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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务期限内的违约金应该怎么计算?
广西柳州市董先生陈述:去年,公司曾经派我到国外去深造某项专业技术,该项培训费用完全由公司负责,培训费为5万元。出国前,我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我在接受完培训后必须回到原公司服务满10年,否则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培训回来后,我发觉自己不再适应该公司的工作模式,也常常与老板的意见相左,于是我提出辞职,单位以服务期限协议的约定要求我赔偿培训费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请问在该情况下,我是否应该支付该公司15万元的费用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虽然你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但是你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应该超过单位曾经提供给你的培训费用,而且你在培训后已经回到原公司工作的期限应该被排除在外,即若你在培训回来后已经服务满一年,则你应赔偿给公司的培训费用为5万元减去你已经服务的一年所分摊的费用5000元,故你所应赔偿的费用仅为45000元。
二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中山市黄女士陈述:我的父亲在一个公司工作了二十年,还有三年就到退休年龄了,但是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下个月就到期了,公司前几天书面通知我父亲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父亲为该公司付出了大半辈子的青春,眼看着就到退休年龄了,但公司都不肯让他做到退休,我们都觉得公司的做法太不厚道了,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可以限制的?
答: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在该情况下,因为你父亲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5年并且离退休不足5年,因此,你父亲的公司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能等到你父亲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特约主持:吴 枫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西柳州市董先生陈述:去年,公司曾经派我到国外去深造某项专业技术,该项培训费用完全由公司负责,培训费为5万元。出国前,我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我在接受完培训后必须回到原公司服务满10年,否则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培训回来后,我发觉自己不再适应该公司的工作模式,也常常与老板的意见相左,于是我提出辞职,单位以服务期限协议的约定要求我赔偿培训费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请问在该情况下,我是否应该支付该公司15万元的费用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虽然你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但是你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应该超过单位曾经提供给你的培训费用,而且你在培训后已经回到原公司工作的期限应该被排除在外,即若你在培训回来后已经服务满一年,则你应赔偿给公司的培训费用为5万元减去你已经服务的一年所分摊的费用5000元,故你所应赔偿的费用仅为45000元。
二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中山市黄女士陈述:我的父亲在一个公司工作了二十年,还有三年就到退休年龄了,但是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下个月就到期了,公司前几天书面通知我父亲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父亲为该公司付出了大半辈子的青春,眼看着就到退休年龄了,但公司都不肯让他做到退休,我们都觉得公司的做法太不厚道了,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可以限制的?
答: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在该情况下,因为你父亲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5年并且离退休不足5年,因此,你父亲的公司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能等到你父亲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特约主持:吴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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