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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目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合同;监管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建设系统坚持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逐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以后,陆续制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2、逐步规范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3、推行招标代理制度,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
4、严格程序监督和纪检执法监督,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部门派专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其程序进行监督;一些重点工程,计划、财政、审计部门也派专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运行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序化。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有效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对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比例逐年提高。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很多招标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为由,往往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少报多建,规避招投标
为了逃避检查监督,有的招标单位采取少报多建的方式,只将建设工程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其他部分不通过招标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发包价格。为了回避公开招标,有的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分别招标,再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简化了招投标程序。
(三)在“标底”上作文章,营私舞弊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将标底作为参考依据(不是作为评标惟一依据),其前提是必须做到标底准确和严格保密。但标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有的招标人利用标底的设置,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虚增标底额,人为抬高中标价;有的将所设标底情况故意透露给个别投标单位,使他们能“最接近”标底而获得中标。
(四)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 30 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招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对策
(一)严肃招投标纪律,规范招投标行为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投资计划将工程全部纳入招投标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法规实行公开招标,不得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或推荐中标人应优先采取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施工合同的订立,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和结算价格。凡是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投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相互串通骗取中标,限制和排斥其他人投标的,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
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
2、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履行职能,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运作。
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
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是当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突出问题。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业主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尤为突出;
2、建立工程风险管理、设计审查备案等制度
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行工程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等做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尽快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3、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专业人员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
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使列入“黑名单”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4、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清出制度。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是有规避招投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等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要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加大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及时修订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是专业技术很强的机构,除了熟悉招投标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外,还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技术力量,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满足技术、经济方面的科学评审要求。
一是根据评标定标办法中对技术标的要求,为了尽量减少评标的模糊指标,杜绝评分定标中的人为主观操纵因素,建议对一般工程取消技术标,投标人仅商务标;对技术(结构)复杂、规范不完整而需综合评估的工程,技术标仅作符合性评审,只要合格通过则有竞标资格,但不作为定标的条件。
二是进一步明确在一般性建设工程中主要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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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合同;监管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建设系统坚持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逐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以后,陆续制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2、逐步规范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3、推行招标代理制度,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
4、严格程序监督和纪检执法监督,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部门派专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其程序进行监督;一些重点工程,计划、财政、审计部门也派专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运行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序化。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有效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对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比例逐年提高。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很多招标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为由,往往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少报多建,规避招投标
为了逃避检查监督,有的招标单位采取少报多建的方式,只将建设工程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其他部分不通过招标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发包价格。为了回避公开招标,有的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分别招标,再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简化了招投标程序。
(三)在“标底”上作文章,营私舞弊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将标底作为参考依据(不是作为评标惟一依据),其前提是必须做到标底准确和严格保密。但标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有的招标人利用标底的设置,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虚增标底额,人为抬高中标价;有的将所设标底情况故意透露给个别投标单位,使他们能“最接近”标底而获得中标。
(四)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 30 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招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对策
(一)严肃招投标纪律,规范招投标行为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投资计划将工程全部纳入招投标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法规实行公开招标,不得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或推荐中标人应优先采取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施工合同的订立,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和结算价格。凡是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投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相互串通骗取中标,限制和排斥其他人投标的,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
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
2、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履行职能,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运作。
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
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是当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突出问题。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业主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尤为突出;
2、建立工程风险管理、设计审查备案等制度
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行工程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等做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尽快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3、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专业人员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
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使列入“黑名单”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4、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清出制度。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是有规避招投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等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要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加大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及时修订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是专业技术很强的机构,除了熟悉招投标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外,还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技术力量,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满足技术、经济方面的科学评审要求。
一是根据评标定标办法中对技术标的要求,为了尽量减少评标的模糊指标,杜绝评分定标中的人为主观操纵因素,建议对一般工程取消技术标,投标人仅商务标;对技术(结构)复杂、规范不完整而需综合评估的工程,技术标仅作符合性评审,只要合格通过则有竞标资格,但不作为定标的条件。
二是进一步明确在一般性建设工程中主要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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