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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狭小,公诉阶段程序分流功能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而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崛起,程序分流在域外各主要法治国家得到了普遍确立,并有不同程度地发展。实践表明,公诉阶段程序分流实践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统一,转变传统追诉犯罪旧模式,树立程序分流新理念,拓宽不起诉裁量空间,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革不起诉救济机制,对完善我国程序分流机制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