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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现了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前置性法律的修改引发了有关废除和修正抽逃出资罪的讨论。然而,认缴制下资本在《公司法》中的法律意义、原则并未改变,并未架空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抽逃出资罪不适用于实行认缴制公司的论证不充分,抽逃出资罪不应当被废除。抽逃出资罪的修订和解释需要被限制,业务执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应作为本罪主体,抽逃的对象宜限定在"出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