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森林法》应体现生态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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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森林法》修改背景之下,分析了我国现行《森林法》所实行的基本原则,包含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林区人口生存与发展权原则、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以及依法治林原则,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林业战略思想的转变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提出修改后的《森林法》还应确立生态优先原则。
  【关键词】森林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优先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现状
  我国经济近年来一直在持续、稳定、高速地增长,并在2011年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经济的迅猛增长在带给人们富足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不仅为社会提供木材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大气、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吸收二氧化碳以及生态旅游等功能。[1]鉴于此,保护森林资源的稳定对我们来讲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作为林业基本法,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进行了修正,距今已有15年未做改动。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现行《森林法》不能完全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早在2010年,国家林业局便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森林法》意见稿),向各界征求《森林法》修改的意见。
  笔者认为在《森林法》修改过程中,其基本原则亦应与时俱进。法的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社会法制思想的重要载体,它包含了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智慧,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性原理与规律。[2]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原则同规则共同起到对行为的指引、评价、规范、预测作用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3]
  二、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海的发展”,自此可持续发展原则逐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重要原则之一。具体到《森林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社会林业立法应当充分地考虑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生态环境与森林资源条件,以及考虑地球环境与森林资源满足世代间人类发展所可提供的能力和基础,并依此作为指导立法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4]
  现行《森林法》中第八条中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在法律规定之下,森林资源在被采伐后能够得到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这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必将是《森林法》中长期坚持的原则。
  (二)尊重林区人口生存与发展权原则
  在我国要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那么必须要尊重林区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因为他们是进行森林管理、采伐、更新的一线人员,同时也是各项林业政策的直接受益人。只有让林区人体验到从事林业能够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充分效益,才能让他们更有动力去从事林业的各项活动。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故林区人口的绝对数量也较大,所以尊重林区人口生存与发展权,除了能更有效的管理林业、保护森林资源,还能很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文体现了尊重林区人口生存与发展权原则。
  (三)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原则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忽视对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投入。[5]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森林资源急剧减少,林业发展受到限制。林业存在着生长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社会与生态效益显著而市场竞争力却比较弱的特点,因此国家对林业必须实行经济扶持政策。[6]对林业的经济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林业发展基金;二是鼓励投资,如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是税费减免。
  《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四)依法治林原则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林原则是依法治国原则在《森林法》中的具体体现。如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对从事林业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否则也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各项林业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三、修改后的《森林法》应当包含生态优先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的涵义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7]生态优先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生态效益是协调社会各项发展的前提基础;2.强化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将人类的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统一起来;3.指导决策和规划管理部门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8]
  (二)生态优先原则适用于《森林法》的意义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总是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经济基础,因此,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然会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念的变迁、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等方面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9]《森林法》修改已提上议程,《森林法》意见稿也早已向社会公布,作为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故笔者认为生态优先原则应作为新《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生态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趋势。例如,《瑞典森林法》第21条规定“在全年度放牧区,如果发生下面的情况,则不允许采伐:1.采伐引起驯鹿牧场遭受巨大损失,减少了所能养殖的驯鹿数量;2.采伐妨碍了驯鹿群通常的聚集和迁移。当颁发采伐许可证时,地区林业管理委员会应决定采用何种措施才能保护驯鹿养殖业,其中包括采伐地的大小和位置,以及允许的采伐方式”。这一规定毫无疑问体现了生态优先原则。
  其次,我国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将生态优先原则作为新《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新世纪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对林业主导需求的变化,把生态建设推上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中国林业定型定位的历史性转变,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是新世纪林业发展的本质性特征。[10]
  最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迫切要求我们将生态优先原则列为新《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发展是现实所需,但我们的经济发展往往只注重GDP的总量,忽略环境的保护。很多地方经济发展了,可河流变黑了,天空变灰了,森林渐少了。森林资源尽管是可再生资源,但其具有生长周期长的特点,一旦被毁坏,长时间内难以恢复,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主体的森林被毁坏,整个生态系统亦将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当经济发展和森林保护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否则,将会是得不偿失。
  四、结语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承载着我们民族复兴的希望,但经济的发展不能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借口。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对一国乃至全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森林法》的修改过程中将生态优先原则列为基本原则之一,必将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为建设生态文明谱写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34.
  [2]姜明.生态优先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C].2007.
  [3]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70.
  [4]孔凡斌.中国社会林业政策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138.
  [5]刘德钦.林政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43.
  [6]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37.
  [7]曹明德.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J].法学评论,2002(6):63.
  [8]林晓光.基于生态优先的新城规划[D].重庆大学,2007:29.
  [9]蔡守秋.新编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85.
  [10]周生贤.中国林业的历史性转变[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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