的。学者们为稻梁谋,为了生计和考核的需要写几篇不痛不痒的顺应时代潮流的文章可能也是现实的无奈抉择,但多少体现了政策分析人员对政治主顾的忠诚。但是当我读到刘洪银老师发表在《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11年第10期上的文章《农村实行中职9+2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文章后,我却感到有必要和刘老师商榷一番,因为,刘老师已经超出了宣传政策的范畴,而是富有创新精神地提了一项更为激进的“中职义务教育”的政策建议,并对其进行了想当然的演绎,认定中职义务教育是解决我国农村职教发展的希望和前途。我私下认为,这个提法是不恰当的,是会误国误民的。我想应该有人会站出来进行理论纠偏,以防止学术界被混淆视听。一年多了,没有人站出来说话。为了不使教育研究精神和学术批评精神真正离我们远去,我,一个学术界的无名小卒,本着对学术负责的批判精神,和刘洪银老师就以下问题进行商榷。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其特点和对象是什么?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所有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统一性的特点。义务教育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原因有二,其一,义务教育受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是人们的一种基本需要,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的丧失是基本的可行能力被剥夺的重要表现”。“这些基本的可行能力被剥夺的人,必将导致他们生活上的贫困,甚至过早的死亡”〔1〕其次,国家为了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必须提高整体民族素质,使所有的人通过接受教育获得广泛的知识,使人们的智慧得到普遍提高。〔2〕这种教育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予以保证。从这个定义上理解义务教育,显然与免费教育和普及教育等概念都不同。
  在国际范围内,义务教育通常被视为公共产品,从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到2000年在达喀尔召开的世界教育论坛,都倡导向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因此,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义务教育属于免费教育,但免费教育未必是义务教育。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和现在仍在实行的免费师范生教育,就不是义务教育。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学龄儿童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所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它与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含义有所不同。”〔3〕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的区别就在于其所具有的强制性。普及教育不是强制的教育,因此也不必然是免费的教育。
  因此,义务教育既是义务,更是权利。义务教育是具有强制性的,表现在是所有的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在追求教育公平价值的今天,義务教育还必须是入学机会平等、教育内容和年限相同的,即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年龄的所有儿童,应该根据国家或各地市、县的有关规定,在入学机会等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内,接受相同年限、知识结构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教育。〔4〕
  二、农村中职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什么义务?谁的义务?义务什么?
  明确了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除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义务之外,还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平等受教育权的义务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农村中职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什么义务?是谁的义务?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显然,刘洪银老师在其两篇文章中提到的义务是接受我国初中后教育分流制度下的职业教育义务,并且特指的是农村学生,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高中教育普及的目标,为了解决“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困境”,即刘老师在《农村实行中职“9+2”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文中提到的农村中职教育社会评价低、难以普及发展;“两后生”辍学现象严重,低技能劳动力累积量大;经费投入不到位,农村职业教育基础建设滞后;国家历史欠账多,农村职业教育在低水平徘徊等问题。
  读到这里,我的迷惑就开始了,这里暂且不说农村中职教育发展的困境是不是一个真问题,或者说,即便这是真问题,国家开出的免费药方已经让人觉得没有遵循高中阶段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政策误导农民子弟接受终结性教育之嫌了。〔5〕但是刘洪银老师还觉得国家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狠,因为“农村中职教育既是民生产品又是收益性产品,既需要政府免费提供又需要国家强制推行”。我的疑问有:第一,中职义务教育的对象如果指农村学生,那么,什么样的农村孩子必须放弃普通高中教育来接受这个国家强制推行的农村中职义务教育?第二,在国家面对新的读书无用论带来的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的现实而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国家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来推行农村中职义务教育;第三,高中教育阶段其实存在着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两种形式,难道农村孩子就应该接受基本上具有“终结”特点的中职教育?农村中职义务教育遵循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平原则?第四,同属于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为什么不强制不义务?难道只有在放弃普通高中的读书机会时才必须被义务吗?接着往下读,刘洪银在论述“实行农村中职‘9+X’义务教育的必要性”部分时,逻辑混乱、自相矛盾。首先这个标题与文章的题目“农村实行中职‘9+2’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下文中第四部分内容的标题“实行农村中职‘9+2’义务教育的可行性”中关于年限的自相矛盾,其次是关于教育对象上的自相矛盾。在“实行农村中职‘9+X’义务教育的必要性”部分,第一个必要性“国家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和第二个必要性“国家在新生劳动力就业中承担社会责任”中,均把初中毕业生作为实行中职义务教育的对象。第三个必要性中却要亡羊补牢,把农民作为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对象。最后,文章以“国家实行农村中职‘9+2’义务教育的可行性”部分作为文章结尾,戛然而止,不由人掩卷深思。难道国家的需要和财力上可以承担就可以作为强制农民及其子弟接受中职教育的理由吗?这种教育是农民及其子弟翘首盼望愿意享受的吗?“人们通常都赞成将分析的严密性作为合法政策分析的评价标准的重要性。”〔6〕诉诸“做学问”的常识,可知真正的教育政策研究是应该在科学逻辑的前提下来讨论问题的,是应该通过讲道理、摆事实来让人信服和接受其思想观点的。这个漏洞百出的政策研究就是学者拿着国家资助的研究经费对其所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新时期中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研究》交出的合格答卷吗?   三、教育政策研究者的职业伦理
  中职义务教育的提法并非刘洪银老师首创。以“提案催生义务职教--沈阳辽中:义务职教破‘茧’而出”命名的报道中提到,“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市政协主席赵金城向全国政协递交了一份《关于对农村毕业生开展9+2义务职业教育的建议》的提案,……对此,新华社、中国教育报等媒体反应强烈,200多家媒体纷纷转载报道,……提案同时得到了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积极回复。”〔7〕此后,“中职义务教育”的提法基本绝迹,但是中职教育免费成为大势所趋。或许,稍有教育常识的人都不会让自己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但是,为了论文的发表,为了提出在别人眼里可能的创新,却可以什么都不顾。不顾自己对教育了解的只鳞片爪,不顾自己文章的前言不搭后语。难怪,这个时代,人们对专家、知识分子不再信任。不仅仅是因为专家自身具有的“无知性”, 即知识的分工特定,当会扩大个人必然无知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状态,〔8〕更因为政策研究人员立场的偏离,从应然的公共性走向自利性。利令智昏,必然会损害政策分析结果的公共性。这就不得不让人们思考教育政策分析者的伦理问题。韦默儿和维宁建议政策分析家在其职业生涯的行为中要考虑三种价值:“分析上的诚实、对顾客负责以及对其个人有关美好社会观念的坚持。”他们主张发扬政策分析的如下职业精神:“作为政策分析的教师和实践者,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9〕
  因此,教育政策研究不仅仅是为了赚取项目、发表文章,而是要铁肩肩道义,妙笔著文章。而这个文章,是要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的。教育政策研究者要以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为己任,应坚守公平、公正、真实、自由、独立等职业承诺,在尊重客观事实,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实事求是地分析,诚实本分地做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附庸風雅,不媚俗权贵,不胡言乱语,不自欺欺人。
  〔参 考 文 献〕
  〔1〕苏林琴.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研究〔C〕.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66-86.
  〔2〕罗珍琼.义务教育法与义务教育〔J〕.贵州文史丛刊.2004,(01).
  〔3〕《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下)〔K〕.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191.
  〔4〕闫建璋.我国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合理性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70.
  〔5〕农村学生免费上中职是否会导致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递〔EB/OL〕. http://www.gdcct.gov.cn/life/focus/nongcun-xueshengzzjy/fangan/201111/t20111115_619171.html#text
  〔6〕政策分析师的世界.理性、价值观念和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
  〔7〕提案催生义务职教?沈阳辽中:义务职教破"茧"而出〔EB/OL〕.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2/35018/650 0375.html
  〔8〕〔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117.
  〔9〕卡尔·帕顿,大卫·沙维奇.公共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第二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29.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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